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2021-06-11 05:07:54 字數 3372 閱讀 339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意義)為了規範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本公司工作並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無**司管理人員還是普通員工,都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與本公司的勞動關係。

第三條(管理職責) 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範化、標準化。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合同文字) 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擬定勞動合同文字。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乙份。

第五條(知情權)公司在招用時,有權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相關的情況;在締約過程中,員工有權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公司所提供勞動崗位的相關情況。對於上述內容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同時,結合本公司實際,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等其他條款。

第七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具體期限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八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六個月為試用期。

第九條(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保密責任)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業內資訊和經營資訊,約定保密責任。對負有保密責任的員工,如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

第十一條(違約金)違反服務期和洩露商業秘密的員工,應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其違約責任。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當約定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時,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條(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合同中止)由於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按照法定或者約定的內容,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若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

第十五條(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若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十七條(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採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第四章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經濟補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1、公司提出並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公司的違規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員工在停工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產、搬遷、技術改造、兼併、分立等),致始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第十九條(補償標準)

1、給付標準。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付相當於本人乙個月工資收入的補償金,對於停工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員工,另外給予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2、計算標準。計發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收入,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計算。

第二十條(法律責任)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甲、乙雙方因合同而發生爭議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五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條(制度管理)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制度,並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範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操作實務)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式和書面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1、簽訂。公司自招用員工之日起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乙份;

2、續訂。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天內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3、順延。勞動合同屆滿時,符合順延合同期限條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長,公司可以延長勞動合同期。公司對順延勞動合同期限情況進行書面記載;

4、終止。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其本人,載明實施終止的時間;

5、解除。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並送達本人。

第二十四條(管理臺帳)公司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係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勞動合同基本情況臺帳(總帳);

2、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臺帳(個人明細帳);

3、員工培訓記錄臺帳(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出資培訓);

4、員工出勤統計臺帳;

5、員工醫療期管理臺帳(醫療專案,停工醫療時間);

6、其他專項協議臺帳(如約定服務期、保守商業秘密的專項或補充協議)。

第二十五條(其他)

1、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相牴觸的,以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為準並及時予以修改;

2、所有員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確地實施本制度,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3、本制度自2023年06月0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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