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違查處考核獎勵辦法及處罰管理制度

2021-03-04 01:58:55 字數 5028 閱讀 5224

管理制度

二零一三年一月

「三違」管理獎勵制度

一、目的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充分調動全體員工搞好安全工作的積極性,加大安全獎懲力度,激起全礦工人「人人抓安全」的熱潮,使我礦安全管理上乙個新的台階,確保我礦安全生產順利進行,結合我礦出台的《三違查處與考核辦法》現制定如下「三違」查處獎勵辦法。

二、適應範圍井下各隊組工人、班組長及各科室科員

礦建一隊、礦建五隊、礦建六隊、礦建八隊、綜採一隊、

綜採二隊

通風隊、運輸隊、機電隊、皮帶隊、探水隊

通風科、安監科、技術科、機電科、排程室

三、歸口管理

各隊組工人及班組長所抓「三違」指標報各隊隊長並由隊長和安監科共同與當事人核實認定,「三違」行為事實清楚無異議後,具體組織實施獎勵。

四、原則

實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對核實認定的「三違」處罰獎勵定期進行通報公布,公布時間:每月30日。

五、獎勵標準

1、工人每抓一條「三違」,根據《三違行為界定標準》屬一般三違行為獎勵100元;屬嚴重三違行為獎勵200元。

2、各科室科員在完成安監科下達的「三違」指標的基礎上,多完成一條,根據《三違行為界定標準》屬一般三違行為獎勵50元;屬嚴重三違行為獎勵100元。

六、獎勵時間

反「三違」人員抓到三違後,必須在現場指出違章事實,並採取有效糾正措施,督促現場落實整改,公升井後當天必須由反「三違」人員和所在單位隊長親自帶領「三違」人員到安監科填寫「三違」行為登記表,超過24小時再登記視為無效,上報「三違」指標後,分管隊長與安監科核實認定,如事實清楚、情況屬實,獎金及時兌現。

三違人員或隊組接到三違通知後,必須在兩天內到安監科交罰款,如不按時交回,對被罰款人或隊組停班處理。

7、獎勵資金**

獎勵所用的資金全部來自對「三違」查處人員的罰款。

8、本安全管理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安監科所有。

「三違」查處與考核辦法

礦屬各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和****生產方針、政策,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實抓好我礦今年安全工作,經安全辦公會研究,對2023年遏制「三違」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見,希認真貫徹執行。

1、反「三違」指標:

科長、主任、隊長每月抓「三違」指標不低於2人次。

職能科室副科長、科員、隊組副隊長及技術員每月抓「三違」指標不低於1人次,安全員每月抓「三違」指標不低於3人次。

2、抓「三違」制度與考核辦法

1)凡是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均為「三違」。

2)全礦職工都有抓「三違」權利。

3)多人同時檢查到乙個「三違」行為,經查處後,只能統計為乙個人完成的指標,不得同時作為多人共同的指標。

4)出現集體違章作業的,視當班幹部和班長違章指揮處理。

5)所有抓「三違」指標的人員必須按月完成抓「三違」指標,未完成抓「三違」指標,每少一條罰款200元,輕微「三違」2條只能統計為乙個指標。

3、「三違」處罰程式

1)管理人員抓到「三違」後,必須在現場指出違章事實,並採取有效糾正措施,督促現場落實整改;公升井後當天必須由反「三違」人員及所在單位幹部親自帶領「三違」人員到安監科填寫「三違」行為登記表,超過24小時再登記視為無效。

2)「三違」人員必須在24小時內到安監科接受處理,超過規定時間的,安監科給予「三違」人員50元/天罰款。

3)「三違」人員處理程式:

①對查到的「三違」人員首先停班然後培訓、學習直到正確認識到「三違」的危害性為止。

②培訓中心利用停班時間對「三違」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培訓場所、培訓教材由安監科提供,學習內容主要為「三違」行為所涉及的《煤礦安全規程》、所在單位《作業規程》及礦相關管理制度等。

③由安監科組織對「三違」學習人員進行考試,考試合格後「三違」人員方可恢復工作,否則將繼續停班學習,直至考核合格為止。

④「三違」人員參加學習培訓,每天交納10元培訓費用,款交安監科,用於支付對「三違」人員進行培訓的費用。

⑤對「三違」人員進行培訓的人員,由安監科支付培訓費用,但一般「三違」不超過3天,嚴重「三違」不超過7天,超過規定時間「三違」人員考核仍不合格需繼續培訓的,為無償培訓,直至合格為止。

4)對查到的「三違」行為,安監科按照「三違」界定範圍對其「三違」性質鑑定,每天將「三違」行為的事由、危害及後果處理意見在公示欄通報一次。

4、對「三違」行為的處罰

1)各單位百人「三違」率不超過5,每超過一人次罰單位正職500元。

2)上級檢查中發現的「三違」行為加倍處罰。

3)「三違」人員的所在單位,不得再對其進行二次處罰。

4)凡「三違」處罰當天自動交款並接受教育態度表現良好的,當天少交50元,不主動交款的,繼續停班,輕微三違不計。

5)季度內出現兩次嚴重「三違」或半年度累計一般「三違』超過5次的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6)各級幹部及管理人員抓到的「三違」人員,要嚴格執行罰款制度,輕微三違罰50元,對一般三違罰100—500元,嚴重三違罰500—1000元,造成事故影響的,按責任追究制度執行。

