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2021-10-07 18:58:34 字數 3557 閱讀 198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企業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範決策風險,保證科學發展,實現企業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黨內法規以及****公司《關於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三重一大」是指企業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專案安排和大額資金的運作。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

第三條企業重大決策的範圍和決策程式

一、由黨組織決定的事項:

(一)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黨組織委員會討論審議,提交上級黨委審批;

(二)黨組織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決定和部署。黨組織委員會審議,提交上級黨委審批。

二、由黨組織參與,總經理辦公會通過後報董事會審批事項:

(一)公司章程的修訂;

(二)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三)公司的基本制度制定、修改;

(四)公司改革與發展的重大事項,公司的經營方針,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重要業務調整等戰略決策事項;

(五)公司各機構設立、撤銷、合併;人員編制及對機構、人員較大規模的調整方案;

(六)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擴大企業經營範圍;

(七)企業年度經營計畫、預算支出計畫、年度預算、年度財務決算、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八)企業經營專案的經營性資產處置、參股、控股、重大收購等對外投資活動;

(九)企業人力資源計畫,包括基本工資、獎勵、績效考核和薪酬分配方案,員工分流安置、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關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需徵求員工意見;

(十)重大技術改造、重要裝置和技術引進;

(十一)企業黨的建設和安全穩定的重大決策;

(十二)其他重大事項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企業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重要人事任免的範圍和決策程式: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公司直接管理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職務、職能調整事項。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相關制度要求,由黨組織委員會研究提出建議人選。

按照提名醞釀、民主推薦、組織考察與徵求意見、討論決定等基本程式進行,主要包括:

一、公司中層正、副職(含經理助理)管理人員,以及委派到外埠控股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二、委派推薦至外埠控股企業的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第五條重大專案安排的範圍和決策程式。以下事項由總經理辦公會通過,報董事會審批,黨組織參與決策。

(一)企業年度投資計畫和投資方案;

(二)企業年度投資計畫外的投資專案或超過年度投資計畫的專案;

(三)企業從事**、期權、**等高風險性金融業務;

(四)企業對外抵押、提供擔保或代開信用證;

(五)重大固定資產購建;生產經營場所、大額固定資產對外租賃;5萬元以上的單項資產處置、資產損失核銷。

第六條大額資金運作的範圍和決策程式。大額資金運作事項,是指按規定公司領導人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以下事項由總經理辦公會通過,報董事會審批,黨組織參與決策:

(一)公司購建固定資產(含固定資產修繕)、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資本性支出500萬元以上;

(二)超過年度預算購建固定資產(含固定資產修繕)、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資本性支出30萬元以上;

(三)公司通過銀行貸款或其它有息負債方式進行融資的;

(四)股權投資,包括新增股權投資,追加股權投資,改變股權投資在被投資企業的持股比例等;

(五)從事**、期權、**、外匯交易等高風險業務投資及理財業務;

(六)進行股權融資如增資、擴股及相關活動;

(七)進行企業併購重組,國有股權計提減值準備、核銷、處置、**;

(八)進行債權債務的重組;

(九)對外(指公司及所屬企業以外)提供抵押、擔保,代開信用證等;

(十)對外提供捐贈(捐款)、贊助;

(十一)公司資產(不含所持國有股權)報廢、報損計提減值準備、核銷、處置、盤盈盤虧處理、調撥等100萬元以上;

(十二)按照《財務審批及聯籤管理辦法》規定的所應研究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三重一大」決策原則

(一)依法決策原則。貫徹落實「三重一大」制度,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式合法,決策規範,保證決策合法合規。

(二)集體決策原則。凡「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徵求黨組織意見,實行會議研究、集體討論、集體決策,防止個人或少數人決策。

(三)民主決策原則。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充分發揚民主、聽取工會意見和建議。

(四)科學決策原則。在「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中,做好前期調研、評估、論證及決策後的評估工作,防控決策風險,提高決策效率、講求決策質量,保證決策的科學性和務實高效。

第八條會議決策

(一)研究三重一大具體事項時,黨組織參與總經理辦公會,董事會的討論,決定會議。總經理辦公會依據《總經理辦公會議事規則》議事,董事會依據《董事會規則》議事。

(二)議事表決:參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分別發表明確意見,主要負責人應最後發表結論性意見。決定多個事項時,應當逐項進行表決。

對於重大問題如有較大分歧,應暫緩作出決定,待醞釀成熟後再行上會決策。

(三)材料報送:上會議題及相關材料報送辦公室彙總,並按規定時限提前印發並送達參會人員。

(四)存檔備查:會議研究討論決定的事項、過程、參與人員意見、結果等內容要如實記錄,存檔備查。

第九條 「三重一大」事項經集體研究決策後,由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應明確牽頭落實人員。

領導班子成員個人對集體研究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但在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執行。同時,可按組織程式向上級組織反映意見。

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十條黨組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是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主要責任人。

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後,按照黨、政分工落實到各層級人員,逐級落實責任;

負責紀檢監察的組織或人員,切實加強對「三重一大」決策和實施過程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況,作為「廠務」公開、黨務公開的重要內容,除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應當保密的事項外,都應在適當範圍內公開。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出席會議並參與決策的人員應當對會議的決策承擔責任,對「三重一大」決策失誤的責任人,按照權力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追究責任。參與決策的人員在表決時明確表示異議,並在會議記錄中有記載的,可免除相應責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黨內規定、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式的。

(二)將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定或需保密的會議內容外洩的。

(三)提供虛假資訊造成決策失誤的。

(四)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事項的。

(五)其他違反決策規定造成重大失誤的情況。

第十三條對國家、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其他嚴重後果的責任主體,應根據事實、性質、情節和影響承擔相應的責任,分別或並行給予處置:

(一)個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經濟處罰;

(四)責令辭職或免職;

(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經公司黨組織委員會、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後,報北京市**公司批准。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三重一大 決策制度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專案重大決策 重要幹部任免 重大專案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 簡稱 三重一大 決策制度,加強對專案決策 三重一大 事項的風險防控和監督管理,根據公司相關文精神,制定本辦法。一 三重一大 事項主要內容 一 重大決策。研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公司重要檔案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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