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2022-12-31 06:30:05 字數 3083 閱讀 5217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1.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1.1.總則

1.2.職責和權利

1.3.獎勵

1.4.處罰

1.5.對違章違製的處理

1.6.獎罰管理

1.7.附則

附:違章處罰細則(標準)

1.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1.1 總則

1.1.1. 為堅持「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全面貫徹《勞動法》、《建築法》,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有效的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充分調動各級人員安全生產和達標創優的自覺性和積極性,特制定本條例。

1.1.2.

制定本條例的基本原則是獎優罰劣,重獎重罰。對在安全生產中積極進行科學管理,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制度,引進新技術、新工藝,改善安全生產環境,預防工傷事故的單位和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對忽視安全生產,安全管理混亂,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安全目標管理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單位和有關領導及責任者,給予經濟處罰,停工整改和行政處分,並在評先、晉級中行使安全否決權。

1.2. 職責與權利

1.2.1. 每個職工都應自覺遵守本工種(崗)位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包括操作程式與動作標準),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1.2.2. 事故發生後,每個職工都有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傷員的責任,同時要盡可能將事故的損失及影響降低到最小限度,並按《職工**事故報告規程》逐級上報,不能隱瞞,違者必究。

1.2.3. 每個職工都有拒絕違章指揮和制止別人違章作業,對領導人的錯誤指揮與決定,有權提出批評和控告,各級領導不得打擊報復。

1.2.4. 各級領導應依據自己的安全生產職責,深入現場,深入實際,幫助解決安全生產上存在的各種問題。

1.3. 獎勵

1.3.1. 公司設立安全生產獎勵專用資金,除安全罰款和安全抵押金外,公司每年從工資含量中提取2 萬元用來獎勵安全生產好的單位和個人,此獎勵**可跨年度接轉使用。

1.3.2. 安全獎分為年終承包責任獎、年終獎、季度達標獎、巡迴檢查獎、安全活動獎及其他獎勵,各種獎勵分為單位和個人兩種。

1.3.3.

凡與公司直接簽訂經濟承包合同的單位(含專案經理部,下同),全年工傷指標和安全達標、創優三項指標達到公司年度規定要求,年終按完成產值的1‰、0.5‰、0.5‰給予單位承包班子安全責任獎。

1.3.4.

年終安全獎設單位和個人獎。單位獎設安全生產紅旗單位和先進單位。安全生產紅旗單位在二級單位中產生,獎錦旗一面,獎金1000—3000 元,先進單位在專案組中產生,獎獎狀乙個,獎金500—1000 元。

個人獎設安全標兵,按單位平均職工人數(含分包人員)的2—2.5 評選。其中紅旗單位比例增加0.

5 個百分點,工傷指標超標的單位比例減少0.5 個百分點。安全標兵獎榮譽證書乙個,獎金與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者同。

1.3.5. 評選紅旗單位的基本條件:

1)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實現年度安全目標。

2)配備專職安全機構、人員,監督保障體系完善有效。

3)安全制度健全,安全責任制落實,安全管理工作正常開展。

1.3.6. 評選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1.3.7. 評選安全標兵的基本條件

1)在安全生產管理、監督檢查中成績突出。

2)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強。

3)模範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履行自身安全生產責任制。

4)積極發現、消除事故隱患,在防止和避免重大**事故或事故搶救中有突出貢獻。

1.3.8.

凡季度內無重大以上事故、負傷頻率、安全達標率、優良率達到公司年度指標要求的單位,給予季度安全達標獎500—1000元。凡季度內無重傷以上事故,負傷頻率在控制指標內,季檢評分達優良等級的專案組給予獎勵200—500 元。

1.3.9. 在安全巡迴檢查或組織安全活動中,成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予以獎勵。

1.3.10. 凡在上級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檢查中被評為優良工地或先進單位的,公司給予單位獎勵500—1000 元,專案組獎勵200—500元。

1.4. 處罰

1.4.1. 處罰分年終責任處罰、工傷事故處罰、定檢處罰、事故隱患處罰、停工整頓、評選否決等。

1.4.2.

凡與公司直接簽訂經濟承包合同的單位,年終安全生產指標(工傷頻率指標、達標率、優良率)達不到公司規定要求,年終分別按單位完成產值的1.0‰、0.5‰、0.

5‰給予專案班子安全責

任處罰。

1.4.3. 發生因工**事故,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1) 發生死亡事故,每死一人罰款3 萬元。

2) 發生重傷事故,每傷一人罰款3000 元。

3) 發生輕傷事故,每超出指標一人罰款1000 元。

4) 發生重大未遂事故,每起罰款500—2000 元。

5) 發生重大以上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的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50—200 元)、政紀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6) 發生**事故不按規定上報或隱瞞不報,一經查出,加倍處罰,對其責任人員的處罰按上述第五條執行。

1.4.4. 凡季度內安全達標率、優良率達不到公司規定要求,經單位罰款500—1000 元。凡季檢為不合格工地的專案組,給予罰款200—500 元。

1.4.5. 施工中存在事故隱患,對單位或專案組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1) 構成嚴重違章或重大隱患處以每項100—1000 元的罰款,同時給予部分或全部停工整改。公司安全部門有部分或全部停工兩天的權利,各單位的安全部門有部分或全部停工1 天的權利,如整改時間不夠,超過上述時間的停工整改要報公司批准。

2) 構成違章和隱患,每項處以罰款10—200 元。

3) 構成一般問題和缺陷,給予批評指正,限期整改。

1.4.6. 凡安全部門簽發的整改指令書,不按期整改,按上條1-3 款加倍處罰,整改指令書不按期返回罰款100--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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