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2023-01-05 11:00:05 字數 893 閱讀 9485

為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檔案精神,保持礦井安全生產長期穩定。根據****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結合實際,對領導帶班作如下規定:

一、帶班人員範圍:公司副總以上領導。

二、公司領導嚴格執行下井帶班制度,每月帶班不低於五次。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一名副總以上領導在現場帶班作業。

所有帶班領導在帶班硐室(地點)填寫交**記錄,上、下班的交**時間必須一致(即交**記錄簿填寫的上班**時間與下班**時間必須一致)。

三、具體帶班安排由排程室根據礦井生產實際確定,公司領導按確定的帶班表帶班。

月度帶班計畫在公示欄公示,每日公司領導帶班計畫在井口公示,帶班期間發現問題的解決落實情況在井口公示欄公示,接受職工監督,公司領導帶班公示由安全管理部落實。交**時間分為夜班1:00-1:

30、早班9:00-9:30、中班17:

00-17:30。

帶班人員必須保持與工人同上同下,帶班時間不低於8小時。

四、帶班領導無出差等特殊情況不得找人替班,若有出差等特殊情況確需找人替班時,帶班領導必須履行書面請假手續,經總經理批准後,由本人安排相應替班公司領導。

書面請假單一式兩份由請假人負責交到公司排程室和安全管理部,以利於安排替班人員和存檔,排程室應即時更改井口公示。嚴禁空崗空班,對發生事故而沒有公司領導現場帶班的,依法追究排定的帶班公司領導責任。帶班人員入井後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中途公升井離開崗位。

確實需要離開的,應經總經理批准,另行安排人員接替後方可離開。替班期間井下發生事故,原帶班人員與替班人員共同承擔責任,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帶班領導必須到指定地點帶班,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帶班過程中保持與排程聯絡,全面掌握當班安全生產狀況,每班與排程室的聯絡次數不少於三次,同時排程室要做好相關紀錄。

煤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

關於印發 xx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的 通知礦屬各單位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 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發 2010 23號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 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 的規定,結合礦井安全生產實際,特制定 xx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執行。附 1 xx煤...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公示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 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發 2010 23號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 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 的檔案精神,加強礦領導深入現場和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對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群眾監督,特制定本制度。一 公示載體 在礦井口和排程室等顯著位置設立公示欄,應...

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1 一般規定 1 帶班人員範圍 主要負責人 領導班子成員 副總以上工程師。2 帶班次數 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5次,領導班子成員 副總以上工程師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10次。3 帶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下井帶班工作計畫的安排,特殊情況不能帶班的,必須提前與其他帶班人員協商替換,確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