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公示制度

2022-12-19 20:57:02 字數 843 閱讀 7699

為認真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檔案精神,加強礦領導深入現場和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對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群眾監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載體

在礦井口和排程室等顯著位置設立公示欄,應根據實際情況及動態管理、長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進行規範。要盡可能獨立置放,位置明顯,字型端正,實用規範。遇有損壞或字跡不清的,要及時更換、維修或重新整理。

二、公示物件

礦長及黨委書記;主管安全、生產、基建、機電和技術管理及其他礦級副職;副總工程師等礦井領導幹部帶班下井情況。

三、公示範圍

上級主管部門、在礦工作的各級領導幹部及職工以及社會各界新聞**。

四、公示內容

1、礦井制訂的礦領導帶班下井計畫,包括下井班數;

2、礦領導帶班下井交**記錄專案(內容)包括:下井時間、地點、經過線路、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

3、每月對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的考核結果,以及與考核結果相關的獎懲情況;

五、公示要求

1、礦領導帶班下井計畫必須符合上級相關檔案的要求,詳細制定下井班次和下井點次。

2、公示工作必須由礦井安監人員對礦領導帶班下井記錄進行認真統計,與下井帶班交**記錄核對,經礦井安監部審核無誤後,進行公示。

3、在礦領導填寫交**記錄和帶班記錄後,礦排程室負責及時對排程公示欄進行填寫;群監站負責及時對井口公示欄進行填寫。

4、公示欄填寫內容必須確保真實性,填寫人員必須認真核實,嚴禁出現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現象。

5、礦領導帶班下井公示接受上級部門、群眾及社會各界**監督,如發現公示內容不實,可向有關主管部門檢舉。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為貫徹落實 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發 2010 23號 檔案精神,保持礦井安全生產長期穩定。根據 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3號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 結合實際,對領導帶班作如下規定 一 帶班人員範圍 公司副總以上領導。二 公司領導嚴格執行下井帶班制度,每月帶班不低於五次...

煤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

關於印發 xx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的 通知礦屬各單位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 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發 2010 23號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 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 的規定,結合礦井安全生產實際,特制定 xx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執行。附 1 xx煤...

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1 一般規定 1 帶班人員範圍 主要負責人 領導班子成員 副總以上工程師。2 帶班次數 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5次,領導班子成員 副總以上工程師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10次。3 帶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下井帶班工作計畫的安排,特殊情況不能帶班的,必須提前與其他帶班人員協商替換,確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