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

2022-12-04 18:21:02 字數 2692 閱讀 7162

為認真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切實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推進我局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專案安排、大額資金使用」事項(以下簡稱「三重一大」)決策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根據市委、市**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內容

(一)重大事項決策內容

1、上級有關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及會議和檔案精神的貫徹、落實;

2、局機關科室、局屬各單位黨政內部機構設定、調整及人員編制;

3、全域性性工作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目標的確定;

4、局機關年度預算和決算、財務年度預算調整、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養護專案資金管理制度的計畫、更改、補充和完善;

5、全域性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6、涉及全域性性穩定、公共安全的重大信訪矛盾化解、重大事故處理和重大****件、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7、單位幹部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8、工作人員調動、獎勵、懲處和工資、福利待遇等涉及全域性的重大事項;

9、其他在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等方面涉及全域性性的需要集體決策的重要事項。

(二)重要幹部任免和其他重要人事工作

10、局管幹部的職務任免、表彰獎勵和懲處等;

11、市管幹部的推薦、提名;

12、後備幹部的推薦、提名;

13、市以上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推薦和提名;

14、市以上綜合先進典型推薦;

15、其他需要局黨組集體決策的重要人事工作事項。

(三)重大專案安排

16、大宗物資及裝置採購專案等;

17、重大交通工程專案規劃和安排等;

18、主辦或承辦的重大活動。

(四)大額資金使用

19、按照《xx市**投資專案建設管理辦法(試行)》《xx市**投資專案建設管理補充辦法(試行)》的規定,由xx局負責審核支付的資金,除按照支付程式外,安排的其他超過5萬元的臨時性資金。

20、單項1萬元以上(含1萬元)的非生產性開支;

21、重大投資、資產處理、資金排程等重要經濟業務的決策和執行。

二、集體決策的形式

研究決策重大事項一般以召開局黨組會形式進行。根據討論的事項也可召開局長辦公會進行,局長辦公會由局領導班子成員和相關科室負責人參加。會議由局黨組書記主持,特殊情況下,局黨組書記可委託其他班子成員召集並主持,局黨組成員因故不能參會的要將決策的事項通氣並徵詢意見,但議題涉及到的分管局領導班子成員必須到會。

開展「三重一大」事項,一般在決策之前,應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程式,廣泛調查研究,充分聽取群眾意見,深入進行論證和協調。局機關大額支出報帳前,須先到局辦公室開具「重大開支執行通知單」,最後到局財務科報銷,並附會議研究記錄像印件。

三、集體決策機構議事規則

(一)研究「三重一大」事項時,主要領導幹部要嚴格執行末位表態制度。

(二)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確保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

(三)凡需通過局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決策的事項,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特別是嚴禁先做再議、事後通報,把黨組會、局長辦公會變成「通氣會」等情況。

(四)召開局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出席會議人數需達到或超過應出席人數的2/3,會議方可舉行。

(五)集體決策事項,一般應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局黨組會議作出的決定,採取表決制,出席會議的局黨組成員有表決權。會議對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表決,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數的2/3為通過。

(六)對於有爭議事項,如無時限要求,一般應推遲議決,重新調研,待進一步調查研究意見成熟後,再提交會議議決。局長辦公會議集體決策時,如有時限要求但有爭議的事項,局長有權做出最後決定。

(七)凡前一次局黨組會議做出的決策,如需再上會復議,必須有1人提出動議,徵得2/3以上應出席會議同志的同意,否則不得復議。

(八)討論與本人及親屬有關的議題,本人應主動迴避。

(九)對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策和需保密的會議內容,與會人員不得外洩,否則要嚴厲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十)「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情況,包括決策參與人、決策事項、決策過程、決策結論等,應以會議通知、記錄、紀要、決定、備忘錄等形式留下文本性資料,經會議主持人審閱無誤後存檔備查。

四、「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實施

(一)組織實施

局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由局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並應明確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部門和責任人對集體會議決策的事項,任何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

(二)監督落實

局黨組會、局長辦公會決定的事項,由局辦公室根據職責許可權對決策執**況進行監督落實,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提出糾正建議。特別重大事項完成後,還應進行總結和事後評估,以利於進一步提高會後決策水平。

五、責任追究

(一)凡屬下列情況給國家、集體、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政治影響的要追究責任: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制度決策程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2、未經集體討論決定而個人決策的;

3、未向領導集體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錯誤決定的責任人;

4、執行決策後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能夠挽回而不採取措施糾正的;

5、其它因違反本辦法而造成失誤的。

(二)責任追究由駐局紀檢組具體負責,查實責任領導或責任集體和經辦人的責任後,實施責任追究。

(三)責任追究的方式:

1、對各級黨組織責任追究方式: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整整頓等。

本制度各單位參照執行,並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具體辦法。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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