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細則

2021-05-02 00:41:08 字數 4860 閱讀 3399

附件:國電宣威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規範國電宣威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範決策風險,促進廉潔從業,根據《中國國電集團公司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國電電力發展股份****「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管理辦法》,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三重一大」事項,是指公司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專案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三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必須遵循依法決策、科學決策、集體決策、民主決策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形式為會議決策,即按照會議議事規則,經集體研究作出決策。集體決策可採取口頭、舉手、票決等表決方式。

第五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公司及多經企業。

第二章決策範圍

第六條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條規規定應當由公司黨委(黨總支、黨支部)、行政領導班子和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的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貫徹上級有關重要會議、檔案精神和交辦的重大事項,研究制定落實的意見和措施;

(二)企業重大改革、發展、穩定的思路和舉措,企業發展方向、中長期發展規劃等重大戰略管理事項;

(三)向上級組織及有關部門報送的重要請示、報告;

(四)企業財務預算、決算,資產損失核銷、資產處置、國有產權變動、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增加和減少註冊資本等重大資產(產權)管理事項;

(五)企業年度生產經營計畫、綜合計畫、工作報告,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方案,公司組織機構設定、職能調整及人員編制等重大生產經營管理事項;

(六)企業改制重組、兼併、破產、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歷史債權債務,資產收購,產權轉讓、重要資產出租以及特殊情況下的貸款等重大資本運營管理事項,企業資產變動、報廢處置、投資及擔保;

(七)勞動用工、工資制度、薪酬分配以及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企業年金、公積金等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的制定、調整、實施;

(八)企業涉及治理、體制機制、經營管理等方面的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廢除;

(九)幹部考核、職工獎懲、職工安置及其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利益調配事項;

(十)企業安全生產、經營管理、環境保護等重大問題,嚴重違紀、人身**、責任事故、突發事件、經濟法律糾紛以及涉及影響公司穩定等重大事件的處理;

(十一)涉及企業全域性性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訂;

(十二)黨的建設、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十三)向上級推薦先進、企業榮譽稱號的授予和全企業性的獎懲事項,組織或參加公派出國人選的確定;

(十四)企業黨建、紀檢監察、人才隊伍建設及教育培訓、工會和共青團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十五)企業領導班子認為需要集體研究決策的其他重要問題;

(十六)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第七條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公司管理的中層及其他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事項。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內容:

(一)向上級黨組織(或董事會)提出的黨委成員或高層管理人員任免或聘任與解聘建議;

(二)向上級黨組織推薦的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後備人選;

(三)公司中層管理人員任免或聘任與解聘;

(四)公司中層管理人員後備人選的推薦、選拔;

(五)中層管理人員以外的公司其他重要崗位人員的聘任與解聘;

(六)對外投資專案經營管理人員和董事、監事聘任與解聘建議;

(七)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第八條重大專案安排事項,是指對公司生產經營和資產規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生產裝置、技術狀況等產生重要影響的專案的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年度投資計畫及調整,年度大修、技改、科技計畫及重大調整;

(二)投資在50萬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設專案;

(三)價值在50萬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資採購和大宗廢舊物資的處理;

(四)一次性投入在50萬元及以上的重大技術改造專案;

(五)一次性投入在50萬元及以上的重要技術和裝置引進、新產品開發;

(六)未列入預算的基本建設專案、固定資產購置、大宗物資及裝置採購;

(七)其他重大專案安排事項。

第九條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超過由公司規定的公司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年度資金預算和調整;

(二)未列入預算,單項支出在10萬元及以上的資金款項;

(三)投入在50萬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資採購或工程專案所需款;

(四)集中發放的較大數額獎金,集中使用的較大數額福利費;

(五)對外捐贈、贊助,對外投資、融資、貸款等運作事項;

(六)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三章決策主體和許可權

第十條決策主體、形式、人員

(一)公司「三重一大」事項決策主體為公司黨委、行政領導班子和職工代表大會。

(二)決策形式主要採取黨委會、總經理辦公會、黨政聯席會、職代會或職代組長聯絡會等的形式進行。

(三)黨委會議參與決策人員為全體黨委委員;總經理辦公會議參與決策人員為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副總經理、黨委副書記、總會計師、總工程師、紀委書記、工會主席;黨政聯席會議參與決策人員為全體黨委委員及行政領導班子成員;職工代表大會參與決策人員為全體職工代表。

(四)黨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列席會議人員由黨委書記確定;黨政聯席會由黨委書記或總經理主持,列席會議人員由黨委書記、總經理商定;總經理辦公會由總經理主持,列席會議人員由總經理確定;職代會由工會主席主持,列席人員由工會委員會議確定。

(五)遇有異常情況和突發事件,可依據事項的具體情況,由總經理、黨委書記商議決定決策形式。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應在事後及時向黨委會、黨政聯席會、總經理辦公會報告。臨時決定人應當對決策情況負責。

