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塑公司治理制度的法治基礎 一

2022-12-29 23:12:04 字數 1046 閱讀 7790

內容提要:文章指出,要建立健全我國的公司治理制度,必須從公司之根本入手,重塑公司治理結構的法治基礎和公司外部治理的法治基礎。

關鍵詞:公司治理結構外部治理法治基礎

公司肇始於商品經濟,成熟於發達的市場經濟,並處於不斷的發展之中。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公司是以盈利為目的而組成的團體,是資本與勞動力的高度結合,所以公司治理應圍繞勞動與資本的各個層面的關係來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在我國當前的公司治理實踐中,確實存在著許多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諸如「內部人控制現象」、「用腳投票機制失靈」、「利用假帳和虛假資訊圈錢」等。

為此,經濟學界進行了諸多理論探索,設計了一些治理模式。但誠如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m.h.公尺勒所言:「在公司治理問題上至今為止並不存在乙個可以被普遍接受的答案」。

由於從根本意義上講,公司是乙個法律範疇,是法律擬制之人,其設立、變更、終止、執行、發展無不繫於法網上的某乙個「結」,因此,要建立健全我國的公司治理制度,必須從公司之根本入手,重塑公司治理結構和公司外部治理的法治基礎。

重塑公司治理結構的法治基礎

公司治理結構是處理公司內部利益相關者之間關係的一種機制。這種機制的建立與執行必須由法律來規制,重塑公司治理結構法治基礎的關鍵在於使公司權力二元化:將勞動權利提公升為勞動權力,並獲得與資本權力等量齊觀的法律地位。

我國的社會主義性質決定了我國借鑑和移植發端於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公司制度時應當以本國的實際情況為基礎,採取揚棄的態度。乙個國家的公司治理結構,是由該國的政治、經濟、文化及其制度慣性決定的。西方國家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在資本主義的法權基礎之上、使勞動成為資本的附庸、勞動者成為資本家的附庸,勞動權利成為資本權力的附庸。

相應地,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應當建立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之上,體現廣大職工作為工人階級一部分應有的法律地位。然而,在我國公司治理實踐中,普遍存在著無視廣大職工作為勞動者應有的法律地位的現象,包括在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以國有股份為主導的股份****中,勞動權利受制於公司裡的各種與資本密切結合的權力。甚至在理論界也存在一種錯誤的認識,認為公司治理結構是「由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會,把公司法人財產委託給董事會管理,董事會代表公司運作公司法人財產並聘任經理等高階職員具體執行;同時,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監督董事會、經理行使職權。

論法治化的公司治理結構 一

摘要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現代公司制度的核心所在,其在公司法上主要指有關公司機關的權力分配與行使諸問題的制度安排。針對目前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實踐缺陷和理論誤區,本文提出法治化是其實現公平 高效的現實選擇。建立法治化的公司治理結構,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它應當由包括主體 法制 監督 文化 輔助等子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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