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三重一大決策規章制度

2023-01-01 06:45:06 字數 4759 閱讀 6193

第一條為進一步健全完善公司重大事項決策制度,規範領導幹部決策行為,嚴格決策程式,防止決策失誤,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規範化,根據黨章、《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三重一大」 (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專案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要民主決策,按程式決策。

第三條公司領導班子要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努力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正確決策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條公司領導班子要堅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議事決策,凡屬公司「三重一大」事項,都要集體討論決定,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的決議決定得到正確貫徹執行。

第五條班子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要正確處理好民主與集中的關係,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保證權力正確行使,防止權力濫用。

第六條重大決策

(一)貫徹落實上級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見和措施;

(二)企業發展方向、發展規劃、管理辦法和年度計畫;

(三)公司體制和機制等重要改革方案;

(四)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五)財務年度預決算及資產重組、產權重大變更等資本運作方案;

(六)重大技術改造方案以及重要技術和裝置引進方案;

(七)內部機構設定、人員編制以及對機構、人員的調整方案;

(八)工資制度、福利制度、住房公積金制度、醫療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調整及實施;

(九)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企業文化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安全穩定、表彰獎懲等重要問題;

(十)資產處置、廢舊物資處理;

(十一)重大責任事故、突發性事件的處理及涉及單位和職工利益的重要事項;

(十二)向上級報告、請示的重大事項;

(十三)其他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中層幹部任免獎懲

(一)對中層管理人員以及基層站所長的選聘、任免;

(二)後備幹部的管理;

(三)市、省級以上榮譽人選推薦;

(四)涉及中層管理人員以及基層站所長的重要獎懲及對違犯黨紀政紀幹部職工的處理意見;

(五)其他幹部管理的重要事項。

第八條重大專案安排

(一)年度計畫;

(二)企業基本建設專案及重大投資,技改大中修專案;

(三)重大、關鍵性的裝置引進和重要物資裝置購置等重大招投標管理專案;

(四)車輛、大宗辦公設施及其他重大裝置的購置;

(五)辦公、生活設施的新建及2萬元以上的非生產專案;

(六)較大工程承發包專案的招投標以及其他重大專案的安排;

(七)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重要專案安排。

第九條大額度資金使用

(一)2萬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資採購或工程專案結算、工程資金分配;

(二)集中發放單位員工獎金;

(三)對外擔保;

(四)資產的出租、處置方案;

(五)1萬元以上非生產性資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贈、贊助;

(六)其他大額度資金使用。

第十條決策原則

(一)依法決策原則。「三重一大」決策必須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循黨的方針政策和黨的紀律,遵循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依權決策原則。領導班子對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必須按照職責和許可權進行。

(三)民主決策原則。討論「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統一認識,確保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

第十一條參與決策的範圍及決策方式

集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應根據具體內容、具體情況選擇討論決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黨委會議、黨委擴大會議、司務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職工代表會議等。

根據會議內容需要,可擴大到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

集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應採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應記錄在案。

第十二條凡屬「三重一大」事項,應按規定程式決策,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應由領導班子以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

議題的有關材料要在領導班子會議召開前送達參加人員,並保證其有充足時間了解相關情況。

第十三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班子成員要通過多種

方式對有關議題進行充分醞釀,但不得作出決定或影響集體決策。

第十四條重大決策的運作程式

(一)有關單位和職能部室根據領導指示和工作需要,提出需要研究決定的事項。

(二)黨政主要負責人協商,確定需要討論決策的議題。

(三)分管領導召集有關單位和職能部室進行初步審核,廣泛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進行專家論證、技術諮詢、決策評估;對與職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實行公示制度,擴大職工參與度,並提出可行性論證意見。

(四)根據所要決策事項的內容,召開黨委會議、黨委擴大會議、司務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職工代表會議討論表決。

