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損傷程度及三違行為認定辦法

2021-03-04 01:58:55 字數 3529 閱讀 2681

人體損傷程度及「三違」行為認定辦法(試行)

為規範集團公司生產安全事故人體損傷程度鑑定及「三違」行為嚴重程度的認定,遵循實事求是原則,以《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及《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15499-1995)為依據,結合集團公司生產實際及以往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人體損傷程度鑑定辦法

第一條人體損傷程度上分為重傷、輕傷和輕微傷;

第二條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或根據《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15499-1995)中計算出表定損失工作日等於和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

第三條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

第四條集團公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司法部所發《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2023年1月1日實施)為依據,其中所判定重傷一級、重傷二級均歸屬於重傷範疇;輕傷一級、輕傷二級均歸屬於輕傷範疇;判定標準以外的情況歸屬於輕微傷範疇。

第二章 「三違」行為認定辦法

第一條 「三違」定義。「三違」是指「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簡稱。

違章指揮:主要是指各部門管理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規章制度、安全操作標準、規程和有關規定,安排或指揮生產的行為。

違章作業:主要是指操作人員違反生產崗位的安全規章制度,不按既定的工作流程、技術標準、操作規程等程式進行操作,冒著危險作業的行為。

違反勞動紀律:主要是指員工違反勞動規則和秩序,可能造成危害後果的行為。

第二條 「三違」行為分類。按「三違」行為性質分為一般三違和嚴重三違。

一般三違:是指三違性質比較惡劣,情節較為嚴重,對安全生產有較大影響,可能直接或間接引發較嚴重後果的行為和現象。

嚴重三違:是指三違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對安全生產有重大影響,可能直接或間接引發嚴重後果(造成事故)的行為和現象。

第三條常見嚴重「三違」行為

(一) 通用部分

1、國家行業規定必須值守的特種作業人員在機器執行中脫崗的。

2、爬、蹬、跳執行礦車或乘坐執行皮帶的。

3、入井人員攜帶煙火或手機、隨身聽等非防爆電子裝置物品的。

4、井下擅自拆卸礦燈的。

5、採掘、巷修不按規定使用臨時支護的。

6、蓄意破壞通風設施、安全監控設施或其它安全設施的。

7、違章放炮,放炮不執行清底驗炮規定或放明炮、糊炮、未按措施要求處理殘爆、落炮的。

8、瓦斯檢查員空班、漏檢、假檢或未進行井下交**的。

9、無風、微風、迴圈風及瓦斯超限繼續作業的。

10、擅自更改監測監控資料致上傳失真或弄虛作假致瓦斯感測器傳輸資料不準確的。

11、在倉庫、油庫、木料場等危險區域或井口20公尺範圍內無措施使用明火或吸菸。

12、酒後上崗或入井。

13、在作業區域或作業崗位上睡崗的。

14、在礦(廠)區範圍打架鬥毆的。

15、不按相關規定做好安全措施就進行施工或無任何措施就進行施工的。

16、井下燒焊、攝影﹙像﹚未按規定制定、審批安全措施的。

17、非專職人員擅自除錯電氣裝置的。

18、未持證上崗或安排沒有相關證件人員做特殊工種工作的。

19、不聽從警戒人員指令,強行進入放炮警戒區域的。

20、礦領導、隊長帶班未現場交**的。

21、帶壓拆除管路的。

(二)火工品管理及使用方面

1、私自埋藏炸藥雷管等火工品的。

2、運送炸藥時亂丟亂放及運送人員擅自離開崗位的。

3、將炸藥和雷管裝在同一容器內或同車運輸的。

4、發放無編號雷管、雷管不導通或雷管編號與放炮員的編號不符的責任人。

5、放炮員私自轉借炸藥、雷管或將雷管、炸藥、髮爆器交給他人使用的。

6、打眼與裝藥平行作業的。

7、非放炮員加工引藥或連線母線的。

8、放炮器鑰匙不摘除或不隨身攜帶的。

9、放炮母線長度不夠,仍進行放炮作業的。

10、採掘(修護)工作面放炮時,安排警戒人不到位的責任人或警戒人警戒不到位,擅離職守的。

11、放炮後未檢查拒爆、殘炮情況解除警戒的。

(三)採煤部分

1、移動電氣裝置時,未切斷電源的。

2、進入煤壁作業未採取措施的。

3、煤壁有人作業時,上下20m範圍內操作支架的。

4、採煤機機道上有人作業時,開啟採煤機或未停機閉鎖的;採煤機割煤時進入刮板機道的。

5、檢修採煤機時,不護幫護頂的;不切斷電源的;不開啟採煤機隔離開關和離合器的;工作面運輸機不閉鎖的。

6、綜採工作面急停閉鎖裝置不起作用而繼續正常生產的現場負責人。

(四)掘進部分

1、維修巷道時不執行由外向裡作業的。

2、傾角大於25度的傾斜巷道掘進(修復)未採取防止矸石物料滾落措施的。

3、不按作業規程規定擅自截短錨桿、錨索施工的。

4、綜掘機(裝岩機)前方有人作業擅自啟動的;綜掘機(裝岩機)檢修未停電閉鎖的;綜掘機(裝岩機)執行時進入鏟板至切割頭區域內或耙鬥執行區域內的。

5、綜掘機(裝岩機)司機離開操作台未停機的。

6、綜掘機(裝岩機在檢修及交**時未將綜掘機切割頭落地(裝岩機扒鬥落地)的,未斷開綜掘機(裝岩機)自身電源或上級饋電開關未停電閉鎖的。

(五) 「一通三防」部分

1、隨意開停區域性通風機的。

2、變(配)電工、值班電工脫崗,送電不及時或局扇看管人員送電不及時造成瓦斯超限的。

3、工作面停風不撤人的。

4、未經批准擅自排放瓦斯的。

5、排放瓦斯採用「一風吹」的。

6、恢復通風前未檢查瓦斯濃度的。

7、擅自進入柵欄內的。

8、擅自開啟密閉牆的。

9、巷道啟封未制定或未落實安全技術措施的。

10、巷道貫通前未構建齊全通風設施的;貫通後未及時調整通風系統的。

11、敞開風門不關或同時開啟兩道風門的。

12、採掘工作面未安裝風電閉鎖裝置、瓦斯電閉鎖裝置或閉鎖裝置失效不整改繼續正常作業的。

13、故意調高監控斷電值或縮小斷電範圍或私自甩開斷電保護等裝置的。

(六)機電部分

1、強行解除閉鎖裝置,進行操作的。

2、無「ma」煤安標誌的機電產品入井的。

3、井下無措施使用非防爆電子裝置、程式設計器的。

4、電氣安全保護裝置不全或失效的電氣裝置的責任人,擅自停用電氣安全保護裝置的責任人。

5、檢修無極繩絞車時未停電閉鎖掛牌的或更換壓繩輪時未鬆動鋼絲繩的。

6、違章停送電。

7、帶電檢修。

(七)運輸部分

1、闖紅燈。

2、絞車安全設施不齊全繼續使用的。

3、絞車鋼絲繩斷絲磨損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使用的。

4、礦車運輸中未使用專用連線裝置的。

5、斜巷裝卸車未按規定採取防止車輛下滑措施的或懸勾裝車未採取安全措施的。

6、礦車執行中人強行工摘掛車鏈的。

7、皮帶機執行過程中開啟護欄清理的。

第三章其他說明

第一條各公司(礦)按照集團公司認定嚴重三違行為規定,結合本公司(礦)實際制定本公司(礦)認定嚴重三違行為規定和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認定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最終解釋權歸屬集團公司安全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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