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技術管理規程

2023-01-05 15:51:05 字數 4523 閱讀 4899

第一編技術裝置

第一章基本要求

基建、製造及其驗收交接

第1條鐵路的基本建設、裝置製造,應在國家統一計畫下,綜合配套,保證質量,積極採用保證行車安全的技術裝置,不斷提高運輸能力,以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

各種技術裝置要盡力採用先進技術,並加速實現標準化、系列化和通用化。要從我國的具體條件出發,逐步實現鐵路現代化。

第2條鐵路基本建設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進行。基本建設專案的技術條件必須符合國家和鐵道部規定的技術標準。

設計工作必須根據已批准的設計(計畫)任務書進行,並須充分吸取施工、維修和使用部門的意見。

設計檔案須經有關部門鑑定,並按規定的審批程式批准。

第3條工程施工須按照批准的設計檔案和概算的要求進行,並應採用科學的施工組織和先進的施工方法,確保工程質量。

在營業線上施工時,必須保證行車安全,力爭減少對運輸的影響。

第4條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後的質量,應按規定進行驗收。在確認工程符合技術標準、設計檔案、概算要求,並檢查竣工檔案和技術裝置使用說明書等資料齊全後,方可交接。

如運輸生產急需時,可按上述原則分段驗收交接。

第5條鐵路基本建設專案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6條機車、車輛等裝置、器材及其零、部件,均須按照國家和鐵道部批准的型別及技術要求製造。新產品須按鐵道部的規定,由指定單位進行設計、試製、試驗(試用)和鑑定,經批准後,方可投入批量生產。變更設計(包括運營中的裝置)時,應徵求使用和維修部門的意見,並按規定審批程式報鐵道部批准。

機車、車輛等裝置、器材及其零、部件投入使用後,製造部門應經常徵求使用和維修部門的意見,不斷改進產品,提高質量。

第7條一切產品都必須有嚴格的檢驗制度。機車、車輛等重要產品,須經鐵道部指派的驗收人員驗收合格後,方准交付使用。

產品出廠時,須附有合格證、技術資料和使用說明書。

第8條對新裝置(包括改造後的裝置)在開始使用前須有細則、操作規定、竣工圖紙等技術檔案和保證安全生產的辦法,並對有關人員進行培訓,經過技術測驗合格後,方可開始使用。

第9條鐵路機車、車輛、線路、橋隧、通訊、訊號、給水、供電等技術裝置,均須有完整和正確反映其技術狀態的檔案及《技術履歷簿》等有關資料。

上述技術資料由有關部門或單位妥善保管,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記載修訂。

第10條機車、車輛等技術裝置須有鐵道部統一規定的標記。

隱蔽的建築物及裝置須在地面上設有標誌。

第11條機車、車輛等主要裝置的調撥、封存、部備、報廢及改變結構等,均須經鐵道部批准。

第12條對現有不符合本規程規定標準的技術裝置,應有計畫地逐步改造或更換。

限界第13條一切建築物、裝置,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侵入鐵路的建築接近限界。與機車、車輛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裝置,在使用中不得超過規定的侵入範圍。

在設計建築物或裝置時,距鋼軌頂面的尺寸應附加鋼軌頂面標高可能的變動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換重軌等)。

靠近鐵路線路修建各種建築物及電線路時,應經鐵路局批准。

機車、車輛無論空重狀態,均不得超出機車車輛限界。

第14條區間及站內兩相鄰線路中心線間的標準距離規定如下:

1、直線部分(表1略)。

站內正線須保證能通行超限貨物列車。此外,在編組站、區段站及區段內選定的三至五個中間站(包括給水站)上,單線鐵路應另有一條線路,雙線鐵路上、下行各另有一條線路,須能通行超限貨物列車。

現有站內線間距離不符規定的,應逐步改造。在未改造前,如需**間裝設高柱訊號機時,其限界准許在正線、到發線上為2100公釐。

2.曲線部分

區間及站內線路曲線部分中心線間的水平距離,線路中心線至建築接近限界的水平距離,均按曲線半徑大小,根據本規程規定的曲線上建築接近限界加寬公式計算確定。

養護維修及檢查

第15條技術裝置的養護維修工作,應積極實現機械化、自動化,嚴格責任制和檢驗制,堅持以預防為主、檢修與保養並重、預防與整治相結合的原則,合理確定檢修週期,組織定期檢查,加強日常維修,提高質量,發揮裝置能力,延長使用年限。

