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晉公升制度

2022-12-30 08:15:02 字數 4747 閱讀 6402

5理想的晉公升制度

想留住人才,又要兼顧薪資支出的控制,且晉公升時有所依據,這種理想的晉公升制度應包含如下。

5.1將資格與所擔任的職務分開管理

全公司職等的設定,系依據全公司所有的工作層次,經過分析之後決定。例如在研發體系,分別設有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階工程師、技術經理。這五個職等在其職務說明書中,例如機械技術員與機械助理工程師,應該可以分別說明清楚的。

如果他們的工作無法在工作職掌說明清楚,這表示機械技術員與機械助理工程師,這兩個職務的設計有問題。

通常乙個公司都會職等的設計,因此所有的職務應該都可以納入職等的管理,而「員工的資格與職務分開管理」,指的是將員工的資格(或是職等、職位)與所擔任的職務分開管理,這樣對晉公升混亂的情形,才能有效的管理。例如公司規定,專科畢業者,從技術員任用,這裡指的是資格為「技術員」,但有時專科學歷的人,常被派去擔任助理工程師的工作,如果公司的薪資是以所擔任的職務為主,那員工對薪資應該不會有其它意見。如果不是,那職位「技術員」的員工,卻擔任著「助理工程師」工作,而另一位大學畢業,也擔任著「助理工程師」工作,那麼這一位專科畢業的員工,肯定會提出異議,因為同工不同酬。

同樣的工作,卻有著不同的職位,甚至薪資也不一樣,這些情形,若沒有一套合理解釋系統,將使員工不能接受,最後甚至離開公司,這樣環境怎能夠吸收到好的人才呢?

將資格與職務分開管理的意思,主要是將資格(晉公升)的認定與職務的派任,這兩種不同的需求區別開來,使得晉公升的認定所需考慮的因素,鎖定在能力的認定,不受所派任的職務異動的影響。因為乙個人能力的提公升,需要一段時間的培養,而職務的調整,有可能因為人手短缺的情況下,而隨時調整。例如,前面提到的例子,原來機械設計助理工程師有二人,在執行日常業務,因其中有一人離職,就將一位機械設計技術員,調去填補這一位助理工程師的工作空缺。

這種調整,到底是要視為平行調整或是晉公升呢? 如果是平行調整,但是工作內容已明顯改變了啊,工作層次也不一樣,這要怎麼解釋呢?如果員工要求調高薪資,又要如何處理呢?

如果部調整薪資,員工可能因為在工作壓力加重,薪資卻沒有相對增加之下,而萌生去意。如果要調高薪資,該員工卻還沒有晉公升,怎麼增加呢? 標準在**?

如果將職等調高為「助理工程師」,且該員工的實力與水平,說不定還沒達到「助理工程師」的程度,這樣不是變成因占缺而晉公升嗎? 對其它人公平嗎? 這些問題,實在困擾著大多數的企業,規模越大的企業,此類問題若沒有乙個完整的解決架構,主管不斷花時間在處理這類的問題,對公司來講,實在是浪費時間與降低生產力。

將兩者分開之後,配合薪資制度在這方面的處理,職務加給歸到職務異動的情形,晉公升歸晉公升制度處理,此時晉公升制度的環境即可單純化,不會因為職務的異動而產生判斷的干擾。在派任主管職務時,即給予「**xx」的稱呼,例如**課長。這樣也不會產生職稱判斷的困擾。

例如品管課長為五職等,當一位四職等的人派任該職務時,因資格未符合,故應以「**品管課長」來稱呼,當這位員工資格晉公升至五職等時,即可真除,正式派任。

5.2針對各職等晉公升的條件訂定具體的審查標準

所謂具體的審查標準,主要是讓員工非常清楚什麼情況可獲得晉公升,在晉公升基準公平公開的情況下,員工才能具體掌握努力的方向。什麼是具體的審查標準呢? 因公司的需求情形不同而有所不同,不過大體上有以下的幾同情形。

