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管理制度

2021-06-10 16:05:00 字數 4660 閱讀 24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全公司機電裝置由機電科統一管理,並實行分級負責制。裝置組根據實際需要配齊專職裝置管理員,裝置使用單位必須設兼職裝置管理員,業務上隸屬裝置組領導,工作情況由機電科進行定期考核。

第二條全公司機電裝置臺帳、裝置手冊和分類裝置的主要技術資料檔案由機電科建立,各使用單位必須建立本單位裝置臺帳。

第三條全公司機電裝置大修、改造、更新計畫的編制、彙總由機電科負責,報經公司審批同意後,由機電科組織實施。因生產急需的計畫外專案,經主管領導批准,由裝置組報申請計畫單。

第四條有關機電裝置管理方面的各種報表和資料,由機電科負責編制、彙總和上報。

第五條洗選裝置的使用和管理制度,由洗煤廠負責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要求自己制定,報公司辦審批,但洗煤廠必須向機電科按時提供裝置半年和年報資料。

第二章崗位責任制度

第六條認真貫徹「安全第一」的方針,嚴格執行上級的各項制度、命令、決定、通知,嚴格崗位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對礦井的所有機電裝置,產品質量負全面責任。

第七條認真搞好電器管理及裝置維修、保養,三率符合部頒標準,防爆率達 100%。

第八條負責制定防爆電器裝置發生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並保證及時貫徹執行,做到有備無患。

第九條機電人員要經常深入井下了解各種電器裝置的執行狀況,對存在的問題不安全隱患組織人員及時處理。

第十條會同有關部門搞好機電工、鍋爐工、各種司機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技術考核及鑑定合格證工作。

第十一條負責全礦每週一次安全裝置大檢查,嚴格檢查裝置四率,並參加全礦的安全例會。

第十二條組織本業務範圍內的事故調查、分析處理工作,提出今後的防範措施,並付諸實行。

第三章電氣試驗制度

第十三條每年三月十五日至五月十五日要將繼電保護整定校驗一次,同時要將六千伏電纜做一次電阻搖測和直洩試驗一次;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對全公司接地電阻搖測,每兩年做一次工頻放電試驗。

第十四條閥型避雷器每年要做一次電阻搖測,每年做一次工頻放電試驗。

第十五條執行中35kv以下電氣裝置,每三年做一次絕緣油擊穿試驗,每年做一次絕阻試驗,電纜每年做一次絕阻搖測,高壓開關每年做一次直阻和絕阻測試。

第十六條各種絕緣用具嚴格按照《煤礦電氣試驗規程》試驗週期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新裝電力電容器應進行絕緣電阻、電容測試和交直流耐壓試驗,執行中的每三年一次;新裝和大修後的電氣裝置,要按煤礦電器試驗規程逐項試驗。

第十八條長期(井下三個月,井上六個月)停止使用或移動後投入執行前必須進行試驗。

第十九條井下漏電保護應每天做一次漏電試驗,每月做一次試驗,絕緣膠靴和手套每半年試驗一次。

第二十條以上各項試驗要有分管技術人員參加,並做好詳細記錄,存檔儲存。

第四章機電裝置操作、使用、維護、保養制度

第二十一條非本專職值班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高壓電氣裝置。

第二十二條操作高壓裝置時應穿絕緣靴,戴絕緣手套,並站在絕緣墊(臺)上。

第二十三條在檢修時,應保證電氣裝置的效能達到完好的標準。在停電檢修時應先驗電,停電檢查瓦斯濃度在1%以下時對地放電,開關加鎖,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標誌牌。

第二十四條防爆裝置的防爆面應保持完整,達到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裝置使用單位人員必須嚴格遵照裝置操作、使用、維護規程和完好標準進行使用、維護,凡本單位未使用過的新型裝置必須在技術員的指導下進行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操作使用。

第二十六條貫徹裝置使用與維護相結合的原則,裝置誰使用,誰維護,並實行專責制。裝置實行包機制,實行定人、定機,憑證操作,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和裝置操作規程。對多班制生產的裝置,必須執行裝置交**制度

第二十七條固定裝置司機,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並做到「三懂」(懂裝置構造、懂裝置效能、懂裝置原理)「四會」(會使用、會檢查、會保養、會排除故障),合理使用裝置,嚴禁超負荷、超規範使用。

第二十八條使用中的裝置必須保持完好狀態,安全保護裝置齊全,動作可靠,防爆裝置不失爆,並應定期檢查、試驗,做好記錄,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第二十九條各裝置使用單位不得將裝置拆套使用,凡特殊情況需拆套時,報請機電科,經機電經理或機電總工程師批准,方可拆套使用並限期補上。裝置損壞要及時上報機電科,如隱瞞事故,擅自拆套裝置,要嚴格追究當事人責任,且根據情節輕重進行嚴肅處理

第三十條提公升系統的裝置、主排水幫浦、扇風機、鍋爐,每天不少於二小時(或集中乙個班)的檢查維修時間,其它兩個班在交**時每班有30至60分鐘的時間進行檢查維修。

第三十一條採掘運輸裝置每天不少於三小時的集中檢查時間,交**時應有30分鐘的檢查時間。

第三十二條開關、變壓器、小型電器、電纜,每天有二小時的檢查時間。

第三十三條在裝置的檢查維護時間內,應由該裝置固定的司機和包機組進行檢查維修,由於維修馬虎造成生產時出事故的,應有包機組負責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四條嚴格按檢修內容和標準填寫檢修記錄,事先應由包機組長準備好工具、材料、配件,檢修一台要試運轉驗收,並填寫檢修記錄。

