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帶班下井制度

2021-05-28 07:32:17 字數 1592 閱讀 7353

平朔井工一礦

簽發: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嚴格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規定,強化礦井安全責任主體地位,提高執行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副隊長級以上領導幹部。

第二章帶班規定

第三條礦每班必須有一名副總工程師以上領導帶班下井,各專案部必須有一名副經理以上幹部帶班、各區隊每班必須有一名副隊長以上幹部帶班下井,帶班人員必須做到在井下交**並與工人同上同下。

第四條每月末排程室負責將副總工程師以上領導下月帶班計畫排出報公司總排程室、安監局;各專案部、各區隊將單位管理幹部帶班表排好,報礦排程室、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備案。如有變更,由礦主要領導同意並簽字後上報公司總排程室、安監局。

第五條副總工程師以上領導每月帶班下井次數不少於5 個,專案部經理每月帶班次數不得少於5個,副經理每月帶班次數不得少於8個,區隊帶班人員每月帶班次數不少於10個,在井下帶班時間均不得少於8小時。

第六條副總工程師以上領導帶班時,必須在將姓名、入井、出井時間在副井口和礦排程室明示。

第七條帶班人員堅持班中匯報制度,每班向礦排程匯報不少於3次(即:**時匯報當班帶班人員姓名、現場安全隱患、當班出勤、工作安排;班中匯報生產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匯報本班生產完成情況、隱患整改情況及下一班需要解決的安全生產問題),有特殊情況必須隨時匯報。

第八條帶班領導幹部下井時,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加強對井下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全面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

(二)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三)當井下生產發生故障時,礦帶班領導必須立即到現場協調指揮,盡快恢復生產,若影響時間較長,必須按公司相關規定逐級上報。

(四)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第九條所有帶班人員必須按要求分別認真填寫值、帶班記錄以及浴室、燈房、井口、排程四對口等記錄,內容包括入井時間、現場巡查路線、現場查出隱患和問題的處理情況、公升井時間等。礦領導值、帶班記錄由礦排程室留檔儲存;專案部、區隊帶班記錄由本單位留存。

第十條駐礦安監站、質量標準化辦公室對副總工程師以上領導、各區隊帶班情況進行時時監控,且不定時抽查,對檢查情況月底彙總,作為月安全基礎考核,經營管理部在當月績效獎中兌現獎罰。

第十一條每月末,由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負責將當月副總工程師以上領導帶班下井工作完成情況候車大廳公示。

第三章問責辦法

第十二條帶班人員(副總工程師級以上領導)無故不下井帶班的,礦排程立即通知下一組值班人員下井帶班。對無故不下井帶班的,第一次在公司罰款3000元的基礎上加罰2000元,並給予通報批評,獎勵替班人員500元;第二次在罰款5000元的基礎上加罰3000元,並給予記過處分;年內累計達到三次及以上,礦建議公司給予撤職處分。

第十三條區隊無帶班人員(副隊長以上幹部)下井到現場的,全隊立即停工、停產,如帶班人員遲下井或早公升井,工人有權與帶班人員同上同下。對於違反規定的責任人,第一次在公司罰款1000元的基礎上加罰1000元,並給予通報批評;第二次在公司罰款3000元的基礎上加罰2000元,並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累計三次及以上的,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同時對區隊主要負責人進行降職處分。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平朔井工一礦

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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