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

2021-10-07 18:56:29 字數 5031 閱讀 529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領導班子民主決策,提高科學決策水平,防範決策風險,根據《意見》(中辦發[ ] 號)和集團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三重一大」事項是指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專案安排和大額資金運作等事項的統稱。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部。全資公司、控股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主要決策內容

第四條重大決策事項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舉措;

(二)戰略發展方向、目標及長遠規劃;

(三)任期責任目標;

(四)體制、機制改革方案,及重要組織機構設定與調整;

(五)專業技術、經營方向的重大調整方案;

(六)兼併重組、資產調整、產權轉讓、對外投資融資;

(七)重大科研、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專案的確定;

(八)年度工作目標和年度財務預決算;

(九)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企業文化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決定、部署和措施;

(十)工資薪酬調整,醫療、福利分配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

(十一)重大案件涉及黨紀政紀的處理。

(十二)重大人身**事故、安全事故、質量事故、突發事件、重**律糾紛的處理;

(十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調配等需提交職代會審議的重大問題與事項;

(十四)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第五條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一)後備幹部的推薦;

(二)副總工程師、副總經濟師、副總會計師的聘用、解聘及調整;

(三)中層領導幹部的聘用、解聘、調整。

(四)中層後備領導幹部的確認。

(五)控股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和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的推薦或委派;

(六)幹部、職工管理制度及有關待遇。

(七)其它重要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重大專案安排事項:

(一)重大科研開發專案的投資與安排。

(二)重大技改與基建專案投資與安排。

(三)重大國內外合資、合作專案的投資與安排。

(四)重大專案的投資與安排。

(五)對外投融資、擔保、委貸及借款專案的安排。

(六)重大、關鍵性裝置的引進、購置專案和技術引進專案的安排。

(七)計畫外追加專案的投資與安排。

(八)重大工程承包專案和採購大宗物資和購買服務的安排。

(九)其它重大專案安排。

第七條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一)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包括研發專案投入、技改技措及建設專案投資、資產購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籌融資、資產損失、捐贈支出等)。

(二)單項額度超過100萬元的預算外資金使用。

(三)不論金額大小的非生產性資金使用,如捐贈、贊助等。

(四)全資、控股(間接控股)公司需報本部研究同意的大額資金使用事項:

(五)其他大額資金的使用。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形式和原則

第八條 「三重一大」事項主要採取會議形式決策,會議形式主要為聯席會、辦公會、職工代表大會等會議形式,經集體研究作出決策。

(一)第四條中所列(一)、(二)、(三)、(四)、(五)、(九)、(十三)項的重大決策事項,第五條中所列(一)、(二)、(三)、(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項,主要通過聯席會方式進行決策。 其它重要事項主要通過辦公會形式決策,單項資金超過500萬的預算外資金使用和投資規模超過1000萬的投資要經過聯席會方式決策。有關會議要求按相關規定進行。

(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重組方案等事項,以及班子確認應該提交職代會討論的重大事項,應徵求職工代表意見或提請職代會審議通過。職代會按照《工會法》有關會議議程和程式的規定召開。

第九條貫徹「三重一大」制度必須堅持的原則

(一)依法決策原則

「三重一大」決策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和有關政策,保證決策合法合規。特別是在重要規章制度出台,重大投資、資產處置、企業改制等關係到重要權益和職工切身利益的經營活動中決策中應徵詢相關法律顧問的意見。

(二)實事求是原則

凡「三重一大」決策事項,必須尊重客觀實際,充分論證、科學決策,確保各項決策有利於改革發展和穩定。

(三)民主集中制原則

「三重一大」決策前必須廣泛徵求意見,遵循群眾參與、專家諮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應提交職代會審議或通過的重要事項,在決策前提交職代會審議。當不同意見相持時,應暫緩作出決定,經研究後,在進行表決。

(四)決策迴避原則

「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若涉及到參與決策人員本人或其直系親屬時,本人應主動提出迴避申請並說明理由。會議主持人也可以根據會議內容和程序要求該成員迴避。在正式作出是否迴避決定前,該成員應當暫停參加該會議。

(五)保密原則

嚴格保密紀律,對尚未正式決定或公布的會議內容和決定,以及需要保密的會議內容,與會人員不得擅自向外傳播和洩露。

第四章 「三重一大」決策程式與要求

第十條決策程式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均要嚴格履行議題申報、會前論證、會議研究與決策、組織實施及監督檢查等流程。

(一)提出議題。主管領導或相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向行政辦公室提出「三重一大」會議要求及會議議題。

(二)會前論證。決策事項提交會議集體決策前,相關部門根據計畫和工作部署,深入認真開展調研,經過必要的研究論證程式,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見。根據對應的擬定決策事項,分別交由行政管理辦公室審查,並安排會議決策。

