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式專題研究

2021-03-04 01:30:04 字數 4414 閱讀 7673

一、申請實現擔保物權一般規定

1.前提條件

,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提條件中的兩種情形只須具備一種情形即可。所謂「到期債務」是指主合同中約定的債權金額確定、債務履行期已經屆滿、尚未受清償的債務。

所謂「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是指擔保合同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主合同中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包括擔保人被宣告破產、被撤銷等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情形。

抵押權人申請實現抵押權,不必以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為前提條件,抵押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拍賣、變賣抵押財產;質權人、留置權人申請實現擔保物權,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拍賣、變賣擔保財產。人民法院不應以此為由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2.申請主體

申請人為擔保物權人,包括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質人、財產被留置的債務人或者所有權人等。

3.管轄法院

一般規定,普通案件由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實現票據、倉單、提單等有權利憑證的權利質權案件,可以由權利憑證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無權利憑證的權利質權,由出質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屬於海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專門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債權的擔保物有多個且所在地不同,申請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4.提交的材料

依照《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式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六條的規定,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申請書中應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責任人的姓名、職務、****),申請請求,申請人、被申請人根據主合同簽訂擔保合同並設定擔保物權的事實、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事實。

(2)各方當事人簽訂的主合同及擔保合同;

(3)擔保物權辦理登記的,應提供登記的相關憑證或其他材料;

(4)債務履行期屆滿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證據;

(5)出質人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應提供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及時行使質權的證據;

(6)留置關係中的債務人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應提供債務人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行使留置權的證據;

(7)建設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應當提供發包人所欠工程價款已經確定及其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的證據。

鑑於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浮動抵押的擔保物範圍在短期內難以查清,故目前浮動抵押權利人不宜適用特別程式實現擔保物權。

5.費用繳納

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對特別程式的相關規定實行按件收取申請費,不按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標的額收取。如果申請人以人民法院作出的拍賣、變賣擔保物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則按執行金額收取執行申請費,並由被執行人負擔。

6.受理規定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的順序有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違反該約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7.擔保物權的申請是否受順位影響

同一財產上設立多個擔保物權,登記在先的擔保物權尚未實現的,不影響後順位的擔保物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

8.法院文書送達及被申請人異議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向被申請人送達申請書副本、異議權利告知書等文書。

被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後的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時說明理由並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9.審判組織構成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查。擔保財產標的額超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範圍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對於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由各個民事審判部門根據主合同糾紛的性質分別審查。

10.法院審查內容

人民法院審查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可以詢問申請人、被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必要時可以依職權調查相關事實。

人民法院應當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況,擔保物權是否有效設立、擔保財產的範圍、被擔保的債權範圍、被擔保的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等擔保物權實現的條件,以及是否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內容進行審查。

被申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一併審查。

11.保全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申請人對擔保財產提出保全申請的,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保全的規定辦理。

為了避免申請人或其他人侵害被申請人的權益,申請人提出保全申請的,人民法院要在進行審查後根據情況來決定。對申請人的保全申請,必要時,也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

12.處理結果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人民法院審查後,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 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無實質性爭議且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裁定准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

2) 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部分實質性爭議的,可以就無爭議部分裁定准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

3) 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實質性爭議的,裁定駁回申請,並告知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即,依據《民訴法解釋》規定,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處理結果分為裁定准許、裁定部分准許、裁定駁回申請三種情形。但依據《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式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十條意見,處理結果卻分為裁定准許、裁定終止、裁定駁回申請三種情況。該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相違背,裁定終止申請不應作為處理實現擔保物權申請的處理結果。

13.救濟途徑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對其申請不予准許時,可通過訴訟方式主張權利。

被申請人不服或者利害關係人不服時,可以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在准予拍賣、變賣裁定作出之前,如果債務人、擔保人等利害關係人認為許可拍賣裁定確認的實體權利義務關係存在爭議,主張抵押合同無效,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異議之訴,此時特別審查程式終結,當事人之間的實體爭議通過訴訟程式解決;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第三人的規定,在准予拍賣、變賣裁定作出後,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第三人之訴撤銷原裁定;進入執行程式的,相關利害關係人如果認為執行程式、執行措施違反法律規定,可以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提出案外人異議或者異議之訴,執行法院經審查依職權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

二、實現擔保物權疑難問題

1.對於擔保物被人民法院拍賣或變賣後,不足清償申請執行標的額如何處理?

在經執行不足以清償本案申請執行標的額的,申請人應該另行通過訴訟等取得對於剩餘債權的執行依據後再行申請強制執行。即實現擔保物權的執行裁定對債務人的其他財產不具有擴張性,不能適用到其他財產上。

2.關於實現擔保物權程式與普通訴訟程式的關係問題

《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式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九條規定,立案受理前,擔保物權特別程式受理法院應當詢問申請人是否就實現擔保物權在其他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申請人在不同法院同時提起擔保物權特別程式和訴訟程式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明確選擇。

申請人在基層法院提起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式後,在該程式審查過程中被申請人又提起實現擔保物權訴訟程式並被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式。

我同意認為,訴訟程式與實現擔保物權的特別程式涉及的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訴訟程式在調整訴訟請求後,所涉及的僅為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法律關係。特別程式本來就是針對設立了擔保物權的擔保關係準備的,如果主債權債務沒有定論則擔保關係就不能通過特別程式裁定的邏輯是正確的,那麼所有的擔保關係都應當先完成主債權債務關係的訴訟程式再啟動特別程式。但事實上只要設立了擔保物權,當事人都會在訴訟中一併主張。

而一旦在訴訟中已經一併主張過了,就不能再另外申請特別程式了,如此,特別程式的規定就失去了原有簡便程式、高效便捷、節約司法成本的意義了。

3.在已經起訴的過程中提出申請實現擔保物權被法院以「有實質性爭議」裁定駁回申請後,能否撤掉對於抵押人的起訴後重新申請實現擔保物權?

(1)重新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

如上第2點所述,普通程式與實現擔保物權的特別程式是兩個不同的程式,擔保物權實現程式是非訟程式,非訟程式作出的裁定不具有訴訟程式中裁決的既判力。非訟案件判決的法律效力主要在於對某一事實或者權利作出法律確認,因並未經過訴訟程式審理,因此並不具有程式效力和實體效力,當然也不具備既判力。

非訟案件中形成的裁定,其法律效力在於對某一事實或權利作出法律確認,並未涉及對實體權利的處理,而民訴法規定的「一事不再理」是 「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申訴處理。」在實現擔保物權的非訟程式不具有既判力的情況下,其根本不屬於民訴法的「一事」。因此,撤訴後重新申請實現擔保物權並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2)實質性爭議應如何界定

根據《民訴法解釋》第371條,人民法院審查實現擔保物權案件是實質性審查,不是形式審查。人民法院應當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況,擔保物權是否有效設立、擔保財產的範圍、被擔保的債權範圍、被擔保的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等擔保物權實現的條件,以及是否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內容進行審查。

因此我認為,判斷有無實質性爭議,就應該從上述幾個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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