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樂捐管理制度

2023-01-05 15:51:07 字數 5195 閱讀 3152

一、 目的

為加強公司的勞動管理,增強員工的主人翁意識和遵章守紀觀念,維護公司正常的經營銷售秩序,調動廣大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特制訂本制度。

二、 獎勵樂捐的原則

獎勵樂捐的原則包括獎勵樂捐有據原則,獎勵樂捐及時原則,獎勵樂捐公開的原則和有功必獎、有過必捐的原則。

1、獎勵樂捐有據原則:獎勵樂捐的依據是公司的各項規章管理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及工作目標等。

2、獎勵樂捐及時原則:為及時地鼓勵員工對公司的貢獻和正確行為以及糾正員工的錯誤行為,使獎勵樂捐機制發揮應有的作用,獎勵樂捐必須及時。

3、為了使獎勵樂捐公正、公平,並達到應有的效果,獎勵樂捐結果必須公開。

4、有功必獎、有過必捐的原則:嚴防公司員工特權的產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員工應人人平等,一視同仁做到有功必獎,有過必捐。

三、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湘西州三民文化傳播****總經理以下全體員工。

四、 獎勵**的**

1、樂捐所得款項。

2、公司所撥的專項獎勵**,由財務統計每年底統計銷售總業績後請示總經理具體撥款數目。

五、 管理職責

1、行政人事部是公司員工獎勵樂捐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員工的獎勵樂捐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調查核實工作,並負責對有爭議的獎勵樂捐決定進行裁決。

2、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按照公司的獎勵樂捐制度制定本部門的獎勵樂捐實施細則,對本部門員工獎勵樂捐工作的管理。

3、副總經理負責獎勵的最終審批。

4、總經理負責特殊獎勵的審批。

獎勵管理制度

第一條獎勵的種類

1、對公司員工的一般獎勵分為以下幾類:通報表揚、嘉獎、記功。

2、同時根據員工的日常表現,特設定以下專項獎勵:當月優秀員工獎、服務質量獎、付出獎、微笑天使獎、最佳狀態獎、最佳執行力獎、最佳推銷員獎、銷售冠軍獎、最佳才藝獎、年度全勤獎、年度優秀員工獎,優秀主持人獎,總經理特別獎。

3、對團隊的獎勵分為以下幾類:早會團隊pk冠軍獎、最佳執行力獎、功勳團隊獎。

第二條獎勵的形式

1、公司的獎勵形式實行多元化,包含物質獎勵與經濟獎勵,物質獎勵主要為:旅遊機會、物品的獎勵等。

2、一般獎勵:以現金獎勵為主,具體參照各部門的獎勵實施細則。

3、專項獎勵:以現金獎勵與物質獎勵為主,具體參附表。

4、一般獎勵與專項獎勵不得同時進行。

第三條一般獎勵執行程式

1、由員工本人或所在部門提出申請並填寫《獎勵申請表》,經部門負責人核實後將表交至行政人事部。

2、行政人事部在收到部門提供的申報材料後,負責調查核實(不符條件者退回原申報部門或個人)。

3、符合條件者由行政人事部報至副總經理審批通過。

4、行政人事部發布通報表揚,經濟獎勵隨當月工資發放。

第四條獎勵實施細則

1、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予以通報表揚,並一次性獎勵現金30—200元:

⑴ 遵守公司規章制度,足以作為模範者;

⑵ 出色完成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無差錯者;

⑶ 誠信務實,對工作認真負責,善於發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積極思考改進措施者;

⑷ 品行端正、拾金不昧、忠於職守,熱愛工作,在員工中起到模範帶頭作用者;

⑸ 愛崗敬業,加強學習,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個人能力,並取得一定成效者;

⑹ 其他適合受到通報表揚獎勵的情形。

2、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予以嘉獎,並一次性獎勵現金200—500元:

⑴ 在經營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被採納並且成績顯著者;

⑵ 以優質的服務,受到賓客稱讚,為公司贏得榮譽者;

