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所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2022-12-29 19:51:02 字數 3897 閱讀 2457

2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意義

為了規範研究所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研究所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研究所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意義

為了規範研究所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研究所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研究所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研究所工作與研究所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研究所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研究所的勞動關係。

第三條管理職責

研究所勞動人事部門負責研究所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範化、標準化。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合同文字

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字。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研究所和員工各執乙份。

第五條知情權

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研究所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研究所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合同條款

根據《勞動法》規定,研究所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同時,根據研究所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等其他條款。

第七條合同期限

研究所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八條試用期

研究所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乙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

第九條服務期

研究所對享受研究所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保守秘密

研究所對必須保密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約定保密責任。對負有保守研究所秘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研究所;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研究所有競爭的業務,對此研究所在一定的期限內給予員工本人10%~20%的工資收入作為的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違約金

違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研究所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責任。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研究所所提供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條生效履行

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合同變更

研究所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合同中止

由於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於法定或者約定的原因,研究所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力和義務,若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

第十五條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研究所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研究所解除。研究所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研究所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十七條合同順延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採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研究所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第四章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經濟補償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研究所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1.研究所提出並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研究所的違規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員工在停工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研究所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產、搬遷、技術改造、兼併、分立等),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研究所確需依法裁員的。

第十九條補償標準

1.給付標準。按照員工在研究所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於本人乙個月工資性收入的補償金,對於停工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員工,另外給予本人六個月工資性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2.計算標準。計發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性收入,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

第二十條法律責任

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

研究所與員工因勞動權力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條制度管理

在研究所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制度,並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研究所堅持以本制度來規範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操作實務

研究所按以下操作程式和書面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1.訂立。

研究所自招用員工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根據規定送**勞動行政部門鑑證。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乙份。

2.解除。

研究所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並送達本人。

3.續訂。

勞動合同屆滿,研究所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30天內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4.順延。

勞動合同屆滿時,符合順延合同期限條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長,研究所可以延長勞動合同期。研究所對順延勞動合同期限情況進行書面記載。

1.終止。

2.勞動合同屆滿,研究所、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其本人,載明實施終止的時間。

第二十四條管理台賬

研究所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研究所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係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勞動合同基本情況台賬(總賬);

2.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台賬(個人明細賬);

3.員工培訓記錄台賬(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出資培訓);

4.員工出勤統計台賬(工時、休假、加班等情況);

5.員工醫療期管理台賬(醫療專案,停工醫療時間);

6.其他專項協議台賬(如約定服務期、保守商業秘密的專項或補充協議)。

第二十五條其他

1.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相牴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2.所有員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確地實施本制度,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3.本制度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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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凡在公司工作的員工都必須按規定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第二條勞動合同簽訂規定 1.試用員工與公司簽訂 勞動試用協議 用以明確試用期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2.臨時或兼職員工與公司簽訂 臨時 兼職 勞動協議 用以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