第一節反「三違」的有關規定

1、對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事故責任者,相關管理部門有權給予經濟處罰,有權提出撤銷職務、調離崗位等建議。

2、對違反安全生產法規的「三違」人員,相關管理部門有權給予罰款,對情節嚴重的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任者,經礦委會研究決定依法懲處。

3、職工有權制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當工作地點出現險情時,職工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當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職工有權拒絕作業;職工有權提出安全建議。

4、對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以及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也是違法行為,應追究其相關責任。

5、《刑法》第134條規定:「工廠、礦山等企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況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節鑫隆煤礦「三違」處罰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取消勞動合同

a1、由於個人安全責任不落實,違法規程等強行作業,造成他人重傷以上(含重傷)或一級事故的責任者。

a2、由於個人責任對上級領導安排整改的重大隱患既不按期整改,又不落實防範措施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a3、不服從安全管理和處罰無故罷工或惡意怠工、無理取鬧擾亂生產經營秩序、對領導或安全管理人員採取打擊報復等行為而造成一定後果和影響的責任者。

a4、危險要害崗位作業人員擅自脫崗者,夜間值班人員因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a5、工作時間內喝酒、工作崗位喝酒、酒後上崗、賭博、在框內打架鬥毆以及盜竊煤礦財物的責任者。

a6、受公安部門處置者,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勞動教養人員。

「三違」行為界定

1.共性部分

1.1嚴重「三違」行為:(罰款500—5000元)

1.1.1瓦斯等有毒有害氣體超限強行作業的主要相關責任者;

1.1.2帶電接火、帶電檢修、檢查、搬遷電氣裝置的責任人員;

1.1.3嚴重違章放炮的(如:放明炮、糊炮、不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製、不按規定設定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違章處理瞎炮、殘炮等);

1.1.4攜帶菸草及火種下井者;

1.1.5違章、強令冒險作業的責任人員;

1.1.6因個人違章行為造成他人重傷以上或造成二級以上生產事故的責任人員;

1.1.7裝置執行期間爬皮帶、爬車、蹬勾頭等責任人員;

1.1.8斜巷提公升放車輛期間,在車輛下方做與之無關工作的責任人員;

1.1.9無規程措施安排生產的;

1.1.10安排未通過培訓、規程措施學習考試的職工上崗生產的;

1.1.11規程措施的編制與現場不符或編制、審批程式違反規定的;

1.1.12對抵制或舉報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1.1.13安全設施不齊全,強令工人作業的;

1.1.14不服從管理,毆打、漫罵正常行使職責的安全管理人員的;

1.1.15瓦斯員未按規定進行瓦斯檢查工作的;

1.1.16各類司機不按規定訊號執行或不及時停止的;

1.1.17未按規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隱患的;

1.1.18井下動電焊、氣焊無措施施工或措施審批不全的;

1.1.19發生事故及發現險情不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而又不及時向礦排程、安全科匯報,或隱瞞事故的;

1.1.20對現場存在重大隱患,未責令停產整改的;

1.1.21因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輕傷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1.1.22跟班幹部對現場存在重大隱患,不安排整改而繼續組織生產的;

1.1.23管理人員在現場違章指揮、參與違章作業的;

1.1.24跟班管理人員在停電停風後,不安排撤出人員的;

1.1.25工作期間睡崗、脫崗、空崗的;

1.1.26酒後進入工作現場或班中喝酒的;

1.1.27入井人員不戴礦燈、自救器、安全帽的;

1.1.28私掐電纜訊號、盜竊安全裝置儀器部件的;

1.1.29醫院接到排程急救**,未能做搶救準備工作,搶救工作不及時出現問題的責任人;

1.1.30在焊接、氣割地點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沒有安全措施作業的;

1.1.31施工單位安全隱患嚴重,工程質量低劣,安全管理人員安排停下來整改不服從管理的;

1.1.32對於各種安全會議做出的決定或排除重大隱患所採取的措施落實不積極或沒有按期完成者;

1.1.33特殊場所作業(包括3m以上高空作業進入溜煤道不繫安全帶)不落實安全措施。

1.2一般「三違」行為(罰款100—500元)

1.2.1上、下班不排隊等候,搶上搶下的,不服從井口檢身工指揮的;

1.2.2井口把勾人員不按規定傳送訊號的;

1.2.3穿化纖衣服下井的;

1.2.4不在工作面交**的責任人;

1.2.5在井口20公尺範圍內吸菸或有其它火源的;

1.2.6井口及下井人員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隨意脫掉安全帽的;

1.2.7跟班幹部無故晚下井、早上井的;

1.2.8特殊工種未持證上崗的;

1.2.9未持證進入要害場所的;

1.2.10允許閒雜人員進入要害場所的;

1.2.11不執行交**制度的;

1.2.12固定崗位脫崗、竄崗的;

1.2.13不按規定佩帶儀器、儀表的;

1.2.14發放不合格儀器、儀表的;

三違查處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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