第三十五條要按規定對固定裝置定期檢修。

1、機電科根據裝置運**況和檢修週期,認真編制年、季、月固定裝置檢修計畫報公司批准,並納入公司生產計畫。由機修廠或有關單位組織實施,驗收工作由分管經理組織進行。

2、根據「裝置管理規程」的規定,每年應有12~15天停產檢修日編制,由機電科會同機修廠共同進行,報公司領導批准後由機電科組織實施。

3、主要扇風機一台使用一台備用,實行輪換檢修制,但必須保證備用風機完好狀態,使用風機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風機檢修由機修廠和機電科組織實施,由機電、通風、安監等有關單位組織驗收。

4、主排水幫浦、供電裝置,除按檢修週期進行檢修外,每年雨季前進行一次全面的解體檢修、檢查和測定試驗工作,對檢查出的問題限期解決。

5、鍋爐應在冬季前進行檢查、檢修,並配合勞動局進行年審、年檢工作,鍋爐熱力技術測定每年一次。

6、固定裝置的檢修必須按計畫時間,保質保量。檢修後,進行嚴格驗收並試運轉,對檢修情況及更換零部件作詳細記錄,各種技術引數、繪製的圖紙及各種技術資料要完整存檔。

第三十六條移動裝置實行輪換檢修制。

1、採、掘、運輸等單位的裝置嚴禁周轉使用,必須實行有計畫輪換檢修制,輪換檢修計畫由隊組提出報機電科批准,由有關單位組織實施。

2、裝置的檢修要按照「裝置檢修內容」和「檢修質量標準」進行。檢修後的裝置要嚴格驗收,驗收工作由機電科組織有關單位實施。

3、檢修中所用的材料、零部件必須經過質量檢查,合格者方可使用,檢修情況及各種技術資料,要詳細記錄在冊存檔備查。

4、工作面結束,其裝置、小型電器、電纜等由專人清點驗收,丟失裝置由使用單位負責。

5、井下所有機電裝置包括小型電器,必須經過驗收合格後持下井合格證方可下井使用,否則井口管理人員有權拒絕下井。

第三十七條裝置大修理制度

1、裝置大修計畫由機電科負責編制,要合理制訂工時定額、停工定額和材料消耗定額等,裝置大修由機電科組織實施,並組織驗收工作。

2、計畫外需要檢修的裝置,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報分管經理批准後執行。

3、在下達月度生產計畫的同時,下達裝置大修及保養計畫,在生產與裝置維修工作發生矛盾時,應根據先維修後生產的原則合理安排。

4、裝置大修計畫需要調整時,必須由機電科上報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5、裝置大修費用必須按計畫執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領導幹部上崗查崗制度

第三十八條機電管理幹部要對副井絞車房、風井、主提公升皮帶、主排水幫浦房、**變電所和採區變電所、35kv變電所、公司燈房、鍋爐房等固定場所的裝置執行狀況、檢查安全設施、制度執行、勞動紀律和場所面貌等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三十九條機電經理、機電總工和機電科長每月對上述範圍內的場所進行不定期查崗不少於一次;機電分管科長、技術主管對上述分管範圍內的場所每月進行不少於兩次的不定期查崗;分管技術員每週對分管的場所上崗檢查不少於一次。

第四十條上崗幹部要認真填寫查崗記錄,提出本崗存在的問題和要求及處理意見。

第六章機電安全活動制度

第四十一條安全活動的進行應遵循教育與技術改造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十二條學習、領會、遵守三大規程,實行正規操作,搞好裝置的預防、監測和人員的勞動保護。

第四十三條每月二十五日是安全質量檢查評比日,由礦長組織科、隊安監部門和工會參加,對每月工程質量、裝置維修力量、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進行全面檢查驗收,評定每月質量等級。對檢查出的不安全問題要落實解決,把安全檢查與獎金掛起鉤來,每月公布各單位安全質量得分,公布獎懲結果。

第四十四條每星期五群眾活動日,各隊隊長和安全副隊長組織召開三班工人安全活動,傳達上級有關安全檔案和會議精神,發動群眾討論事故教訓,揭露本單位安全生產存在問題,研究落實措施。

第四十五條搞好安全質量上台階活動,積極搞好創優爭先。

第七章機電事故追查分析制度

第四十六條凡因機電發生重大**事故和嚴重的停產事故,所屬班組必須立即匯報排程室、安檢部和本科。並積極組織人力、物力搶救事故。因工負傷休息者,須經安檢科審查後方可計資。

第四十七條對事故要認真追查分析,要找出原因追查責任,做到「三不放過」,即:對事故的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與群眾未受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屬於下列事故由安全礦長責成有關單位或召集安檢科、排程室、機電科和發生事故單位負責人參加進行追查。

1 、停產四小時以上的事故。

2、 重大**事故或重大隱患事故。

3 、影響全礦兩小時以上的停產事故。

4 、其它重大事故。

凡上述事故最遲不超過事故後第二天,要認真追查分析,提出預防措施和處理意見,以書面報告報礦委審批。發生死亡事故要在15天內將事故的檢查報告報煤管局,停產四小時以下和影響全礦停產二小時以下的事故由各隊自己追查分析,並將分析情況匯報排程室、安檢科、機電科。

第四十八條對一切違反安全操作規程、不守紀律,不負責任造成重大機電責任事故者,分別給予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機電裝置包機(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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