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管理制度

2021-05-25 20:06:46 字數 4606 閱讀 5043

井下電氣管理必須達到礦質量標準化要求,杜絕失爆、失保,杜絕重大及以上電氣責任事故。

一、機電部電管組負責對全礦井上、下防爆電氣裝置進行防爆檢查等電氣管理工作,具有:用電審批權、電纜審批權、現場檢查權、電氣事故追查權、停止威脅安全的用電權、電氣裝置失爆失保鑑定權。

二、井下所有掘進工作面的局扇及其供電系統必須實現「三專兩閉鎖」。

三、保供隊負責井上下10kv及以上高壓供電系統繼電保護的整定、執行管理等工作,結合年度預防性試驗,編制完善的繼保方案:繼電保護執行說明,系統阻抗圖、短路電流錶,收集、整理、健全必要的繼電保護圖紙資料和電氣裝置有關引數;機電部電管組負責10kv以下的供電系統繼電保護的整定,電管組根據負荷下發整定單,由使用單位裝置專責人整定。

四、機電部應從全域性出發,統籌兼顧,負責礦井供電系統的長遠規劃和井下採區近期對供電系統的要求,考慮一定的裕度,按負荷性質、用電容量、工程特點、工藝裝置和供電條件,正確處理好供用電的關係,合理確定設計方案。從技術的源頭防範大面積停電事故,進一步提高礦井供電系統的安全性、可靠性。

五、新配電點和新採區安裝前機電部負責提供合格的供電設計,經機電副總審批後有效,供電設計內容包括:設計計算說明書,供電系統圖及電氣裝置布置圖。在供電系統圖中標有計算整定值,保護範圍內的最小兩短路電流值,及風電和瓦斯電閉鎖範圍。

在安裝過程中接收單位、監管單位應提前介入進行過程控制、電管組監督檢查。

六、新安裝的機電裝置,由機電部組織相關單位及使用單位到現場進行檢查、驗收,經驗收合格並在交接單上簽字後,交給使用單位,並辦理相關手續。

七、所有井下電氣裝置必須專責到人,掛牌留名,專責牌必須按要求認真填寫。無專責牌、有牌不填寫或填寫不齊全、字跡不清、填寫錯誤均視為不完好裝置。

八、電氣裝置臺台上架(臺),小型電器件件上板;零部件應齊全完整,同一部位零部件規格應一致,禁止大蓋朝幫或喇叭咀朝上,違反上述規定的為不完好裝置。

九、開關的保護整定值必須做到計算值、標牌值、實際值三相符,實際值小於計算值的為不完好裝置,實際值大於計算值的按失保論處。

十、短期內停用的電氣裝置應切斷電源,由原使用單位維護(或由電管人員指定單位維護),未移交前的新安裝裝置以及待拆除裝置,由安裝或拆除單位維護。

十一、開關控制喇叭口的接線不得高於36v,嚴禁開關、磁力起動器的控制喇叭口接660v、1140v等電源(檢漏繼電器除外);嚴禁開關電源側喇叭口進出線接在負荷側上或負荷側喇叭口進出線接在電源側上使用;嚴禁電氣裝置、電纜及小型電器超過額定值執行。否則,按失爆論處。

十二、井下各變電所、配電點及各施工頭面要張掛與實際相符的供電系統圖,並使用統一的圖牌闆。

十三、凡井下增減負荷、變更供電線路,施工單位必須到電管組辦理拆、接火申請,由電管員審批後方可進行施工。

十四、電纜懸掛必須有適當的馳度,避免遭受淋水、擠壓、埋砸;電纜與電纜連線處必須留一定的餘量,便於檢查檢修,電纜與風筒等易燃物品必須保持300mm以上距離,通訊和訊號電纜必須吊掛在電力電纜上方100mm以外;電纜用符合標準的電纜鉤吊掛平直,間距為1公尺,要求外表整潔,嚴禁用鐵絲吊掛,在接線盒處或電纜終端頭處、巷道轉彎處、電纜長度超過300公尺處要張掛電纜標牌,標明電纜長度、編號、用途及走向。

十五、井下電纜嚴禁冷包頭(露出電源芯線後包紮或冷澆)。損壞的電纜必須立即更換上井修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截斷加開關或接線盒,如確實應急需要,必須經機電副總或機電礦長批准。

十六、井下使用的各種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靈敏可靠,包括:短路保護、過載保護、漏電保護、接地保護、煤電鑽保護、照明訊號綜保、電機綜保及風電閉鎖等,按照規定進行試驗。上述保護不合格者應立即停電處理,新安裝電氣裝置保護裝置不齊全或不合格嚴禁送電執行,否則按失保論處。

上述試驗資料按時上交電管組備查。

十七、井下使用的煤電鑽電纜必須每半個月重新做1次接頭,並將截下電纜頭交電管組登記儲存;井下電氣裝置及電纜應每月測量1次絕緣電阻值,絕緣不合格者應立即處理或更換;接地正確規範,每季度至少做一次接地電阻搖測試驗;新安裝的區域性接地網供電前要搖測1次,合格後方可試送電。上述試驗資料認真記錄並交電管組儲存。

十八、裝置暫時不用或檢修期間,控制該裝置的上級開關必須將隔離手柄打至零位並閉鎖掛停電牌。各單位必須建立完整的裝置檢修記錄和事故分析追查記錄,做到一事故一分析,一追查一處理,以總結經驗,吸取教訓。

十九、井下電氣裝置、電纜及小型電器的防爆效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裝置完好標準》及《**性氣體環境用電裝置gb3836.2—2000》的有關規定和標準。

二十、施工單位要做好電氣裝置的檢修,加強高低壓線路的檢查、維護,出現故障時要及時匯報礦排程、電管組,並積極配合事故處理,確保井下供電安全,危及高壓供電系統要立即向電管組匯報,不得擅自試送電。

