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2021-06-10 20:45:28 字數 2465 閱讀 3808

1. 目的

為加強公司用工、崗位聘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司勞動用工制度,根據《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人員的管理,均依據本制度執行。

3. 重要釋義

本制度中提及的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書是處理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的重要法律依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4. 管理職責

4.1 總經理工作部----歸口管理部門

4.1.1 負責勞動合同的訂立、解除、終止、續訂工作。

4.1.2 負責處理公司勞動合同糾紛。

4.1.3 負責對勞動合同的管理。

4.1.4 負責解釋、執行勞動合同。

4.2 其他工作部門------協助管理勞動合同

4.2.1 負責協助解釋、執行勞動合同管理。

5. 勞動合同的訂立

5.1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必須訂立勞動合同。

5.2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並且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5.3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一式三份,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各執乙份,鑑證機關執乙份。

5.4 勞動合同包括以下內容:

.4.1 勞動合同期限;

.4.2 工作內容;

.4.3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4 勞動報酬;

.4.5 勞動紀律;

.4.6 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

.4.7 社會保險和福利;

.4.8 違反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的責任;

.4.9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5.5 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根據工作崗位的特點、工作需要和勞動者本人條件與勞動者協商約定。

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

5.5.1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在三年以上,至少一年。

5.5.1.

1 新參加工作、學歷在本科及以下的,首次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為一年;研究生學歷的,首次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一般不少於三年。調入人員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為三年。

5.5.1.

2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包含股東單位工齡)或連續工齡滿15年的,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5.5.2 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約定終止履行的時間;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應當約定終止條件;訂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時間為雙方約定的工作任務完成的時間。

5.5.3 特殊聘用人員的勞動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勞動合同期滿後根據工作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期限為一年。

5.5.4 一般聘用人員及臨時工的勞動關係由勞動**單位**。

5.6 公司招用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的勞動者,在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5.7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事項和違約責任等容易引起勞動爭議的有關事項。

5.8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 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續訂和變更

6.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6.1.1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6.1.2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已經完成;

6.1.3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6.2 因生產和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但應在合同期滿三十天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6.3 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6.4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4.1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6.4.2 以欺詐手段訂立勞動合同的;

6.4.3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其他規章制度的;

6.4.4 嚴重失職、徇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6.4.5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5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本人:

6.5.1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6.5.2 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6.5.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6. 由於情況發生變化,經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並作書面記錄,變更條款較多的,勞動合同可以重新簽訂。

7. 本制度由總經理工作部負責解釋。

8.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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