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細則

2021-05-02 00:40:02 字數 2935 閱讀 6383

為認真貫徹落實公司《關於「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實施辦法的通知》(黨發〔2010〕63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公司重大事項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事項安排、大額度資密金運作使用事項(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的實際,規範領導幹部決策行為,嚴格決策程式,防範決算風險,提高決算水平,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規範化、增強監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特制訂如下細則。

一、基本原則

1、堅持依法決策,遵循國家法律法規,黨風規章制度以及企業相關規定,保證決策內容和程式合法性。

2、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充分發揚民主,堅持科學決策,做好決策前期的調研論證和綜合評估,防範決策風險,避免決策失誤,保證決策的科學性。

3、堅持按照公司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議事,凡屬企業「三重一大」事項,都要進行集體討論決定,充分聽取各種不同意見,避免個人和少數人專斷。

4、對涉及職工、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認真聽取職工群眾意見和建議。

5、經公司黨委、行政會審定和批准的決策事項,必須按要求認真組織和實施。

二、「三重一大」事項的內容和範圍

1、重大事項決策的內容和範圍。主要包括:黨和國家的方針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礦業公司重要檔案、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需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企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動安排等;企業財務年度預算和決算;企業破產、改制、兼併重組、資產變動處置方案;企業機構的設定調整和人員編制;重要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企業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中的重要問題;涉及企業領導人員及職工的工資、獎金、住房、分流安置、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關廣大職工切身利益、涉及面較廣的重要事項;企業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方案;對企業有重要影響的其他重要問題等。

2、重要人事任免的內容和範圍。主要包括:按照管理許可權,公司中層幹部的考核、選聘、任免、調整、推薦、調動、獎懲和後備人選的確定;由上級管理的企業領導人員的推薦任職和建議免職;其他重要人事任事項。

3、重要專案安排的內容和範圍。主要包括:公司對外投資、聯營、合營、合資、合作專案;融資、擔保專案;基本建設專案、專案前期準備事項及實施過程中需要協調、監管事項;大宗物資、裝置採購,工程專案招投標等;各類固定資產處置。

4、大額度資金使用的內容和範圍。主要包括:所有對外投融資借款、擔保、貨款計畫;單位固定資產、單筆大宗材料採購、工程款單項支出在50000元以上的資金安排、使用與管理;單位單項非生產性支出在10000元以上的資金使用等;對外重大合同的審批、簽訂;財務預算中未列出具體專案或不可預見的臨時性特殊支出、大額機動資金使用;其他大額度資金的調動。

三、主要程式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應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根據分工許可權規定,要以總經理辦公會或黨政聯席會等形式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徵求意見方式替代集體決策。

1、決策醞釀

(1)會議議題由總經理、書記根據黨政班子成員或有關部門的提議,在徵求相關分管領導意見後提出;並與班子其它成員進行溝通。

(2)有關「三重一大」事項,在決策之前,分管領導和職能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程式,廣泛調查研究,充分聽取群眾意見,深入進行論證和協調,提交論證報告或立項報告。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專家論證、技術諮詢、決策評估,提出可供決策的意見或報告。

(3)依照有關規定,應交職代會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在決策之前要提交職代會審議或通過。

(4)與職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在提交職代會決策前應實行聽證和公示制度。

2、集體決策

(1)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確保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會議決定的事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代替。

(3)會議要嚴格按照預定議題進行,一般不能臨時改動議題或表決事項,特別是不能臨時改動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4)在討論有關議題和工作時,應先由主管同志報告情況,參會成員應對決策建議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說明現由。因故未到會的成員,可以書面形式意見。

(5)集體決策議決事項,一般應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於帶有實質性的有爭議事項,如無時限要求,一般應推遲議決,重新調研,待意見成熟後,再提交會議議決。

(6)出席會議的正式成員有表決權。會議表決事項,以讚**數超過應到人數的1/2為通過。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表決,到會人數必須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採取票決制。

(7)前次會議做出的決策,如有與會同志提出復議,在徵求應出席會議同志的意見後,決定是否復議。

(8)在討論與本人及親屬有關的議題時,本人應主動迴避。

(9)會議決定的事項,必須明確實施負責人和部門。

(10)對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策和需保密的會議內容,與會人員不得外洩,否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11)「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情況,包括決策參與人、決策事項、決策過程、決策結論等,要以會議通知、議程、記錄、紀要、決定、備忘錄等形式留下文本性資料,並存檔備查。

3、執行決策

(1)會議決定的事項,由黨政班子成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

(2)與會成員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但在沒有做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執行。成員個人對集體決策的不同意見,可按組織程式向上級組織反映。

(3)組織實施部門應在實施中、實施後將決策事項的實施進度和完成情況以文字形式報分管領導,由分管領導或委託組織實施部門負責人向會議進行詳細匯報,遇到疑難重大問題及時請示研究。

(4)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因情況發生變化對決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變更的,要經會議重新做出決策;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需做出臨時處置的,必須向公司主要領導報告,事後及時向總經理辦公會報告並負責;未完成事項需會議重新做出決策的,經再次決策後,按新決策執行。

四、監督檢查

1、班子成員應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向領導班子報告「三重一大」事項的執**況,並將執**況列入年度黨政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2、「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後的貫徹執**況,由有關科室具體負責決策實施過程中的檢查和督辦。檢查和督辦情況及時向黨政班子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報告。

3、接受礦業公司黨委、紀委對公司黨政領導班子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監督檢查。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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