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業標準
代號:nsd-wi-102
版次:a/0
1 主題內容和適用範圍
1.1 本標準規定了勞動合同簽訂、續簽等管理內容。
1.2 本標準適用於在公司工作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的勞動合同事項。
1.3 公司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所有員工均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合法的勞動關係。
1.4 公司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公司的勞動關係。
2 管理職責
總經理負責本制度的審批,綜合管理部負責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綜合管理負責人負責本制度的執行。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職工勞動合同簽訂、續簽的部門審核意見。
2.1總經理的職責
2.1.1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的審批。
2.1.2 所有在職員工勞動合同的核准。
2.2綜合管理部的管理職責
2.2.1負責公司員工勞動合同的管理,包括對勞動合同簽訂、續訂、變
更、終止和解除各個環節的管理。
2.2.2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帳,對員工的基本情況、實際工作年限、勞
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等進行動態管理。
2.3 各部門負責人的管理職責
2.3.1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員工勞動合同簽訂情況。
2.3.1各部門負責人根據本部門員工工作表現,負責本部門員工簽訂、
續簽勞動合同的部門意見。
3 勞動合同的訂立
3.1 勞動合同的範圍
3.1.1 公司招聘員工必須全部簽訂勞動合同。
3.1.2 與特殊勞動關係人員只簽訂《返聘協議》,不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
關係。3.1.3 凡是不願意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一律不予錄用。
3.2 勞動合同的形式
3.2.1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3.2.2 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字。
3.2.3 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乙份;。
3.3 勞動合同的期限
3.3.1公司根據工作崗位性質的需要、員工本人的情況和意願,在平等、
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勞動合同期限的類別。
3.3.1.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3.1.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3.2一般職位員工初次進入公司工作,第一次簽訂三年期限勞動
合同,合同續簽根據員工的表現和個人意願來確定。
3.3.3經理級及以上和部門負責人等職位,初次進入公司工作,統
一簽訂四年期限勞動合同;二次續訂根據員工的表現和個人
意願來確定。
3.4勞動合同的內容
3.4.1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3.4.1.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3.4.1.2勞動者的姓名、住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號碼3.4.1.3勞動合同期限
3.4.1.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3.4.1.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3.4.1.6勞動報酬
3.4.1.7社會保險
3.4.1.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3.4.1.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4 勞動合同的履行
4.1雙方應該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4.2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5 勞動合同的續訂
5.1勞動合同期滿,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5.2公司綜合管理部在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五天下發《勞動合同續
籤審批表》。
5.2.1公司綜合管理部在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天根據《勞動合同續簽
審批表》的結果下發《勞動合同續簽通知書》或《終止勞動合同通
知書》。
5.3.1公司與員工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則於勞動合同期滿之日簽訂新的
勞動合同;
5.3.2公司或者員工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在員工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辦理
勞動合同終止手續。
5.4勞動合同續簽的期限由公司確定後通過《勞動合同續簽通知書》反饋
給員工,員工有異議可以提出重新商議,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視為員工
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
6 勞動合同的解除
6.1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2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6.2.1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6.2.2可以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額外支付乙個月工
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6.3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6.3.1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6.3.2可以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6.4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該及時下發《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員工要
配合辦理好工作及物品交接。
7 勞動合同的終止
7.1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1.1勞動合同期滿的
7.1.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7.1.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7.1.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7.1.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
散7.1.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1.7終止勞動合同,公司應該及時下發《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員工要
配合辦理好工作及物品交接。
8 經濟補償
8.1.根據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之規定執行。
9 法律責任
9.1.雙方未履行勞動合同所約定的義務,按照約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9.2其他違反雙方約定事宜,遵從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約定承擔法律責任。
10 勞動爭議
10.1雙方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附加註明:
1.本標準由綜合管理部提出。
2.本標準經總經理2023年1月1日批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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