第16條鐵路技術裝置應經常保持完整良好狀態。根據裝置變化規律、季節特點,正確安排裝置大修、定期檢修和計畫維修。檢修單位應保證檢修質量符合規定的標準和使用期限,並經檢驗合格後,方准交付運用。

第17條為滿足檢修需要,應建立檢修基地,設定檢修、試驗裝置(包括檢查車、試驗車)、運輸工具、生產輔助車間和必要的生產房屋,並應儲備定量的固定資產、器材及其零、部件,以備急需和替換時使用。儲備的固定資產、器材及其零、部件動用後,應及時補齊。

檢修專用車應能進行機車、車輛一般修程的檢修及故障車的處理,並經常處於工作狀態。

對各種機械裝置應制訂出檢修、給油範圍及作業過程,並實行包機制。有關人員應做到正確使用,精心保養,細心檢修,經常保持其良好狀態。

第18條鐵路技術裝置,除由直接負責維修及使用的部門經常檢查外,應按下列規定進行定期檢查。

鐵路局以局長為主任委員,運輸、工務、電務、機務、車輛、計畫、財務、房產建築處處長,公安局長,行車安全監察室主任為委員,組成委員會,每年春秋兩季進行重點檢查。

鐵路分局以分局長為主任委員,運輸、工務、電務、機務、車輛、計畫、財務、房產建築科科長,公安處長、行車安全監察室主任為委員,組成委員會,每半年全面檢查一次。

特、一、二等站以站長為主任委員、工務、電務、機務、車輛、房產建築、水電段段長(非段所在地為該站區各部門的負責人)為委員,組成委員會,對車站(段管線)內的線路、道岔、道口、通訊、訊號等行車裝置,每季聯合檢查一次。

三等及其以下車站以站長為主任委員,工務、電務領工員或工長為委員,組成委員會,對線路、道岔、道口、通訊、訊號等行車裝置每月聯合檢查一次。

各級檢查委員會將檢查結果作成記錄,記入《行車裝置檢查登記簿》內。檢查中發現問題,要及時解決;對危及行車安全的,須立即採取措施;當時不能解決的,要安排計畫,限期完成,由委員會進行複查;需要上級解決的,由委員會上報。

第19條有關部門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檢查:

1、鐵路局對重要線路的平面及縱斷面複測、限界檢查,技術複雜及重要的橋梁、隧道鑑定,每五年至少一次;對其他線路、橋梁、隧道,每十年至少一次。對牽出線、駝峰及峰下線路的縱斷面,每年至少檢查一次。

