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2021-06-18 18:10:36 字數 3978 閱讀 4114

第一條目的

為了確保公司與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勞動用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各大區、分公司、子公司、所屬部門等等。

第三條職責

1. 各大區、分公司、子公司人力資源負責人:負責定期跟蹤、檢查本部門員工勞動合同狀況,及時通知、並辦理本部門員工的勞動合同續簽、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負責把簽署好的續簽、變更、解除、終止相關文字提交到集團蓋章、鑑證;負責將蓋章、鑑證後的相關檔案返還員工本人。

2. 人事服務專員:負責屬地各部門新員工的勞動合同首次簽訂;負責審核各部門提交的續簽、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相關檔案;負責所有合同文字的蓋章存檔、備案;負責定期檢核本屬地各部門勞動合同簽訂情況。

3. 公司法務人員: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起草公司標準的勞動合同文字,以及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函件等模板及其他法律手續的辦理;處理勞動仲裁、人事糾紛;提供其他涉及法律、政策方面的支援服務。

第四條勞動合同訂立原則

4. 公司與員工在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凡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一律不予錄用;

第五條勞動合同訂立形式

公司所有人員勞動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文字一式三份,員工本人乙份,員工個人檔案乙份,公司員工檔案乙份。員工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公司原則上不得聘用,已經聘用的應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補籤勞動合同,員工拒絕補簽的,應在乙個月內書面通知員工終止勞動關係。

第六條勞動合同訂立主體

勞動合同訂立主體原則上為員工服務部門所在公司(包括集團下屬分公司、子公司)或學院等等。集團公司高階管理者、分公司或子公司第一負責人、學院第一負責人、大區第一負責人及集團公司外派幹部均與集團公司訂立勞動合同。

第七條勞動合同訂立條件

擬聘用人員滿足以下條件的,公司將與其訂立勞動合同:

1. 攜帶《入職通知書》,並能夠真實提供《入職通知書》中要求的全部個人資訊資料;

2. 入職體檢符合要求;

3. 了解並同意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八條勞動合同型別

勞動合同氛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包括首簽和續簽):

1. 管理類和技術類崗位:勞動合同期限六到十年。

2. 營銷類崗位:勞動合同期限三年。

3. 生產、職能、安裝類崗位首期勞動合同期限為四年;

4. 因部門業務需要不適用以上兩條規定的,經部門主管領導核准後,可視實際情況確定期限。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包括首簽和續簽):

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員工,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程式,公司將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

根據崗位需要部門與員工協商一致後,有部門申請,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同意後可以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

第九條勞動合同訂立內容

公司採用公司統一制定並在各地勞動部門進行備案的標準勞動合同文字。對於不能使用公司統一制定的標準勞動合同文字的各公司大區/ 子公司,將採用當地勞動局監製的標準勞動合同文字,勞動合同附件為公司統一制定的附加條款。

勞動合同附件可包括:《員工保密協議》、《員工培訓協議書》、《員工手冊》、《入職承諾書》、公司其他規則制定。

第十條關於試用期的約定

公司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對試用期的約定按以下標準執行:

1.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乙個月;

2.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二個月;

3.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三到六個月,但不可超過六個月;

4. 與同一員工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 特殊引進人才,由部門第一負責人及主管領導批准並報公司人力資源部領導批准後可縮短或免除試用期;

6.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7. 試用期表現優秀的員工,由部門第一負責人批准並報公司人力資源部領導批准後可提前轉正。

第十一條競業限制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由所在部門提出,公司可與其簽訂《保密協議補充協議》,約定員工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到與本公司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競業限制期限一般6-24個月,最多不超過24個月。

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補充協議》的員工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如公司要求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則公司按協議決定每月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保密協議中已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員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所在部門應在離職審核表中明確是否需要員工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如需員工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由公司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補充協議》,進一步明確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補償金數額等。

第十二條脫密期

公司外派至國外工作的員工,由所在部門提出,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補充協議(出國脫密期)》,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的6個月內,公司可以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並採取相關脫密措施,員工服從公司的脫密措施安排,並在上述6個月的脫密期滿後再辦理離職手續。

執行脫密期協議人員不再履行原保密協議中的競業限制條款。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變更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內容調**如員工在集團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學院等不同法人主體間調動,員工應與調入公司或學院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及約定事項可與原合同相同,也可由雙方協商重新確定。

勞動合同期內,員工因申請專業技術培訓或在職進修與公司約定服務期的培訓協議的,期限先於《員工培訓協議書》約定的服務期前屆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服務期限屆滿時止。

公司發生合併、分立等情況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原勞動合同權利、義務由合併、分立後的公司繼續承擔。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解除

1. 公司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內,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簽訂書面《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2.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公司提交書面離職申請(試用期內可提前三日),與公司約定了脫密期的員工,提前通知時間以約定為準。

3. 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及程式。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到期或符合法律規定條件時,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需在勞動合同到期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勞動合同到期終止。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續訂

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前60天由其所在部門負責人確認續簽一件,並在勞動合同期滿前45天書面通知員工,並與員工本人溝通續簽意見。雙方均書面同意續簽後,由業務單元人力資源負責人填寫《續簽勞動合同審批》 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後,在勞動合同到期前組織員工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員工將續簽後的勞動合同文字提交給部門/分公司、子公司人力資源負責人,由部門人力資源負責人提交給區域/ 集團人事專員。

區域/集團相應的人事服務專員將負責勞動合同文字蓋章、鑑證。並將完成的勞動合同文字交由各分公司、子公司、大區人力資源負責人返還給員工本人。

第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給予支付。

第十八條員工違反竟業限制協議約定或培訓協議伺服器的約定,公司可以收取違約金,具體按公司相關制度及雙方協議的約定執行。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的管理為公司各級人力資源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採用屬地化管理原則,即公司大區/分公司、子公司人力資源部對本地區各業務部門的勞動合同實施管理。

第二十一條任何勞動合同版本的啟用和變更均須報集團人力資源部核准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條任何對保密協議、約定事項及合同訂立規定的更改須報集團人力資源部核准後方可執行。

第二十三條員工在履行、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過程中出現爭議的,可通過工會過職工代表與公司協商解決,工會及職工代表充分履行調解職能。

第二十四條經工會或職工代表調解無效的爭議,員工可向公司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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