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2021-10-02 19:39:41 字數 1499 閱讀 1927

第9條員工進入公司報到當天,需在人力資源部簽訂勞動合同,由於特殊原因未簽的,需在入職第一周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入職後不同意簽訂勞動合同則不予錄用。

第10條在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員工可先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

第11條勞動合同應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持乙份。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公司和員工雙方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依勞動合同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12條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1~5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

第4章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第13條公司與員工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本著協商一致的原則,可採用書面形式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第14條如果簽訂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在 5 日內做出書面答覆。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第15條公司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時,不得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16條公司發生合併或分立等情況時,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公司繼續履行。

第17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3.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4.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5.法律、法規規定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等。

第18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3.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4.員工同時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5.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19條公司正式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員工在試用期內要提前三日通知部門解除勞動合同。

第2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自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確定不續簽。

2.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4.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5章勞動合同續簽

第21條勞動合同期滿 20 天前,人力資源部將續簽名單發給各部門主任,如不同意續簽,部門主任應於五日內遞交不續簽的理由及考評記錄。同意續簽的,由人力資源部在合同期滿 10 天前下發《合同續簽通知書》給員工,並由員工本人簽收。

第22條員工應在收到續簽通知書五日內(遇節假日順延)給予書面答覆,否則視為本人不同意續簽。

第23條同意續簽的工,應在收到續簽通知書五日內(遇節假日順延)遞交工作總結,經部門主任考核、力資源經理審核、經理批准,方可續簽合同。

第6章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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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凡在公司工作的員工都必須按規定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第二條勞動合同簽訂規定 1.試用員工與公司簽訂 勞動試用協議 用以明確試用期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2.臨時或兼職員工與公司簽訂 臨時 兼職 勞動協議 用以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