二十一、外委施工單位新招採掘電鉗工必須持特殊工種作業證,並到電管組進行面試,面試合格經電管組存檔備案後方可下井進行電氣作業。

二十二、各單位要做好機電裝置的衛生清潔工作,要求配電點無雜物,電纜、裝置無噴漿物,電氣開關整潔無積塵。

二十三、電管組要加強井下電氣裝置的管理,每週至少組織1次井下電氣裝置大檢查,對檢查出現的問題要及時以「四定表」的形式下發到責任單位,並督促其按要求整改。

二十四、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要定期召開電管例會,通報各單位對檢查出問題的落實情況,平衡、解決各單位在安全供電方面的問題,確保井下供電安全、有序。

二十五、各施工單位要定期學習電氣管理的相關標準和相關檔案,各施工單位的裝置必須包機到人。

二十六、違反下列規定之一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一)電氣裝置失爆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責任單位2000~5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進三違學習班學習;在採煤、掘進、開拓工作面、回風順槽及回風流中,電氣裝置失爆的「五類」直接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並給予責任單位10000元罰款。

(二)井下開蓋檢修36v以上的電氣裝置且其腔室內有帶電體的(特殊情況下以編制的措施為準);在規定的電氣裝置裸露帶電部分最小安全距離內作業的。均屬於嚴重「三違」十三條紅線範疇。

(三)井下使用的防爆電氣裝置發現防爆合格證過期,漏貼或脫落時,使用單位應及時通知電管員補貼,否則按失爆論處,並分別追究專責人和分管防爆檢查員責任。

(四)電氣裝置未經電管員檢查合格籤貼防爆證私自入井的,或冒籤防爆證的,按失爆論處。

(五)電氣裝置保護方面:(1)故意甩保護,給予責任單位10000元罰款,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外委單位責任人給予清退。(2)非人為原因造成電氣裝置失保的,視情節給予責任單位2000元~5000元罰款。

(六)未按規定安裝風電、瓦斯電閉鎖或人為造成失效的,給予使用單位5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按較嚴重「三違」處理。

(七)局扇切換開關不能實現正常切換的(單局扇除外),給予責任單位2000~5000元罰款。

(八)私自挪移、倒裝電氣裝置的,給予責任單位500元/臺罰款。

(九)凡無專責牌、有牌不填寫、填寫不齊全、列印不清楚、列印錯誤等均視為裝置不完好,每台(件)給予責任人罰款100元。開關未上架(臺)的,小型電氣未上板的或上板走線不規範的,給予100元/臺罰款。

(十)凡電氣裝置未上架,兩件以上的小型電器未集中上板;同一部位零部件規格不一致的,開關轉蓋朝幫或接線盒喇叭嘴朝上的,每台(件)給予責任人罰款200元。

(十一)電氣裝置超過額定值(額定電壓、額定電流、額定容量)使用的,按失爆論處。

(十二)開關內乾燥劑失效或無乾燥劑的,每台給予責任人200元罰款。

(十三)由於電纜或裝置維護不到位而造成頻繁跳電的,或造成電纜、裝置損壞的,給予責任單位1000~2000元處罰,造成事故或影響生產的按排程管理規定執行;出現故障未及時匯報的,基層單位及施工單位未按電管組安排及時到指定現場積極配合解決問題的,視情節輕重每次給予罰款200~1000元,造成事故擴大的,根據相關管理規定另加處罰。

(十四)變電所、配電點處供電系統圖與實際不符的,供電系統圖牌闆丟失或損壞的,給予責任人200元罰款。

(十五)無拆、接火申請擅自增減負荷或變更線路的,給予責任單位2000元罰款。

(十六)井下在用電氣裝置檢修不到位的,發現一次給予責任單位500~1000元罰款。井下在用電氣裝置未按規定試驗、檢修的,發現一次給予責任單位2000元罰款。

(十七)擅自更改開關內外部塗飾的,給予每處200元罰款。

(十八)裝置暫時不用或檢修期間,控制該裝置的上級開關沒有將隔離手柄打至零位並閉鎖掛牌的,發現一次給予責任單位500元罰款。

(十九)外委單位新招採掘電鉗工未到電管組面試備案的,給予500元/人次罰款,並重新參加面試,否則給予加倍處罰。

(二十)配電點衛生差,電氣開關上有積塵雜物的,給予200元/台次罰款。

(二十一)裝置開關接地部件鏽蝕或接地不完好的,給予責任人罰款200元。接地斷網的,按失保論處。

(二十二)不按電管組下發的整定單而私自調高保護定值的,按失保論處,造成事故的按相關規定處罰。

(二十三)試驗記錄資料未在規定時間上報到電管組的,給予責任單位500元罰款,給予機電隊長200元罰款;不做電氣試驗,上報虛假記錄的,發現一次給予責任單位2000元罰款。

(二十四)電管例會遲到的,給予每次100元罰款,曠會的給予每次300元罰款;無正當理由不參加電管檢查或不配合檢查的,給予責任單位機電經理罰款500元/次。

(二十五)不按「四定表」要求按時整改的,給予責任單位分管人員罰款500元;拒絕簽收「四定表」的,除根據隱患情況給予處罰外,另給予機電隊長、單位負責人罰款500元,責任單位1000~2000元罰款。

(二十六)在電氣管理工作中,刁難、威脅、打罵和報復電管員的,是本礦的職工待崗學習,是外委單位的人員給予清除出礦並給予責任單位10000元罰款,造成後果的交公安科處理。

(二十七)因威脅安全供電而掛牌,每次掛牌,罰責任單位2000元,並追查責任人,給予相關處分。

(二十八)弄虛作假者給予責任人送「三違」學習班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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