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專案,應當實現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重要人事任免,應當事先徵求監察部門的意見;研究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三)會議形式和時間確定。行政辦公室根據會議議題及決策事項按照本規定第二章、第三章要求初步確定會議形式及建議會議時間,並報請同意。

(四)會議研究與決策。會議由主持人主持,決策會議符合規定人數方可召開。會議首先由提出議題的相關部門或主管領導首先匯報議題相關情況和各方反饋意見、建議,並提出決策建議。

其他有關人員可以就議題內容予以補充。參會人員隨後進行討論,並充分發表明確的建議、意見。在會議集體討論後,由主持會議的領導根據多數與會人員的意見或建議作出通過、原則通過、再次審議、試行或暫緩實施的建議性決定,並再次徵詢與會人員意見。

決策事項必須有參會人員的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表決。若存在嚴重分歧,應當推遲作出決定。

除特殊情況,未列入議題的事項不得臨時動議。

第十一條會議作出決策決定後,主持人同時就會議決策內容,按照領導班子成員分工明確落實具體承辦責任人和責任部門。並作為會議決定的附屬條款記錄在案。

「三重一大」事項承辦責任人必須是領導班子成員。

第十二條會前準備。行政辦公室通知與會人員參會時間、地點及會議內容。通知有關議題提出或相關部門準備會議材料並根據需要提前兩天送達參會人員,決策事項應當提前告知所有參與決策人員,並為所有參與決策人員提供相關材料。

必要時,可事先聽取反饋意見。

第十三條會議決定的事項、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同時應對會議通過的決策事項形成會議紀要或下發決議檔案,以便組織實施,會議紀要由與會人員會簽、會議主持人簽發。

第十四條決策事項一般應當採取會議形式,不得以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作出決策。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由一把手或指定責任人,就具體緊急事項作出果斷、緊急處置或決定。但事後須及時向相關會議通報及報告,按會議程式予以追認,並記錄備案。

第五章執行與監督

第十五條

決策事項承辦責任人和責任部門應積極主動落實承辦決策執行事項。組織制定實施方案、分解任務,明確有關協同部門、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及完成時限,按照工作目標和時限要求,適時組織檢查,督促相關部門完成工作,確保落實決策事項的工作質量和進度,不得推諉和拖延。

第十六條因不可抗力或客觀條件發生變化而導致決策目標部分或全部不能實現的,承辦責任人要組織責任部門及時向行政辦公室提交書面變更或終止的理由和建議。

行政辦公室負責及時將報告送達決策事項會議主持人。由主持人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提交會議決定或繼續執行。

第十七條一把手是實施本辦法的主要負責人,應督促領導班子及成員將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作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任務,作為民主生活會、年度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進行自查,除涉密事項外,應將決策事項的執**況納入政務公開內容,在適當範圍內公開。

第十八條紀委應整合監督資源,強化監督措施,加強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落實工作的監督檢查,保證「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和決策事項的貫徹執行。

第六章決策評估與糾錯改正

第十九條決策評估是指依據一定程式,對重大決策執行過程運用科學、系統、規範的評價方法,對決策執行過程中或事後的效果作出綜合評定,並由此決定決策的延續、調整、終結或糾錯的活動。

第二十條過程評估一般根據決策實施方案的節點開展,結果評估在該決策實施完成三個月後開展。必要時,可隨時對該決策事項組織評估。

第二十一條決策評估根據決策事項由行政辦公室,監察審計處牽頭,組織有關部門(行政辦公室,監察審計處,其它業務部門)共同完成。必要時,也可委託專業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實施情況進行結果評估。實施決策評估的具體工作,由辦公會組織落實。

第二十二條決策評估主要圍繞以下內容開展:

(一)決策實施的結果與決策制定的目的是否符合;

(二)決策實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決策帶來的負面因素;

(四)決策實施在職工群眾中的接受程度;

(五)決策實施帶來的近期效益和長遠影響;

(六)主要經驗、教訓、措施和建議等。

第二十三條決策評估工作完成後要形成評估報告,並報辦公會研究。

第二十四條當發現「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出現失誤時,發現部門和有關人員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和主管領導反映。有關部門應對決策失誤進行分析,及時糾正和解決。

第七章責任與追究

第二十五條參與決策的人員,在會上應充分表達自己對所決策事項持「贊成、反對或棄權」的明確態度,並對此負責。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影響的集體、組織及責任人,應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凡有下列情形的應進行責任追究:

(一)違反制度規定和決策程式,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影響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集體決策或擅自變更集體決定,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影響的;

(三)未經集體討論決定而個人決策、事後又不通報,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影響的;

(四)未向領導集體書面提供全面真實情況而造成錯誤決定的;

(五)執行決策後發現造成損失,能夠挽回而不採取措施糾正的;

「三重一大」制度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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