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2023-01-02 05:36:02 字數 1218 閱讀 1836

根據《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第33號)和黑河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帶班下井的指導意見要求,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礦級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

一、建立健全領導帶班組織機構

煤礦法人代表(礦長)任組長,總工程師任副組長,礦各級領導任成員,形成我礦各級領導幹部齊抓共管安全生產局面。下井帶班領導為:礦長、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機電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

二、帶班下井人員及帶班次數要求

根據上級相關檔案規定,我礦的管理人員都要堅持下井帶班,礦主要負責人下井帶班不少於5次,具體見我礦領導幹部下井帶班日期安排表。

三、下井帶班負責區域及時間要求

我礦帶班下井負責巡查的區域分為採煤、掘進、開拓、機電、運輸、通風五大區域;帶班每天分成三班,即一班、二班、三班,每班1—2名負責人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現場帶班作業,要與工人同上同下,帶班時間不低於8小時。

四、帶班下井人員職責

1、帶班下井人員要把保證安全生產作為第一責任,切實掌握當班井下負責區域的安全生產狀況,加強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及時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2、煤礦礦長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帶班下井人員要對當班負責區域安全生產負責。當井下發生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嚴重問題和重大安全隱患時,帶班人員必須立即採取停工、撤人、排除隱患等處理措施,並及時向礦長報告。煤礦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在追究礦長、隊長責任的同時,追究帶班人員相應責任。

五、帶班下井內部管理制度和考核

1、實行井下帶班交**制度。下井帶班人員必須到採煤、掘進、開拓、機電、運輸、通風作業現場巡查,發現安全隱患和工人違章作業,必須安排現場管理人員進行處理。並將隱患和違章情況在交**記錄上註明(內容包括:

現場隱患、處理情況及期限、處理隱患責任人等),並認真填寫交**記錄本,否則,處罰50元/次。

2、建立下井帶班檔案

下井帶班人員公升井後,要將入井、公升井時間、經過路線、發現問題及處理意見等情況在礦排程室進行詳細記錄,由安檢科月底存檔備查。對記錄不全者處罰50元/次,弄虛作假者處罰100元/次。

3、考核制度

(1)懲罰制度:對下井帶班人員實行月考核,每月未按規定次數帶班者,每少1次,處罰當月工資20%;若下井帶班人員現場帶班時間低於8小時或未到規定現場區域(特殊情況除外)檢查,罰50元/次。

(2)獎勵制度:下井帶班人員每月按規定下井,並且所負責的區域未出現重傷以上事故,獎勵下井帶班人員50元/次。每月由安檢科進行考核,礦長、安全副礦長負責審核,超出規定的下井帶班次數不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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