凡進行變更線路平面及縱斷面的工作,於竣工後,應由施工單位立即檢查,並標記於竣工圖內,移交負責維修和使用單位。

2、鐵路局每季度用軌道檢查車對正線檢查一次。工務段段長、領工員每月登乘機車或旅客列車尾部全面檢查一次。

3、登乘機車檢查訊號顯示距離和機車訊號顯示狀態,電務段段長每半年不少於一次;訊號領工員每季不少於一次;訊號工長每月不少於一次。

4、對各種檢查車、試驗車,應由鐵路局主管處長每半年檢查一次。對探傷器,由所屬單位負責人每月檢查一次。

5、對空氣壓縮裝置、壓力容器和固定鍋爐,必須按規定進行鑑定、試驗和檢查。

6、對給水、電力及機車整備裝置,由機務處主管科長每年至少檢查一次,水電段段長、機務段段長每季至少檢查一次。

7、供電段段長應會同工務段段長對接觸網裝置限界每年檢查一次。供電段段長對供電裝置每季至少檢查一次。

8、房產建築段段長應會同使用單位負責人,對為客貨運服務的建築物(包括限界)和生產、辦公房屋,每年至少檢查一次。

9、公安處長(公安段段長)應會同各單位負責人,對機車、車輛、建築物的防火設施及器具、消防組織、防火防爆措施,每季檢查一次。

救援裝置

第20條在鐵道部指定地點,設事故救援列車、電線路修復車、接觸網檢修車,並應經常處於整備待發狀態,其工具備品應保持齊全整潔,作用良好。

機車、動車、重型軌道車上均應備有復軌器。

防洪、防寒、防暑、防火

第21條對防洪工作,應根據歷年洪水規律,由鐵路局發布防洪命令,及早做好一切準備。有關單位應按時完成防洪工程,儲備足夠的料具及車輛,組織搶修隊伍並進行訓練,依靠當地**建立群眾性的防洪組織。加強雨前、冒雨、雨後的檢查制度。

對於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地點,應通知司機和運轉車長注意執行,在危險處所應派人看守,有條件時,可安裝自動報警裝置,防止發生災害事故。

一旦發生災害,積極組織搶修,盡快修復,爭取不中斷行車或減少中斷行車時間。裝置修復後,要達到規定標準。

對流量大、河床不穩定的橋梁,要建立觀測制度,掌握橋梁水文及河床變化情況,及時提出預防和整治措施。

第22條防寒工作,應提前做好準備。鐵路局應抓好以下工作:

1、對有關人員進行防寒過冬教育,對缺乏冬季作業經驗的人員要進行考試;

2、對鐵路技術裝置進行防寒過冬檢查、整修,並做好包紮管路、更換冬油等工作;

3、做好易凍的裝置、物資的防凍解凍工作;

4、儲備足夠的防寒過冬材料、燃料和工具,檢修好除冰雪機具和防雪裝置,組織好除冰雪隊伍。

第23條在需要進行防暑工作的排程室、行車人員值班室、較大車站的旅客候車室及廠、段的高溫車間等重要生產房屋,應設有降溫裝置。露天作業場所根據需要設定涼棚。

在炎熱季節應有足夠的防暑用品和藥物,並應有供職工飲用的清涼飲料。

在暑季前,應對防暑降溫裝置進行檢查、整修。

對機車、車輛等裝置要做好油脂更換工作。

第24條蒸汽機車應有符合機車設計要求的火星網,嚴禁在非指定地點清爐,執行中要關嚴灰箱門。調車蒸汽機車,要備有完好的消火栓、冷水幫浦和水龍帶。電力機車、內燃機車、動車、軌道車、檢查車、試驗車及客車內,均應備有滅火器。

客車內的鍋爐、餐車爐灶應有防火、防爆措施。

為客貨運服務的建築物、機車庫、車輛庫、油脂庫、洗罐所、通訊訊號機械室及牽引變電所控制室等主要處所,均應備有完好的防火專用器具,定期進行檢查,有關單位並應建立和健全消防組織。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

第十七章移動訊號及手訊號 移動訊號 第337條移動訊號顯示方式如下 1 停車訊號 昼間 紅色方牌 夜間 柱上紅色燈光 如第107圖 第107圖 2 減速訊號 1 昼間 黃色圓牌 夜間 柱上黃色燈光 如第108圖 減速訊號牌應標明每小時限速公里數 2 施工及其限速區段在原減速訊號牌前方按不同速度等級的...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

總則鐵路是國家重要的基礎設施 國民經濟的大動脈 交通運輸體系的骨幹。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國防建設的需要,鐵路在運輸組織和技術裝置方面有了長足的進步,同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對鐵路運輸提出更高的要求。鐵路運輸具有高度集中 各工作環節緊密聯絡的特點。為確保鐵路安全正點 方便快捷 高速高效,必須制定統 一...

中國鐵路總公司《鐵路技術管理規程》 工務

第30條為了保證線路 橋隧 路基等裝置質量,應設工務段等工務維修機構。工務段管轄正線長度,應根據單線或雙線 平原或山區等條件確定。在工務段管轄範圍內有樞紐或編組站時,應適當減少正線管轄長度。鐵路局根據需要和條件,設供鐵路專用的採石場和林場。第31條工務維修機構應有機具檢修 配件修理 輔助加工等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