5.2.1完全以業績為主

完全以考績為晉公升的依據,表現好就是最具體的貢獻,其它都是可以日後再補足,只要有發展潛力且績效又好,員工就可以獲得晉公升,或是連續幾年考績達到規定,就可以晉公升,而要晉公升越高的職等,考績的要求越嚴格。

5.2.2 考績 + 其它能力

考績好,不代表往上一等的能力已經具備。為了克服這個盲點,有的公司再加上其它能力的審查,有的還規定要上過哪些課及幾個小時的課程,這樣做是為了確保取得進一等的員工,具備一定水平的能力。透過職等晉公升的人,是公司要掌握的人力資源,如果晉公升的過程,未能掌握應具備的能力,將來這些獲得晉公升的人,在派任工作上,因無法表現應有的工作水平,就會變成公司的困擾。

例如,某一位營業助理,因表現優異,而被晉公升至營銷專員。但是關於營銷專員應具備的能力,例如營銷理論、定價策略、成本概念、企劃能力等等,有些尚未具備一定的程度,這時其晉公升的意義,就值得**。

訂定晉公升的審查條件,又有籠統與詳細的分別。要如何取捨,得視企業的規模、職務種類劃分的情形,及審查時有無人力及適當的委員。如果訂得很詳細卻無人力執行,則制度將淪為空談,還會讓員工失去信心。

若是公司有人力執行,確訂得過於簡單,使得對員工能力的判斷,變成形式,則晉公升制度將無法發揮拔擢人才的功能。

5.2.3能力審查分類

5.2.3.1不分職種

所謂不分職種,指的是不分技術、事務或是營銷、製造、管理等等,只是依公司所規定的職等,訂定一些審查的基準,稱之為「審查基準書」,在員工資料被送至人評會的審查委員會委員時,委員即是根據審查基準書,對該員工進行審查評分,最後由各評審委員的分數會總後,即可判定是否可以晉公升。這些審查基準書,對委員有一定的幫助,但畢竟委員也是人,所以在評審面談時,可能也會碰到自己不喜歡的人,可能給予的分數會偏低,遇到喜歡的人,則可能會給予偏高的分數。這**審委員的客觀性就很重要了。

如果委員會採用的是公開的討論方式(通常越晉公升越高階的人,最好是採公開的方式),則主任審查委員(通常是總經理擔任),最好能對給予高分或低分的委員,提出質疑,並請其說明原因。因為,經營管理乾有一項最重要的能力,就是「識人能力」。而此項能力在審查委員會運作時,是最好的訓練機會。

透過彼此對員工能力判斷的討論,不但可以增加共識,也提公升一些委員的識人能力。

如果委員會的成員無法彼此坦承,又怕彼此得罪時,那麼最好改採無記名投票,這樣在決定某一人員是否可以晉公升時,就不會因為公開的情況,而無法做出公正的決定。但是,其審查分數相關資料,仍然需要繳回人事單位,如果人事單位認為某一位委員在審查時有不客觀的情形,也可以請主任委員私下向其探尋原委,以避免該委員影響整個制度運作的客觀性,甚至以後不在續聘該委員,擔任審查工作。

5.2.3.2依不同體系訂定晉公升審查基準

因為不同體系及職務,有不同能力專案,因此,依照事務體系、製造體系、研發體系,或是製造、生產管理、銷售、人事總務、經營企劃、研發、財務會計等幾大類,依各個職等訂定不同的審查基準。這樣分類,是因為不同領域的工作,需要不同的能力專案,共享同一張「審查基準書」,實在有些模糊,對於審查委員而言,用同一張「審查基準書」,實在不容易去思考員工到底具備了哪些能力。

但是,如果針對不同職種體系訂定能力條件,情況就不一樣。以人事總務類為例,訂定一職等晉公升二職等,能力審查專案為提案改善能力、勞基法相關規定,二職等晉公升三職等的能力專案為人事規定、教育訓練知識、qcc知識,三職等晉公升四職等的能力專案為成本知識、總務管理知識等等,依此類推。

從以上的例子可知 ,依不同職種體系訂出晉公升條件,對於該職種體系應具備何種能力,就可以更清楚地表示出來,不僅委員在判斷上更容易找出重點,在教育訓練上也可依據這些條件事先加以安排課程。如果一些能力專案是可以筆試、口試或是提出**,則可以將這些能力的審查做得更為客觀、公正與深入。

