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2021-06-05 13:29:59 字數 3017 閱讀 8956

一、 目的

為了規範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公司和員工雙方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 適用範圍:

除董事會人員外,均適用本制度的管理。

三、 權責:

公司法人和董事會授權公司人力資源部為本制度的執行部門。其職責是代表公司負責勞動合同制度制訂、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續訂、解除和勞動合同的管理等工作;

1、 公司工會會同各部門審議、修改並確定本制度的生效執行;

2、 人力資源部指定專人負責公司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和管理等工作。

四、 具體操作:

(一) 勞動合同的簽訂:

1、 員工入職前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未能在入職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必須在入職後乙個月內簽訂,員工拒絕簽訂的,公司可提前三日通知員工終止勞動關係,發放應得工資,不作其它補償。

(二) 勞動合同簽訂後立即生效,公司和員工各儲存乙份。

(三) 試用期限管理

1、 新入職員工實行試用期限制度,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試用期限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2、 試用期限內,公司根據員工表現,依據為《新員工考核表》,經考核符合錄用條件的,轉為正式員工,如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將即時(提前三天內)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發放試用期間的工資,不作任何補償。

(四) 工作崗位調整

1、 試用期滿合同未到期限的員工,公司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的,原則上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但臨時調整員工工作崗位(不超過三個月)、公司組織架構的調整、產業、產品結構調整及工藝流程等情況發生變化 ,以及員工不勝任工作崗位的情形除外;

2、 公司將根據以下原則確定員工是否勝任本崗位工作:

(1) 績效考評有三次不及格;

(2) 三個月內出現本崗位工作職責和工作流程情況不應出現的情形達三次;

(3) 其它不符合崗位要求的情形。

3、 員工經證實不勝任原工作崗位的,公司將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及員工實際,對員工進行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員工調整工作崗位後,根據以崗定薪的原則,確定工資報酬待遇。員工應於公司規定接受培訓或到新崗位報到上班。不同意接受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的,公司將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五) 員工報酬

1、 員工的工資結構由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工資、績效工資、崗位工資、各項補貼(如社保補貼等)專案構成,崗位工資根據工種及職等職級確定,績效工資根據員工本人績效等給予浮動;

2、 公司所稱工資,是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水平的工資,計算加班工資以其為基數;

3、 計件工資中計件單價已包含正常工作及加班時間應付的工資報酬;

4、 月薪工資人員,其工資實行包乾,即月薪人員工資總額已包含正常工作及加班時間的工資報酬;

5、 員工加班和考勤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不能一一交付員工簽名確認,但員工在簽收工資時,應在工資表上簽名確認,此確認包含對正常工資、加班工資、考勤等所有工資結構的確認與認可;

6、 員工當月工資有異議,應在工資發放三日內提出,其它時間不予受理。

(六) 社會保險

公司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員工參保,公司每月從員工工資中代扣代繳員工應當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本著自願的原則,員工不同意代扣代繳的,公司應繳納部分按月合併發放到員工工資當中,由員工自行到勞動部門繳納。

(六)公司福利

1、員工享受公司應有的福利,但公司福利隨經營情況會做適當調整,以當時情況為準;

2、不能享受公司福利的情形:

(1)請長假不在公司的員工,福利不予補助;

(2)試用期限內未轉正員工。因過失等自身原因試用不合格解除勞動關係的,已享受的福利應在離職工資中扣除;

(3)合同期限內,員工單方中止勞動關係(含自動離職),已享受的福利應在離職工資中扣除;

(4)合同期限內,員工因過錯、過失、違紀、違法導致解除勞動關係(含開除、除名),已享受的福利應在離職工資中扣除;

(5)不符合外宿舍條件,在外住房的,不享受住宿、水電補貼;

(6)外宿享受住房補貼的員工,有以上(2)、(3)、(4)條情形發生時,已享受的住房補貼應在工資中扣除。

(七)勞動合同變更

1、隨著公司和員工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個別條款的變化,可進行勞動合同變更;

2、任何一方提出勞動合同變更,均應提前15日以書面方式提出;

3、變更的勞動合同經蓋章或簽字後生效,雙方各執乙份。

(八)勞動合同續訂

1、勞動合同續訂時,公司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續訂勞動合同;

2、公司在保留員工原合同(指前一次合同)工資、福利待遇情形下,員工應續訂勞動合同。員工因此不續訂勞動合同,致使員工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公司將按勞動合同終止處理,發放離職工資,不作任何補償;

3、勞動合同續訂生效程式同勞動合同簽訂過程。

(九)勞動合同解除

1、試用期限員工離職須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向人力資源部提出;正式員工離職應提前30日(管理人員提前60日)以書面形式向人力資源部提出。提前通知期限不足,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2、員工未按勞動合同及公司的規定履行工作交接義務的,公司有權暫時不給予支付工資,超過三日仍拒不辦理工作交接或不辭而別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員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有權從員工工資中扣除,工資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公司有追償經濟損失的權利。

3、員工離職後,公司保留追究其在職期間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經濟、技術、商業秘密責任的權利。

4、員工離職意味著與公司勞動關係的終止,公司不承擔其離職後任何行為的責任。

5、員工因嚴重違紀或嚴重過錯給公司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損失時,應承擔法律及經濟賠償責任,公司保留隨時解雇其的權利。

(十)其他事宜

1、公司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視同合同條款,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員工應切實遵守與執行;

2、本制度與公司規章制度有不一致之處,以此制度為準;

4、違紀違章處理:在員工犯錯事實確鑿,員工不給予認可,可採用部門負責人確認,報批工會,經公示後生效。

5、本制度員工是指:與本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所有勞動者或者與本公司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與本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所有勞動者。

五、生效與執行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制定草案,經員工代表參與討論與修改,報公司工會審批後經公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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