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制度的調整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影響

2023-01-02 23:21:03 字數 1037 閱讀 3952

作者:孔文思劉巨集郭文新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32期

摘要修改後刑事訴訟法對辯護制度作了較大的修改,對律師「會見難」、「閱卷難」等問題予以解決,明確了律師在刑事訴訟各階段享有的權利和義務,這些規定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帶來了重大影響。本文擬從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角度,分析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辯護制度的規定,闡述職務犯罪偵查機關面臨的挑戰以及應對的辦法。

關鍵詞修改後刑事訴訟法職務犯罪偵查工作

作者簡介:孔文思、劉巨集,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助理檢察員;郭文新,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辦公室副主任,檢察員。

中圖分類號:d92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2)11-056-02

一、《刑事訴訟法》修改前後對辯護制度的規定

(一)律師介入刑事辯護的時間提前

根據2023年《刑事訴訟法》第33條,在偵查階段介入的律師並不具有「辯護人」的訴訟地位,只是給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的人。但「從刑事辯護現代法治涵義的角度看,刑事辯護的內容包括實體辯護和程式辯護兩個方面。只要認可這一點,那麼,偵查階段被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的訴訟地位就應當是'辯護人'。

事實上也是如此」 。 也正因如此,越來越多的人接受了偵查階段律師也應當是「辯護人」的觀點,因此,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

」這一規定,明確了律師在偵查階段「辯護人」的身份及其享有的權利和職責,使律師提前介入到了刑事辯護中。

(二)明確了律師憑「三證」即可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根據2023年《刑事訴訟法》第96條的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這條的規定,牽涉到「涉及國家秘密案件」的認定,會造成一些可能本不屬於國家秘密的案件的律師也很難與犯罪嫌疑人見面。因此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第37條做出了修改,該條的修改,對於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極大的方便,除了特殊的三種案件(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外,律師會見是不需要經過批准的,即使是上述三類案件,在偵查期間,也不是不讓會見,只是需要經過許可而已。

職務犯罪偵查辦案工作流程

第一章管轄 第一條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 賄賂犯罪案件,主要是指刑法規定的下列犯罪案件 一 案 第382條 第183條第2款 第271條第2款 第394條 二 挪用 案 第384條 第185條第2款 第272條第2款 三 案 第385條 第388條 第163條第3款 第184條第2款 四 單位 案...

構建職務犯罪偵查強制取證制度探析

近幾年,國家對腐敗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大,如何有效行使職務犯罪偵查權,實現對職務犯罪強有力的打擊,是當前檢察機關應當著重探索的問題,其關鍵在於如何實現合法 有效的取證。筆者將以此為出發點,就強制取證制度在職務犯罪偵查中的運用略陳管見。一 職務犯罪偵查強制取證權的內涵與域外考量 一 職務犯罪偵查強制取證權...

職務犯罪偵查辦案工作流程試行

四 單位 案 第387條 五 行賄案 第389條 六 對單位行賄案 第391條 七 介紹賄賂案 第392條 八 單位行賄案 第393條 九 巨額財產 不明案 第395條第1款 十 隱瞞境外存款案 第395條第2款 十一 私分國有資產案 第396條第1款 十二 私分罰沒財物案 第396條第2款 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