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初查制度的現實困惑與改革路徑

2022-12-28 00:36:05 字數 1051 閱讀 4568

作者:賀江華

**:《學理論·下》2023年第10期

摘要:初查制度是檢察機關在長期的司法實務中積累的辦案經驗總結,由於缺乏系統的法律規定,實務部門在辦具體案件時面臨諸如法律地位不明、手段有限、對公民權利保護不力、證據效力不確定等困惑,鑑於此,應該對初查制度在法律上正名,並進一步加強初查手段,明確初查獲得證據材料的效力。

關鍵詞:職務犯罪;初查;強制到案

中圖分類號:d924.393文獻標誌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09)26—0064—02

刑事初查,是指偵查機關在立案之前對犯罪案件線索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初步調查的活動。一般認為,初查是立案前所設立的乙個前置環節,其目的是辨別犯罪線索的可靠性程度,以決定是否立案和進行進一步的偵查活動。[1]

我國《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初查制度,初查制度確立於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23年頒布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初查制度是檢察機關在長期司法實務中積累的辦案經驗總結,這項制度一方面能有效抑制偵查權濫用給公民帶來的傷害,避免國家公職人員陷入不必要的刑事追訴程式;另一方面也提高了檢察機關的案件起訴率及有罪判決率,另外在集中優勢力量辦理大案要案,提高辦案效率方面也起到了不可小覷的作用。然而,這項制度一直缺乏具體系統可操作的法律規定,以至實務部門在辦案時面臨諸多困惑,亟待解決。

1.初查制度的合法性不明確。我國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初查,只是在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

」該規定只用了「審查」一詞,且物件僅限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材料」,並未涉及事實和證據;從法條字面看立法者所提倡的審查也只是書面審查,並要求「迅速進行」,並不主張進行更深入的調查,這一點由《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條件亦可以看出。《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作為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的具體操作規則,第127條至132條對初查製作規定,將《刑事訴訟法》所確定的迅速的、表面的審查深化為具體的、深入的調查,並規定可以採取詢問、查詢、勘驗、鑑定、調取證據材料等偵查手段。作為司法解釋,《規則》這一做法似乎有超越法律範圍進行解釋的嫌疑,因而也導致初查制度的合法性並不明確以至於理論界對初查的合法性爭論不休,實務部門在開展初查時又有些「底氣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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