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一人公司治理 兼論一人公司利益失衡的矯正機制

2023-01-10 19:51:05 字數 5000 閱讀 4132

劉丹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一、一人公司需要治理的原因

在《公司法》修訂過程中,有人反對承認一人公司,認為一人公司存在著天然的缺陷,即內部利益制衡機制的缺失。因為在一人公司中,一人股東往往同時兼任董事、經理並實際控制公司,使得複數股東之間以及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之間的相互制衡關係遭到顛覆。儘管新《公司法》承認了一人公司,但畢竟一人公司,作為一種特殊的公司形式,動搖了傳統公司的社團性,給公司治理帶來了一定的難題,對債權人保護構成了潛在的危險。

表現在:第一,乙個人便能設立公司,而且享受有限責任的恩惠,容易導致公司的濫設。甚至可能會造成經濟秩序的紊亂;第二,有有限責任的庇護,一人股東容易濫用有限責任和公司獨立人格,將公司和股東個人及其開辦的其他企業的財產、組織和業務混同,侵害債權人的利益,嚴重的會危及交易安全。

第三,公司治理問題更加突顯。在複數股東存在的前提下,分權制衡機制沒有打亂的情況下,我國公司治理尚存在許多問題,更不用說,在一人公司分權制衡機制先天不足,甚至存在天然缺陷的情況下了,公司治理將會面臨更加棘手的難題。

二、一人公司治理的理論與對策

既然一人公司內部的利益制衡機制不復存在了,那麼能不能在一人公司的內部建立起新的制衡機制,使它已經傾斜了的制衡機制恢復到平衡狀態呢?筆者設想,是否可以通過完善一人公司治理解決這一問題呢?經過思考,筆者認為,通過完善一人公司治理解決這一問題是可行的。

具體的構想就是在一人公司治理中,引入利益相關者理論,以矯正一人公司的利益失衡狀態。

因為,利益相關者理論認為,公司是各種投入的組合,是由不同要素提供者組成的乙個系統,除了股東向公司提供了物質資本外,債權人、經營者,特別是公司職工對公司都做出了專門化的特殊投資,他們提供的投資有許多是公司的專用資產,例如專用性人力資本, 他們是公司的利益相關者,因而,他們對公司享有所有權並有權參與公司治理。在利益相關者理論看來,公司是乙個利益共同體,在其之上,維繫著債權人、經營者、職工的利益。由於債權人、經營者、職工向公司提供的投資的性質不同,利益訴求不同,他們本身就是乙個利益制衡機制。

為了共同的利益,一方面,他們必須竭力維護公司的利益,因為公司利益是他們的利益之源;另一方面,為了各自的利益,他們又必須相互鉗制,免得自己的利益被別人侵蝕。因此這是一種具有內驅力的、結構穩固的利益制衡機制。如果能在一人公司內部建立起這樣的一種新的制衡機制,無疑會使一人公司已經遭到破壞了的平衡得到徹底的矯正。

那麼,一人公司所面臨的最棘手的問題便可迎刃而解。

三、利益相關者參與一人公司治理的可行性和法律保障

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的可行性,在此次《公司法》的修訂中已得到了肯定和證實。在一人公司治理中,引入利益相關者理論,不僅沒有任何法律障礙,是可行的,而且還有許多相應的保障措施。此次《公司法》修訂,採取的對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的保障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

1.公司法的立法宗旨,明確是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新《公司法》第1條)

公司是所有利益相關者利益的集合。股東和債權人都是公司重要的利益相關者。債權人尤其是一人公司的重要利益相關者。公司法的立法宗旨體現了保護利益相關者的思想。

2.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必須承擔社會責任。(新《公司法》第5條)

公司的社會責任理論與利益相關者理論是乙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公司的社會責任理論強調公司要處理好其外部關係,如對消費者、債權人要誠信等。其把債權人看作是公司的外部人。

