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問責制度

2021-06-01 21:52:02 字數 2735 閱讀 1132

1. 目的為加強公司領導幹部的工作責任心,特制定本制度。

2. 範圍本制度適用於甘肅祁連山藥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機關各部門、各車間領導班子正副職、機關部員、主辦以上、車間組長、段長和工藝員(以下簡稱領導幹部)。

3. 責任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4. 正文

4.1 問責堅持權責統

一、實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調查處理問責事項,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在適用問責上人人平等。

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問責:

4.2.1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4.2.2 獨斷專行、決策失誤;

4.2.3 濫用職權、違法行政;

4.2.4 辦事拖拉、推諉扯皮;

4.2.5 不求進取、平庸無為;

4.2.6 欺上瞞下、弄虛作假;

4.2.7 態度冷漠、作風粗暴;

4.2.8 鋪張浪費、攀比享受;

4.2.9 暗箱操作、逃避監督;

4.2.10 監管不力、處置不當。

4.3 問責方式:

4.3.1 誡勉談話;

4.3.2 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評獎資格;

4.3.3 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4.3.4 責令公開道歉;

4.3.5 通報批評;

4.3.6 調整工作崗位;

4.3.7 停職檢查;

4.3.8 勸其引咎辭職;

4.3.9 責令辭職;

4.3.10 免職。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或並用。

採用第4.3.6項至第4.

3.10項問責方式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辦理。被問責的情形構成違反黨紀、政紀應追究紀律責任的,由企業管理部門立案查處。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4.4 問責情形及採取的問責方式

4.4.1 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的,對領導幹部採用誡勉談話、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的方式問責;

4.4.2 情節嚴重,損害和影響較大的,對領導幹部採用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的方式問責;

4.4.3 情節特別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的,對領導幹部採用勸其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方式問責。

4.5 從重問責,從輕、減輕問責以及免予問責的情形

4.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4.5.1.1 1年內出現2次以上被問責的;

4.5.1.2 在問責過程中,干擾、阻礙、不配合調查的;

4.5.1.3 打擊、報復、陷害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的;

4.5.1.4 採取不正當行為,拉攏、收買問責調查人員,影響公正實施問責的。

4.5.2 發現並及時主動糾正錯誤、未造成重大損害和影響的,可從輕、減輕問責。

4.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問責:

4.5.3.1 因下級部門(車間)以及有關人員弄虛作假,致使難以作出正確判斷,造成未能正確履行職責的;

4.5.3.2 因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內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體、詳細、明確規定或要求,無法認定責任的;

4.5.3.3 因不可抗拒因素難以履行職責的。

4.6 問責程式具體規定

4.6.1 通過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制度第三條所規定問責情形的,經初步核實,反映情況存在的,由公司相關部門向監事會提出書面建議。

4.6.1.1 董事會及其領導的指示、批示和通報;

4.6.1.2 公司黨委、董事長、總經理提出的意見建議;

4.6.1.3 各部門、車間提出的意見建議;

4.6.1.4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

4.6.1.5 巡視(巡查)、工作檢查或工作目標考核中的意見建議;

4.6.1.6 其他渠道反映的。

4.6.2 由公司監事會決定啟動問責程式並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組在處理調查事項時,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4.6.3 被調查的領導幹部應當配合調查。阻撓或干預調查工作的,調查組可以按照幹部任免程式的有關規定,提請暫停其職務。

4.6.4 調查組應當聽取被調查的領導幹部的陳述和申辯,並進行核實,如其申辯成立,應當採納。不得因被調查人申辯而從重問責。

4.7 調查組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工作,並向監事會提交書面調查報告。情況複雜的,經過批准,可延長5個工作日。

4.8 調查報告包括問責情形的具體事實、基本結論和問責建議。

4.9 調查終結後,由監事會作出幹部問責決定。

4.10 問責決定書應當自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並告知被問責人享有的權利。

問責情況應及時告知作出問責批示、提出問責建議的有關單位或個人。

4.11 被問責的領導幹部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董事會申訴。申訴期間,問責決定不停止執行。

4.12 董事會收到被問責人的申訴,由監事會進行復議、複查,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4.12.1 問責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問責方式適當的,維持原決定。

4.12.2 問責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問責方式不當的,變更原決定。

4.12.3 問責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確鑿的,撤消原決定,並在一定範圍內澄清事實、恢復名譽。

4.13 被問責的領導幹部對問責申訴決定不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4.14 調查組成員與被調查的領導幹部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依法迴避。調查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作出的調查結論與事實出現重大偏差,致使監事會作出錯誤的問責決定,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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