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領導幹部任前公示制度

2021-06-18 18:05:18 字數 1356 閱讀 1705

一、公示原則

1、實事求是原則;

2、群眾公認原則;

3、民主集中制原則;

4、依法辦事原則。

二、公示物件

縣委擬提拔的縣管正局(鎮)級、副局(鎮)級職位的領導幹部(含由鎮長改任鎮黨委書記的幹部);擬交流任職的縣管正局(鎮)級領導幹部;其它有關重要崗位、重要職務認為需要公示的物件。

三、公示內容

被公示物件的自然情況、工作簡歷、現任職務,年度考核情況及任職意向。

四、公示形式

由縣委組織部印發專號公示檔案。公示範圍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方式,可以在內部公示,以通知的形式向有關單位黨組織公示,或在所在單位機關全體人員大會上公示;也可以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公示。

五、公示時間

公示時間為7天,全過程接受社會反映情況。

六、反映、舉報形式

各單位和個人可用口頭或書面形式向縣委組織部反映、舉報被公示物件有關問題,反映、舉報情況者要署真實姓名。

七、公示程式

1、縣委常委會集體討論幹部任用方案。

2、對擬任用物件進行公示。

3、收集對公示物件的反映、舉報意見,根據反映、舉報的情況和問題的嚴重程度責成有關部門作出及時調查核實。

4、公示期滿後,對沒有反映、舉報或有反映、舉報但經調查核實沒有問題或查無實據的公示物件,及時按有關程式任命。

5、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將調查結果提請下次縣委常委會復議,並按有關程式決定是否任命:(1)對舉報問題比較嚴重,在公示期滿前無法查清者,根據需要適當延長公示期,暫緩任用;(2)對有群眾舉報,經查確有問題者。

八、公示監督

1、反映、舉報的重點為公示物件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問題。

2、組織部門嚴格為所有反映、舉報公示物件問題的同志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懷疑和打擊舉報人,發現有洩密或打擊報復現象的,對當事人嚴查重處。

3、反映、舉報問題要嚴肅認真,實事求是,不得故意誹謗。凡故意誹謗,一經查實,依法追究責任。

4、組織部門對群眾署名來信或來訪反映的問題要有報必查,並及時反饋調查結果。

5、對反映存在輕微問題,不影響今後行使職責、開展工作的公示物件,可按正常程式進行研究任命,但在任職前組織上必須對其進行誡勉談話,指出其存在的問題,並限期改正。

6、對舉報反映有以下問題之一,經查屬實的公示物件,視情不予任用或暫緩任用:

(1)政治思想有問題的;

(2)違反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定和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

(3)違反計畫生育政策或在計畫生育工作上有嚴重失職行為的;

(4)其他不符合幹部選拔任用條件的。

7、對在調查中發現有違反黨紀、政紀、國家法律行為的公示物件,要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九、本制度由中共江寧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十、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科級幹部任前公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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