⑶ 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做好本職工作,廉潔奉公,事蹟突出者;

⑷ 在為銷售服務,為員工服務中做出突出成績者;

⑸ 大膽舉報有損公司利益的違法違紀行為而有功績者;

⑹ 遵紀守法,執行公司規章制度,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者;

⑺ 發現並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防止或避免重大事故發生者;

⑻ 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者;

⑼ 其他適合受到嘉獎的情形。

3、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予以記功,並一次性獎勵現金500—2000元:

⑴ 同壞人壞事作鬥爭,對維護本公司正常的銷售(工作)秩序和治安秩序,有顯著功績者;

⑵ 在意外事故中,奮勇救護人員財物,使公司損失明顯減少者;

⑶ 策劃、承辦、執行重要事務方法並取得顯著成效者;

⑷ 在管理和業務上大膽創新,勇於開拓,給公司帶來重大效益者;

⑸ 連續數次對公司發展提出重大建議,並被公司採納產生明顯效益者;

⑹ 其他適合受到記小功獎勵的情形。

4、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予以記大功,並一次性獎勵現金2000—5000元:

⑴ 管理卓有成效,對公司的發展做出重大貢獻者;

⑵ 遇到突發事故、災難,奮不顧身搶險救災者,為公司減少損失者;

⑶ 維護國家、公司利益,被新聞**、國家機關表彰,影響較大者;

⑷ 為公司攬取大量營業額,並創造了一定利潤者;

⑸ 有其他突出貢獻,公司總經理認為該給予記大功者.。

樂捐管理制度

第一條樂捐的種類

視情節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罰:口頭批評、警告、記過、解聘預警、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條樂捐處罰

1、在給予以上行政處罰的同時,公司將給予一次性的經濟處罰或行為處罰,其處罰具體標準根據樂捐實施細則而定。

2、對於初犯情節輕微者可實行行為處罰,累犯者加重處罰,行為處罰主要以打掃衛生為主。

第三條樂捐的執行程式

1、對於適用於口頭批評、警告和記過的行為,各部門經理和行政監察人員有當場處罰權。

2、如發現有適用於口頭批評、警告和記過的違紀行為,具有處罰權者可當場填寫《處罰單》,經當事人和通知人簽字後上交行政人事部備案。

3、對於適用解聘預警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應按以下程式執行:

⑴ 由違紀員工所在部門提出員工違紀事實和處理意見,填寫《員工違紀處罰單》,送至行政人事部;

⑵ 行政人事部負責調查取證,填寫意見;

⑶ 行政人事部填寫意見後報至副總經理審批;

⑷ 行政人事部負責辦理有關手續。

4、行政人事部月底負責統計本月的樂捐執**況,並生成**,行政人事部和財務部各留乙份。

第四條樂捐**賬戶的管理

1、由財務部以行政部經理的身份證至建設銀行開戶,財務經理負責密碼的管理。

2、行政人事部經理負責樂捐**銀行卡的管理。

3、樂捐款項由財務每月1號從樂捐員工的工資中扣除,再轉入樂捐賬戶,行政人事部在進行核對。

4、樂捐款項作為公司的員工獎勵**和公司組織員工活動的**。

第五條樂捐實施細則

1、本公司員工有以下違紀情況之一者,予以口頭批評,並樂捐5—30元:

⑴ 上下班忘記簽到、簽退者;

⑵ 上班時間未按要求身著工作服,佩戴工作牌者;

⑶ 上班時間吃東西,睡覺、嬉戲打鬧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情節輕微者;

⑷ 經常在接**時不使用標準用語(您好!三民文化!)者;

⑸ 帶小孩及與工作無關的人員進入工作崗位,影響正常工作者;

⑹ 工作期間閱讀與工作無關的書籍;

⑺ 擾亂公共衛生,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者;

⑻ 在規定的區域內,衛生維持不好或者打掃不合格者;