5.2.3.3依不同職務訂定職務能力表

這是最完整的一種方式,但前提是,每個職務都有清楚「職務執掌表」,才能在這基礎上延伸出「職務能力」專案。所謂有清楚的職務執掌表,指的是每個部門已有部門執掌表來表示出自已負責的核心業務,並將這些業務分派給部門中各個不同的職務。

例如專員,就有人事、總務、教育訓練、財務、營銷、採購等等不同職務別的專員,這些不同職務的工作職掌是不同的。又例如工程師,也有機械設計、電子設計、電機設計、品管等等不同的工程師,只有將這些不同職務的工作職掌明確訂定出來之後,才能根據這些工作職掌訂出這些執掌需要的能力專案。

這種依不同職務訂出的晉公升條件,員工面對晉公升時,就能事先知道要晉公升到什麼職務需要什麼條件,審查委員會在審查員工是否能晉公升時,即可根據這些條件進行。如果能將這些能力專案訂定得清楚,則為了落實專業分工,審查委員會大多會再聘請工內部專業人員,組成能力審查小組,委任這些專業人員進行能力審查或檢定。此時,拔擢人才的方式,由委員會少數人員主導,變成擴及到公司內大多數的專業人員,這對公司內大多數專業人員的養成,可以產生非常正面的助力,這是因為這些專業能力的審查人員,教育訓練時,也需要他們擔任內部講師。

5.3由員工自行提出晉公升申告 – 即自我申告制

每逢辦理員工晉公升時,最頭痛的莫過於如何取捨員工的晉公升案,而當人事案送至人事單位或決策單位時,又怕公升了這個但漏掉那個。這種傳統的模式除了不經濟之外,對員工也不好。所以,我們可以想一想,晉公升的發動權應該屬誰會比較合理?

是員工本人、單位主管或是人事單位? 員工職等晉公升,代表著一種企圖心,表示因能力提公升而可以擔任較高一等的職務,或是晉公升表示一種獎賞? 如果事前者,那麼很清楚地,晉公升是給績效好且有企圖心的想擔任更高一等工作的人,所以應該將主動權還給員工本人,而公司主要是制定完整的遊戲規則,這就是員工自我申告的主要精神。

所謂自我申告,想晉公升的員工,除了已經符合初步晉公升規定外,例如規定考績一定成績以上的人,另外由員工自行填寫「員工晉公升自我申告書」,再規定的時間內,向人力資源單位申報後,由人力資源單位統一辦理審查。沒有提出的員工,則被視為放棄。將主動權還給員工之後,員工在提出自我申告書之前,比較會去思考自己到底位什麼想晉公升。

而自我申告書再送給人資單位之前,須經主管會簽,重點不在於在主管核准,而是讓主管與員工有乙個事前溝通的機會,讓主管了解部屬的心態、企圖心及前程規劃等等。主管也可藉此機會輔導或是教導部屬一些正確的觀念。這與一般晉公升制度在晉公升乙個重要的職務之前,會先詢問當事人的意願及其對未來要接任的職務是否有企圖心,想事先了解員工的想法,是一樣的。

要讓「自我申告制度」成功,須事先將考績與晉公升制度的關係、職等分類的方式、晉公升後薪資的變化等等,作一明確的規定並充分教育員工,讓員工了解整個遊戲規則,之後員工即可發揮主動參與的精神。員工提出的「自我晉公升申告書」經由人資單位初步審查後,最後會送達「晉公升審查委員會」,在委員會公平公開的處理原則下,獲得晉公升的名單,經總經理核准後,由人資單位公布。

「自我申告制度」的另乙個好處是,主管管考績,晉公升由委員會負責,員工不必擔心主管不提名他,只要員工的績效符合自我申告的標準,員工即有主動權,這樣主管即可將重心放在部屬績效的基準設定與查核。至於有多少名額可以晉公升,誰可不可以晉公升通通交給委員會去傷腦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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