(五)對所決定的事項,要按照規定實行政務公開,接受職工群眾的民主監督。

第十五條重要幹部任免的決策程式

(一)由黨政主要領導提出幹部任免有關事項。

(二)黨支部對擬提任(聘任)物件按有關規定進行考察,並形成考核意見。

(三)對擬提任(聘任)的幹部人選,在提交集體討論決定前,徵求黨委紀檢委員的意見。

(四)將擬任免(聘任或解聘)的幹部名單提交黨委會議討論決定。沒有經過黨支部考察的,不能提交會議討論。多數人不同意的,應暫緩決定任免(聘任或解聘)。

(五)黨委會議研究通過的擬提任(聘任)幹部名單在一定範圍內向職工群眾公示。

第十六條重大專案安排的決策程式

(一)由有關單位和職能科室、分管領導或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出意見。

(二)有關職能部室組織調研,進行可行性研究與論證。

(三)分管領導聽取職能部門調研和可行性論證情況匯報,並提出具體意見。

(四)根據所要決策問題的內容,召開相應形式的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大額度資金使用的決策程式

(一)由有關部室提出資金的使用意向、額度。

(二)由分管領導負責,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具體意見。

(三)根據資金使用意向、額度召開相應形式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八條集體決策

(一)討論重大問題時,黨政一把手必須齊全,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員到會,並保證與會人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對討論的問題,必須有應到會半數以上班子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二)在領導班子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會議上,班子成員應對決策建議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說明理由。因故未到會的班子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

(三)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主持會議的其他負責人應在其他班子成員充分發表意見後,進行歸納總結,在此基礎上發表意見。

(四)對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發現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

的,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多數人的意見執行外,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後再作出決策。

(五)「三重一大」事項,嚴禁未經會議決定擅自操作。

(六)領導班子成員的表決意見和理由等情況,應形成會議記錄。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結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職能部門及相關人員。

第十九條 「三重一大」決策後,全體班子成員必須不折不扣執行,個人無權改變集體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同時可按組織程式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意見,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執行。

第二十條 「三重一大」事項經領導班子決策後,由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主要領導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

第二十一條在貫徹執行「三重一大」決議過程中,如發現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修正完善,如無法執行原決定時,有關成員可以提出意見,並通過進一步調查論證,進行復議。經過再次決策後,執行新的決策。

第二十二條 「三重一大」決議應當公開,要按照黨務公開、政務公開的要求,在一定範圍內通過各種方式公示,接受群眾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班子成員應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向領導班子報告「三重一大」事項的執**況,領導班子要定期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三重一大」制度的貫徹情況,班子成員還要將「三重一大」事項作為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四條 「三重一大」制度的執行列入領導班子建設、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設考核的重要內容,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考核。

第二十五條對未經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就實施的「三重一大」事項,有關部門和人員應及時向上級報告。

第二十六條充分發揮同級監督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黨政主要負責人要相互提醒,經常溝通,做到既相互支援,又相互制約;二是把執行「三重一大」制度情況作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自查內容之一;三是領導班子成員相互之間對違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為,有責任予以勸阻,勸阻無效時向班子主要領導或上級報告。

第二十七條對個人或少數人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化整為零使用大額度資金的,拒不執行班子集體決策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未向領導集體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錯誤決策的,集體決策執行不力或錯誤執行並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其他嚴重後果的,要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分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領導班子決策失誤或涉嫌違紀違法的,在查明情況、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分別追究班子主要負責人、分管責任人和其他負責人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責任追究的方式有責令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免職、責令辭職、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

第三十條本制度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xx公司在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緊密結合集團公司20xx年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細則要求,始終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放在突出位置,著力加強制度建設。在前期制定並明確公司領導黨風廉政建設分工要求的基礎上,於近日又制定了《xx公司「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管理暫行辦法》。

該《辦法》對萬通公司「三重一大」的範圍、「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的原則和程式以及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為萬通公司進一步防範決策風險,規範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保證公司重大事項決策的制度化、科學化和民主化,深入推進公司廉潔從業長效機制建設,增強風險防範能力打下了堅實基礎。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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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一 主要內容 三重一大 是指重大決策 重要幹部任免 重大專案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一 重大決策包括 1 公司長期發展規劃的制定和調整 2 公司年度總體工作計畫和年度工作目標的制定 3 公司年度財務預算 決算的編制和調整 4 制定和出台涉及公司的規章制度 5 涉及到公司全體幹部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