⑼ 因個人過失致使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⑽ 其他同類的過失,嚴重性與以上過失、過錯相近者。

2、本公司員工有以下違紀情況之一者,予以警告處分,並樂捐30—100元:

⑴ 上班時間在網上聊天、聽**、瀏覽與工作無關的網頁;

⑵ 工作計畫、總結及其他公司要求上交的材料,未按時上交者;

⑶ 因疏忽大意,在工作流程的任何環節出現錯誤還未造成損失者;

⑷ 未經允許,私自翻閱公司機密檔案、報表或技術資料者;

⑸ 違紀者因對處罰不服而無理取鬧或有打擊報復言行,情節輕微;

⑹ 無理取鬧、影響正常的工作秩序,情節輕微者;

⑺ 明知同事違紀,不制止也不檢舉者;

⑻ 私自使用公司消防器材者;

⑼ 工作考核中未按照公司制度執行,有偏袒行為者;

⑽ 請假或有急事離崗未按流程辦理相關手續者;

⑾ 其他同類的過失,嚴重性與以上過失、過錯相近者。

3、本公司員工有以下違紀情況之一者,予以記過處分,並樂捐100—200元:

⑴ 不服從工作安排,且頂撞上級者;

⑵ 無故不配合相關部門進行工作檢查且態度惡劣者;

⑶ 利用職權公報私仇、喪失立場、包庇縱容下屬違法亂紀行為者;

⑷ 上班時間在網上玩遊戲、看電影者;

⑸ 無故不參加公司組織的學習和培訓者;

⑹ 指揮不當,致使下級發生重大錯誤,造成公司利益損失者;

⑺ 對客戶或顧客的問題不解答、不落實者;

⑻ 因過失或方法不當損壞公司或員工物品時,不主動承認還歪曲事實者;

⑼ 對領導或同時交辦的事務,不積極辦理,在規定的時間內無結果也不反饋資訊,尚未造成嚴重後果者;

⑽ 酗酒滋事影響工作秩序者;

⑾ 公司的禁菸區域吸菸者尚未造成嚴重後果者;

⑿ 其他同類的過失,嚴重性與以上過失、過錯相近者。

4、本公司員工有以下違紀情況之一者,予以解聘預警處分,並樂捐200—500元:

⑴ 頂撞、謾罵上級、管理人員,情節、態度較惡劣者;

⑵ 蔑視公司制度,不服從管理者;

⑶ 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無理取鬧,嚴重影響正常工作、經營秩序者;

⑷ 洩露公司銷售資料、客戶資料者;

⑸ 違紀行為屢罰不止者;

⑹ 考勤監督人員及彙總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不嚴格按照相關制度流程操作,擅自修改,謊報考勤記錄者;

⑺ 對他人採用正確手段指出的缺點、錯誤及提出批評,採取不理智的態度、洩私憤或打擊報復影響惡劣者。

⑻ 因過失導致客戶投訴,且造成公司形象嚴重受損者;

⑼ 其他同類的過失,嚴重性與以上過失、過錯相近者。

5、員工有下列嚴重違紀行為之一者,由行政人事部調查核實報總經理審批,除賠償公司損失外,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公司無需提前通知及作出任何經濟賠償):

⑴ 偷竊公司公、私財務者;

⑵ 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者;

⑶ 提供虛假發票、虛報費用者;

⑷ 利用公司的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者;

⑸ 利用職務之便收取賄賂者,未經公司同意經營公司同類業務者;

⑹ 洩露公司機密,擅自對外提供本公司任何材料及資訊者造成嚴重損失者;

⑺ 以暴力威脅、恐嚇同事,或對同事惡意誣陷,做偽證或製造事端,妨礙正常工作秩序者;

⑻ 其他嚴重違紀、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⑼ 連續無故曠工2天者;

⑽ 攜帶槍彈、毒品進入工作區者;

⑾ 其他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傳喚、拘留、逮捕者;

⑿ 攻擊上級或其他因嚴重違紀、嚴重損害公司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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