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 試行

2021-05-25 20:08:54 字數 3504 閱讀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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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和**《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23年工作規劃》,深入推進懲防體系建設,進一步健全制度,加強監督,更好地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增強班子凝聚力、戰鬥力和決策力,根據局黨組關於貫徹落實「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相關檔案要求,結合本處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 「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是指本單位在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專案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時,必須經處主任辦公會議和處務會議等規範形式集體討論決定,不能以主要領導個人決斷或少數領導小範圍以碰頭會、協商會等非規範形式決定代替。

第三條重大決策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的重要決定、重要檔案、重要會議精神以及工作指示和工作部署;

(二)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規劃和措施;

(三)全域性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計畫;

(四)黨風廉政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重要事項;

(五)報請上級決定的事關工作全域性的重要事項;

(六)重要規範性檔案的制定、修改及廢止;

(七)重大執法事項;

(八)重大事故責任追究;

(九)重要的信訪、投訴事項;

(十)涉及幹部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十一)其他應當提交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四條重要幹部任免包括下列內容:

(一)幹部競爭上崗工作方案;

(二)選送上派鍛鍊的幹部人選;

(三)幹部選拔、任用、考核及獎懲方案,包括重大獎勵和違反黨紀政紀規定的處分和處理等;

(四)幹部外出考察學習方案;

(五)其他應當提交集體討論決定的重要幹部任免事項。

第五條重大專案安排包括下列事項:

(一)一次性標的額5萬元以上的工程專案計畫;

(二)其他應當提交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專案安排事項。

第六條大額度資金使用包括下列事項:

(一)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二)預算外大宗物資採購一次性支出1萬元以上或全年累計採購金額5萬元以上的採購方案;

(三)預算外行政日常公用經費一次性1萬元以上的開支;

(四)其他應當提交集體討論決定的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

第七條 「三重一大」事項由處班子會議(即主任辦公會議或處務會議)按照議事規則研究決定。

第八條 「三重一大」事項討論決定和執行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民主集中制原則。即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應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通過集體討論,以會議形式集體做出決定。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替代集體決策。

(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集體決策重大事項應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不同意見相持而不能做出一致決定時,如無時限要求,應暫緩做出決定,另行擇時再議。

(三)黨管幹部原則。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認真貫徹落實局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對幹部任免工作的具體要求。討論幹部人事推薦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採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表決等方式進行逐個表決,應到成員半數以上同意後方能生效。

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暫緩表決。不得臨時動議。

(四)實行領導分工負責制。按照有利於集體領導和分管領導作用的充分發揮,對涉及人事、工程建設和物資採購工作,實行主任負總責,分管領導負專責的管理體制。

(五)堅持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即對於需要報請上級批准或了解到「三重一大」事項及其執**況,應當及時向上級請示或報告。

(六)迴避保密原則。在討論涉及與本人或親屬有利害關係的議題時,本人應主動迴避。對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策和需要保密的會議內容,與會人員不得外洩。

第九條 「三重一大」事項醞釀應當遵循的基本程式與要求:

(一)深入調研。決策前,應由分管領導牽頭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對涉及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組織專家論證、技術諮詢或者決策評估;對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組織聽證或者公示。推薦幹部應當徵求局紀檢組的意見。

(二)充分醞釀。擬提請集體討論的「三重一大」事項,應當以適當形式進行充分醞釀後,由分管領導提請處班子會議研究。

(三)確定議題。由主任根據處班子會議議事規則,在充分聽取班子成員意見的基礎上,確定擬提交會議討論決定的議題。

第十條 「三重一大」事項集體討論決策時應當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班子成員應對提交討論的議題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的意見。因故未到會的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或者建議。

(二)主任應當在其他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後發表意見,並根據討論情況,做出相應決定。

(三)如遇重大分歧,一般應當暫緩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後再提交討論。

(四)討論會議要由處綜合科專人負責記錄,每個成員的表決意見和理由應當詳細記錄。會議形成決策後,根據需要形成會議紀要,並經主任審閱後簽發,或者必要時將決策結果書面通知有關科室及相關人員。

第十一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執行應當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由分管領導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職責分工有交叉的,由主要領導明確一名領導牽頭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的領導應當抓好落實,並及時向處裡報告執**況。

(二)分管領導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並可以按照組織程式向上級組織反映意見。但在新的決策做出前,應當無條件執行。

(三)集體決策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重新提交集體討論做出決策。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需要做出臨時處置的,應當在處置後及時向處裡報告。處置後未完成的事項需要重新做出決策的,應當重新集體決策,並按照新決策執行。

第十二條 「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和執行應當接受局紀檢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對未經集體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當及時向主任報告,或者向局黨組織、紀檢組反映。

「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和執行列入年度處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內容。

第十三條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

(一)不執行或者不正確執行黨和國家政策法規進行決策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式進行決策的;

(三)應當集體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由個人獨斷決策的;

(四)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或者有意規避集體決策的;

(五)未向領導班子會議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決策錯誤的;

(六)決策後,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能夠挽回而不及時採取措施糾正的;

(七)洩露醞釀、討論「三重一大」事項情況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其他因違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誤的情形。

第十四條責任分為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個人責任分為直接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領導責任。

集體責任的追究,情節輕微的,召開班子會議專題進行批評與自我批評,限期改正;情節較重並造成一定影響和損失的,領導班子向上一級組織書面檢討,接受處理;情節嚴重並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領導班子集體接受上級處理。

個人責任的追究,情節輕微的,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並造成一定影響和損失的,責令責任人寫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並造成嚴重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配合局紀檢組給予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直至移送紀檢監察部門、司法部門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五條凡需追究責任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以及規定程式辦理。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管理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上級另有規定的,按照上級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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