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

2023-01-02 10:48:02 字數 2424 閱讀 1999

關於印發

《xx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

通知礦屬各單位: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規定,結合礦井安全生產實際,特制定《xx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執行。

附:1、《xx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筠連縣***xx煤業有限責任公司

2023年2月6日

xx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總局令86 號)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總局令 33 號)等的規定精神,以及公司關於領導幹部下井帶班的相關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各級領導深入現場了解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制止違章違紀現象,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規定

1. 帶班領導必須經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取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證,並熟悉井下各生產系統。

2. 帶班人員範圍: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

3、帶班次數:礦長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5次,總工程師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5次;生產副礦長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15次,安全副礦長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15次;機電副礦長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15次,

4、帶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下井帶班工作計畫的安排,特殊情況不能帶班的,必須提出書面申請報經縣安監局批准方能調整帶班人員,確保每班至少有一名礦領導入井帶班。

5、帶班人員在井下進行交**,並認真填寫帶班記錄和交**記錄,帶班人員入井時間:早班7:30、中班15:

30、夜班23:30,帶班人員與當班職工一同入井,一同出井,且帶班時間不得低於8小時。

6、每月30日前由礦生產排程室對帶班人員的帶班日期、班次進行安排,並發給每乙個帶班人員,以便帶班人員安排好日常工作。

二、帶班人員職責

1. 帶班人員必須掌握當班的安全生產狀況。即人員到崗情況、裝置情況、生產(作業環境)安全情況、生產任務(產量)完成情況等,對當班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2. 帶班人員必須做到與職工同進同出,發現的安全隱患得不到處理不放過。

3. 帶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並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4. 關口前移,重點加大對生產中各重點環節的檢查和巡視,必要時,對重點工作、關鍵環節及重大隱患的處理蹲點把關。

5. 認真檢查各作業點的工作人員是否執行操作規程,有無違章作業現象,協調所在區域的區隊之間、各環節的關係,維護安全生產秩序。

6. 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人員必須立即採取停產、撤人、

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並及時向礦排程室匯報。

7. 如實填寫帶班記錄、交**記錄。

三、考核及相關規定

1. 由礦安委會辦公室對帶班人員進行考核,報礦長審定後執行。

2. 帶班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擅離職守,不能完成規定帶班次數的,給予罰款處罰。

3. 帶班人員未與當班員工同進同出的,帶班時間不足8小時的,按違反勞動紀律論處,並視其情節輕重,必要時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造成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4. 未填寫帶班記錄、交**記錄的,給予罰款處罰。

四、下井帶班交**制度

1. 下井帶班人員在本班結束後,必須嚴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職責。

2. 下井帶班人員在井下指定地點當面進行交**,嚴禁**交**,工作面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必須提前通知**領導到現場交**,防止因交**不清而導致工作失誤或誘發事故。

3. **人員要認真如實地介紹當班帶班區域各工作面(點)的安全狀況,裝置的運轉情況,有無安全隱患,以及處理意見和其它注意事項,交代完畢後經雙方在交**記錄簿上簽字後,方可下班。

4. 交**人員必須認真對待交**工作,必須做到工作面情況交待不清不交接、安全防範措施不清不交接、工作安排不到位不交接。做到「面對面手拉手,你不來我不走」,將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切實做好交**工作。

五、下井帶班檔案管理制度

1. 領導下井帶班記錄的內容包括:下井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

意見等。

2. 領導下井帶班記錄必須由當班帶班領導本人填寫,嚴禁他人代為填寫,以確保記錄的真實性。

3. 領導下井帶班記錄與下井記錄、檔案應一一對應。

4. 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由礦安委會辦公室負責收集、儲存,儲存期不少於一年。

5. 凡未按要求建檔或檔案資料保管不善出現遺失、損毀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六、下井帶班公示制度

1. 下井帶班人員應在井口和排程室顯著位置公示,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2. 公示內容:當天(班)公示帶班領導的姓名、帶班班次、區域。月底公示當月帶班領導帶班次數及班次。

3. 公示欄填寫內容必須確保真實性,嚴禁出現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現象。

4. 領導下井帶班公示接受職工監督,如發現公示內容不實,可向礦安委會辦公室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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