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領導帶班下井管理制度

2021-06-30 10:28:39 字數 1693 閱讀 1043

一,為督促礦領導認真履行帶班下井職責,嚴格礦領導帶班下井管理,把礦領導帶班下井工作落到實處,根據****監管總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和省、市、縣安全監管部門檔案精神,並結合本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本礦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對落實本制度全面負責,主管安全管理的副礦長對落實本制度負直接責任,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制度的貫徹落實。

三,本制度所稱礦領導,是指本礦長、安全副礦長、技術副礦長、生產副礦長兩名。

四,本礦所有從業人員有權對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進行監督,有權了解礦領導帶班下井的日常管理事務。

五,礦領導帶班下井必須和井下作業人員同時入井、同時公升井、忠於職守、盡職盡責。

六,礦領導帶班下井,必須履行以下職責:

1,做好井下採掘作業場所、水幫浦房、主要開拓巷道、通風構築物、供配電設施、提公升運輸設施裝置和採掘、裝卸、提公升、運輸、通風、排水、維修、檢測監控等作業活動的安全檢查及檢查巡視,全面掌握井下安全生產情況;

2,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對所帶班次的作業活動的生產安全負直接責任;

3,遇到險情時,及時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撤離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七,礦山從業人員應當遵章守紀,服從帶班礦領導的指揮和管理。

沒有礦領導帶班下井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下井作業。從業人員在井下作業過程中,發現並確認帶班下井領導無故提前公升井的,經向當班班組長說明後有權提前公升井。

八,每月28日前由礦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定下乙個月礦領導帶班下井計畫,報礦長批准後執行。

九,礦領導帶班下井月度計畫,必須明確每乙個班次帶班下井的領導名單,下井及公升井的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請假與調換人員審批程式等內容,並要在上月底前在井口和礦辦公室予以公布。

十,礦領導存在特殊情況不能帶班下井,必須書寫註明原因事由和不能下井理由的請假條並由礦長簽字批准後方可調換帶班下井礦領導。

請假條必須在礦長批准後的1天內交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存擋備查。

十一,由礦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於每月5日前,對上乙個月領導帶班下井情況進行彙總考核、做為計算經濟獎懲的依據,並對上乙個月下井計畫完成情況在公示欄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二,礦領導必須認真填寫下井交**記錄,並向**領導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生產狀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處理情況、需要注意的事項等。

十三,礦領導公升井後,應當及時將下井及公升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結果等有關情況進行登記,以存檔備查。

十四,根據礦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於對上乙個月領導帶班下井情況進行彙總考核結果,對積極按照帶班下井計畫完成帶班任務的礦領導按照每帶乙個班次補助20元的標準進行補助;對雖有特殊情況、但未請假的每少帶乙個班次扣發100元的標準進行經濟處罰。對既沒有特殊情況、又未履行請假程式的礦領導或者未親自填寫交**記錄、帶班下井登記的,扣發當月全部帶班下井補助並罰款1000元,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擅離職守追究法律責任;

以上對礦領導帶班下井經濟補助和處罰按月發放和收繳。

十五,礦領導帶班下井月度計畫、帶班下井情況彙總考核情況記錄、請假條、交**記錄、帶班下井登記等檔案資料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專門檔案件,認真保管。

十六,礦領導帶班下井月度計畫、帶班下井情況彙總情況考核記錄、請假條要至少儲存2年;交**記錄,帶班下井登記要長期歸檔保管。

十七,可以認定本制度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是指礦領導本人或近親屬生病住院、近親屬紅白事、參加上級組織的學習等不能帶班下井的情況。

十八,本制度自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發後以礦正式檔案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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