(六)「重大事項」根據公司黨委會、黨政聯席會、總經理辦公會、職代會議事規則,召開相應會議進行決策;「重要人事任免」採取召開黨委會或黨政聯席會進行決策;「重大專案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召開總經理辦公會或黨政聯席會進行決策。

(七)黨委會由黨委工作部負責會務、文書工作。黨政聯席會由黨委工作部或總經理工作部負責會務、文書工作。總經理辦公會由總經理工作部負責會務、文書工作。

職代會和職代組長聯絡會由工會辦公室負責會務、文書工作。

第四章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三重一大」集體決策,應遵守以下議事規則:

(一)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並分別發表意見,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後發表結論性意見,確保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尊重客觀、符合實際,有利於企業的改革、發展和穩定工作;

(三)堅持合法合規原則。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黨紀政紀條規和上級規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規定;

(四)凡需黨委會、黨政聯席會、總經理辦公會、職代會決定的事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五)黨委會、黨政聯席會、總經理辦公會出席人數達到或超過應出席人數的2/3,會議方可舉行;

(六)會議在討論有關議題和工作時,應首先由主管同志報告情況,其他同志不受委託不得越權代替;

(七)會議應嚴格按照預定議題進行,不能臨時動議議題或表決事項,特別是不能臨時動議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八)集體決策議決事項,應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不同意見相持時,應暫緩作出決定,經進一步調查研究,待意見成熟後,再提交會議議決。黨委會、黨政聯席會、總經理辦公會作出決定,應採取表決制。

出席會議的正式成員有表決權。會議表決事項,以讚**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2/3為通過。總經理辦公會如遇有時限要求的有爭議事項,主持會議的總經理有權作最後決定;

(九)凡前次黨委會、黨政聯席會、總經理辦公會作出的決策,如需再次上會復議,必須有1人動議,並在會前徵得2/3以上應出席會議同志的同意,否則不得復議;

(十)在討論與本人及家屬有關的議題時,本人應主動迴避;

(十一)會議決定的事項,必須明確實施部門和負責人;

(十二)對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策和需保密的會議內容,與會人員不得外洩,否則應嚴厲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密會議材料的印發、**、銷毀等應按照文件管理保密規定辦理;

(十三)「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情況,包括會議決定的事項、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結論等內容,應當充分完整,詳細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五章決策程式和組織實施

第一節決策程式

第十二條重大決策事項的決策程式

(一)有關業務部門提出重大決策的初步方案,企業分管領導審核把關並向企業黨政主要領導匯報,提出集體研究建議;

(二)黨政主要領導商量提出集體研究的基本方案並確定徵求意見範圍和方式;

(三)按照確定的徵求意見範圍和方式徵求意見,完善基本方案。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專案,應當充分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研究決定企業改制以及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代組長聯席會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四)依據議事規則將基本方案提交總經理辦公會或黨委會、黨政聯席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由黨委書記或總經理集中多數人意見做出決定,必要時進行票決制。需提交職代會討論決定的,按規定提交職代會討論決定;

(五)總經理工作部或黨委工作部形成會議決議或會議紀要,以便監督實施和檢查;

(六)在緊急情況下總經理、黨委書記經商議有權對具體事項作出決定,事後向領導班子報告並履行追認程式。

第十三條重要人事任免事項的決策程式

(一)任命(聘任)決策程式

1.醞釀人選。採用公開競爭、民主推薦、黨組織推薦、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名等形式確定擬聘任用預備人選。個人推薦重要人事任命(聘任)人選時,必須提交署名的推薦材料;

2.考察物件。黨委書記、總經理商議並徵求其他班子成員意見,確定擬聘任用預備人選;

3.組織考察。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組成考察組,對擬聘任用預備人選進行考察。沒有經過組織考察的擬聘任用預備人選不得上會;

4.徵求紀檢監察部門意見。考察結果提交會議討論決定前,應徵求所在單位紀委和監察部門意見;

5.黨委書記、總經理聽取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考察及徵求意見匯報,確定提交會議討論人選並與領導班子其他成員進行溝通;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細則

為認真貫徹落實公司 關於 三重一大 決策制度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黨發 2010 63號 檔案精神,結合我公司重大事項決策 重要人事任免 重大事項安排 大額度資密金運作使用事項 以下簡稱 三重一大 事項 的實際,規範領導幹部決策行為,嚴格決策程式,防範決算風險,提高決算水平,實現決策民主化 科學化 規範...

企業三重一大制度實施細則

廠 執行 三重一大 制度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範中牧股份黃岡動物藥品廠重大事項的決策程式,保證重大事項決策的科學化 民主化,根據中牧總公司及中牧股份相關規定,結合工廠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三重一大 事項是指廠範圍內的重大決策 重要人事任免 重要專案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三重一大 決策制度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專案重大決策 重要幹部任免 重大專案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 簡稱 三重一大 決策制度,加強對專案決策 三重一大 事項的風險防控和監督管理,根據公司相關文精神,制定本辦法。一 三重一大 事項主要內容 一 重大決策。研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公司重要檔案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