公司承擔社會責任是外界對公司的要求。利益相關者理論強調公司要處理好其內部各要素提供者之間的關係,如善待職工,維護債權人利益等。其把債權人看作是公司的內部人。

公司要協調好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係,是公司為求永續發展的內生性要求。

一人公司如果能夠履行好它的社會責任,有助於其處理好公司外部關係,為自己爭取到更大和更持久的發展機會和發展空間。

3.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實行民主管理。(新《公司法》第17條、第18條)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公司應當採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在這一點上,新《公司法》較舊《公司法》有了很大的進步。

民主管理包括民主參與。參與公司治理是民主參與的一部分。在一人公司中,股東只有乙個,勢單力薄,實行職工的民主參與和民主管理,充分發揮職工治理公司的作用,更有助於集思廣義,增強公司的凝聚力和競爭力。

4.提高了公司資本中人力資本所佔的比例。(新《公司法》第27條)

經濟全球化和知識經濟的到來是推動各國公司治理模式變革的兩個誘因。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帶來了產品市場的全球化和金融市場的自由化,進而導致公司競爭的更加激烈化,這無疑對各國的公司治理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在知識經濟中,創新和服務將替代控制和管理成為一人公司新的利潤增長點。

人力資本越來越成為公司中最具價值的資源,成為決定公司命運的財富。在公司中,擁有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的人員的地位得到了迅速的提公升,人力資本與物質資本的擁有者在公司中的地位與作用發生了改變。從世界各國來看,包括職工在內的利益相關者日益受到重視。

現代公司的發展越來越依賴職工的人力資本。隨著競爭的日趨激烈,公司要獲得更多的利潤,必須有足夠的創新能力,而創新能力只能來自人力資本。即使公司維持現狀,若沒有富有創新能力的企業家和一批忠誠的職工支援,也是不可能的。

人力資本與物質資本相對地位的變化增強了公司中人力資本所有者的重要性,物質資本所有者要想獲得更多的投資收益,必須依賴人力資本所有者。

舊《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20%,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按照國家科委、國家行政管理局2023年聯合發布的《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的規定,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作價總金額可以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20%,但不得超過35%。

該規定雖然和公司法相比提高了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的比例,但仍不能滿足高新技術企業的需要,尤其是對於創業投資企業(風險投資企業),尚需進一步提高該比例。

由於上述規定不利於高新技術公司的發展,不利於鼓勵科技創新,新公司法對此進行了修訂,放寬了比例限制。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意味著,以智財權出資的比例最高可以達到70%,大大提高了人力資本所佔的比重。

5.吸收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理論,體現了對債權人的進一步保護。(新《公司法》第20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新《公司法》第64條)

除了吸收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理論,保護債權人外,《公司法》還在公司合併、分立、解散以及減少註冊資本時,確立了保護債權人的程式或制度。包括通知債權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請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對債權進行登記等一系列程式或制度。(新《公司法》第174條至178條、第184條、第186條)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理論適用於一人公司,對防止一人股東濫用有限責任和公司的獨立人格,保護一人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意義尤為重大。

6.強化了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的地位,體現了對職工參與公司治理路徑的充分肯定。(新《公司法》第45條、第52條、第68條、第71條、第109條、第118條)

按照我國新《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人至13人。本法第51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也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份****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至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股份****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在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問題上,新《公司法》和舊《公司法》相比有了很大進步。

職工進入董事會和監事會是職工參與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徑。對於職工參與一人公司治理同樣奏效。

四、對新《公司法》中關於職工參與一人公司治理制度的評價

與物質資本相比,現代社會中的人力資本正發揮著更加重要的作用。 由於人的「經濟價值」提高,必然要求對以往的公司治理結構作出新的調整,以反映人力資本所有者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經濟民主理論。

眾所周知,民主的首要含義在於參與, 然而在股東至上的公司體制裡面,公司民主只是體現了一種資本民主,參與公司治理只是股東們的專利。從而使得從事利潤創造的職工被排除在公司民主和公司治理之外。隨著民主理念不斷向公司內部延伸,這必然要求在社會政治生活中享有民主權利的職工參與公司的治理。

儘管由於傳統公司治理結構中的董事和股東不願意看到自己固有的決策權受到公司職工的制衡與監督,更不願意職工與自己平起平坐並把他們的意志轉化為公司行為,但職工參與制度的實施,已成為一種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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