我國夫妻的姓名權有關規定

2022-04-29 04:24:04 字數 1015 閱讀 9937

夫妻享有平等的姓名權還表現在子女的姓氏的確定上。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在子女的姓氏問題上否定了子女只能隨父姓的舊傳統,同樣也體現了男女平等的精神。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是姓名權在我國夫妻關係中的具體體現,也是我國法律確認的夫妻人身關係的重要內容。其含義如下:

(1)夫妻雙方對姓名權的享有並不受婚姻關係的影響,結婚後,雙方仍保持各自姓名的獨立性,不因婚姻生活的具體環境、雙方的職業、收入和彼此間的扶養關係而發生變化。

(2)夫或妻各用自己姓名意味著雙方平等享有姓名權,並非僅夫或妻一方享有此權利。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權使用或依法改變自己的姓名,他方不得干涉,也不得盜用、假冒。

該條規定既體現了男女平等原則和充分保護公民姓名權的精神,也體現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這一夫妻關係的基本原則。姓氏問題並非孤立存在,而往往與身份乃至財產關係緊密相連,也往往受男女社會地位的制約。不同社會制度下,男女社會地位不同,往往決定夫妻雙方在家庭中的不同的家庭地位,也就必然會影響夫妻雙方姓氏的變更問題。

古代社會的父系家長制下,"妻從夫姓"是中外各國的通例。姓氏的變更,表現為在妻的本姓前"冠以夫姓",它標誌著已婚婦女歸屬於夫的親族,且被置於夫權之下。同時,為了維護父系血緣關係,子女亦隨父姓也作為準則。

只有在男子"入贅"的情況下,丈夫才從妻之姓,子女亦隨之,這主要是無子之家為傳宗接代而採取的變通辦法,數量很少。

在當代西方國家的法律中,對夫妻姓氏問題持不同態度,有的堅持夫妻同姓的原則,有的雖逐漸修改為夫妻姓氏獨立,但仍相當緩慢,難以取得根本性的進展。在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下,法律確立了男女兩性平等的社會地位,夫妻平等的家庭地位,為夫妻平等的姓名權奠定了基礎。早在2023年《婚姻法》中,我國就廢除了姓名問題上歧視婦女的規定,代之以夫妻姓名權上完全平等的規定;2023年《婚姻法》又重申了這一規定;新《婚姻法》又繼續沿用。

法律保障夫妻雙方獨立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對破除舊婚姻習俗的影響,促進夫妻家庭地位平等和建立和睦幸福的家庭,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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