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區域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023-01-07 03:24:06 字數 948 閱讀 9711

1、目的

為規範動火作業,預防火災事故發生,保護人身和公司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xx公司危區域的動火作業。

3、規範性引用檔案

aq/t 9006-2010 水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gb 50016-2006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4、名詞解釋

動火作業:指在公司內進行焊接、切割、加熱、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電鑽、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分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

特殊動火作業:點火柴油罐、氨水儲罐、執行中的煤磨系統區域的動火作業。

一級動火作業區域:變(配)電室、中控室、停運中的煤磨系統、編織袋庫、油站、原煤堆場、煤均化堆棚以及設有禁止煙火警示標誌區域。

二級動火作業:非重點防火部位和無禁止煙火警示區域的動火作業。

5、職責

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負責一級動火作業《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批准,負責動火作業的臨時性檢查。

各部門負責各自區域一般動火作業的監控,負責一級動火作業《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申請和監控。

6、管理要求

6.1《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現場負責人辦理。**人須按《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專案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6.2一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6.2.1辦理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由動火單位的現場負責人提出申請,並根據動火現場具體情況,制定有效的安全動火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後(包括滅火人員、滅火器材的配備),報公司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現場複檢審批。

6.2.2外協施工單位需要動火作業時,首先向公司負責此工程的單位提出申請,由公司負責該工程的單位聯絡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共同辦理《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動火作業前,負責該工程的單位負責人、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及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人員共同到現場落實安全防火措施,作業時間和時限,同時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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