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寧夏政法幹警考試備考指導 抵押權

2021-09-17 03:48:02 字數 1200 閱讀 5779

2023年02月15日 13:40:41 **:寧夏中公教育

2016政法幹警考試備考已拉開帷幕,對於準備備考政法幹警民法學的考生來說,掌握政法幹警民法學的考點知識是首要任務,所以接下來將給各位考生帶來民法考點解析——抵押權。

一、抵押權的概念、特徵

(一)概念: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抵押權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而作為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就該物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是抵押權人直接對物享有權利,可以對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因此抵押權是一種物權,但其目的在於擔保債的履行,而不在於對物的使用和收益。

(二)特徵:

1.抵押權的標的物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擔保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抵押物主要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

抵押權是就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設定的,要債權人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就抵押物設定抵押權進行約定。在這一點上,它與法律規定當然地產生的留置權有所不同。

2.抵押權不轉移標的物占有。抵押權的成立不以對標的物的占有為要件。抵押人不必將抵押物的占有移轉給債權人,而由自己繼續對抵押物進行使用、收益、處分,發揮物的效用。

3.抵押權是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有權依法律以抵押物折價或者從抵押物的變賣價金中優先得到清償,即抵押權人得排除無抵押權人就抵押物優先受償;次序在先的抵押權人比次序在後的抵押權人優先受償。

二、抵押權的設立

(一)抵押財產的範圍: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不可抵押財產的範圍: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例題展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的是( )

a.學校

b.建設用地使用權

c.宅基地使用權

d.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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