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偵查辦案工作流程

2021-03-03 21:27:05 字數 4226 閱讀 8599

第一章管轄

第一條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賄賂犯罪案件,主要是指刑法規定的下列犯罪案件:

(一)**案(第382條、第183條第2款、第271條第2款、第394條);

(二)挪用**案(第384條、第185條第2款、第272條第2款);

(三)**案(第385條、第388條、第163條第3款、第184條第2款);

(四)單位**案(第387條);

(五)行賄案(第389條);

(六)對單位行賄案(第391條);

(七)介紹賄賂案(第392條);

(八)單位行賄案(第393條)

(九)巨額財產**不明案(第395條第1款);

(十)隱瞞境外存款案(第395條第2款);

(十一)私分國有資產案(第396條第1款);

(十二)私分罰沒財物案(第396條第2款)。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瀆職犯罪案件是指刑法規定的下列犯罪案件: (一)濫用職權案(第397條第1款);

(二)玩忽職守案(第397條第1款);

(三)故意洩露國家秘密案(第398條);

(四)過失洩露國家秘密案(第398條);

(五)徇私枉法案(第399條第1款);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條第2款);

(七)執行判決、裁定失職案(第399條第3款);

(八)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案(第399條第3款);

(九)私放在押人員案(第400條第1款);

(十)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第400條第2款);

(十一)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第401條);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條);

(十三)濫用管理公司、**職權案(第403條);

(十四)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案(第404條);

(十五)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第405條第1 款);

(十六)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案(第405條第2款);

(十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第406條);

(十八)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案(第407條);

(十九)環境監管失職案(第408條);

(二十)傳染病防治失職案(第409條);

(二十一)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案(第410條);

(二十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410條);

(二十三)放縱走私案(第411條);

(二十四)商檢徇私舞弊案(第412條第1款);

(二十五)商檢失職案(第412條第2款);

(二十六)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第413條第1款);

(二十七)動植物檢疫失職案(第413條第2款);

(二十八)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第414條);

(二十九)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第415條);

(三十)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第415條);

(三十一)不解救被拐買、綁架婦女、兒童案(第416條第1款);

(三十二)阻礙解救被拐買、綁架婦女、兒童案(第416條第2款);

(三十三)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第417條);

(三十四)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條);

(三十五)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第419條)。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侵權犯罪案件是指刑法規定的下列犯罪案件: (一)非法拘禁案(第238條);

(二)非法搜查案(第245條);

(三)刑訊逼供案(第247條);

(四)暴力取證案(第247條);

(五)虐待被監管人案(第248條);

(六)報復***(第254條);

(七)破壞選舉案(第256條)。

第四條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製作《提請批准直接受理書》層報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決定後由本院立案偵查。

第五條本院立案偵查本轄區的犯罪案件。 上級人民檢察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直接偵查或者組織、指揮、參與偵查本院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其管轄的案件交本院偵查。本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的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檢察院偵查。

第六條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指定本院立案偵查管轄不明或者需要改變管轄的案件。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可以報請有和爭議的人民檢察院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本院應當接受上級人民檢察院發出《指定管轄決定書》辦理指定管轄的案件

第二章受理

第七條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直接受理的案件線索**包括:

(一)本院舉報中心移送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的報案、控告或舉報;

(二)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督辦的;

(三)法院、公安機關和紀檢、監察、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部門移送的;

(四)偵查部門直接接受的控告、舉報;

(五)本院其他部門移送的;

(六)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

(七)從調查取證的或者偵查的案件中發現的;

(八)從其他途徑發現的。

第八條單位、公民直接向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舉報、控告或者自首的,應當受理。對於不屬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應當向其說明,也可先行受理,並填寫《移送案件通知書》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或部門。

第九條接受舉報、控告或者投案自首的,應當由科、處、局長或指定的專人接待,並填寫《受理案件登記表》。對口頭舉報、控告或自首的,偵查人員應當製作《接受報案、控告、檢舉筆錄》或《自首筆錄》。 接受單位、公民舉報、控告,應當告知其必須實事求是,如實反映情況以及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偵查部門直接受理、自行發現等非舉報中心移送的犯罪案件線索,應當在三日內送交舉報中心登記、處理或備案。特殊情況,可以在案件立案後三日內補送舉報中心備案。 偵查部門應當指定專人統一管理案件線索,並建立線索庫,實行微機動態管理。

專管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管理制度,逐件登記線索**、涉案單位及人員、反映的事實、性質、偵查人員對線索處臵情況,並定期核對、分析。

第十一條瀆職侵權案件線索實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統一管理制度。本院應當**索受理後三日內報送亳州市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重大責任事故、重大侵害公民權益事件線索應當在受理當日上報。 對應當由上級人民檢察院管理的重大**賄賂案件線索,本院應當於發現或收到後十日內,逐件填寫《檢察機關要案線索備案移送表》,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十二條對案件線索的處理,一般由偵查部門負責人和線索專管員等共同組成的案件線索評估小組進行評估,評估意見應當記錄在案,案件線索評估後認為具有初查價值的,應當由偵查人員製作《提請初查報告》並提供初查預案,經偵查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後實施;認為不具有初查價值的,或者不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或者屬於其他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報請檢察長批准後,移交舉報中心處理;認為暫不具有初查價值,但有待查價值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提出緩查意見,報請檢察長批准。緩查線索經檢察長批准後應當由專人統一保管,並將相關材料送舉報中心備案。

第十三條對實名舉報,屬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應當協助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做好答覆工作。偵查部門直接答覆舉報人的,應當製作《答覆舉報人通知書

第三章初查

第十四條對案件線索的初查,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初查要案線索,應當堅持黨內報告制度。報告一般在獲取一定證據之後、正面接觸被查物件之前進行。

第十五條接受初查任務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檢察長決定初查後三日內擬定《初查方案》,報科、處、局長審批。 《初查方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涉案人員基本情況和有關背景材料;

二、案件線索**及涉嫌的主要問題;

三、案件線索成案的可行性分析;

四、初查所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五、初查方向及突破口的選擇;

六、初查的步驟、方法和謀略;

七、向偵查轉換的條件;

八、初查任務分工及力量分布;

九、初查中的辦案紀律和其他注意事項。

第十六條初查可以詢問舉報人和有關人員;可以向有關單位調取證據材料,查詢與案件有關的銀行帳戶、存款、匯款;可以進行鑑定;可以對證據材料進行拍照、錄影、影印和複製;可以進行勘驗、檢查等。 偵查人員詢問舉報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告知其權利義務,並做好記錄。徵得其同意,可以進行錄音錄影。

初查過程中不得直接出示舉報材料,不得暴露舉報人。 初查中,可以商請紀檢、監察、審計等專門部門配合調查;經檢察長批准,可以提前介入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調查工作。

第十七條初查一般按秘密原則進行,對過失犯罪或者危害結果比較明確的瀆職侵權案件線索,可以公開進行。初查時,一般應當在外圍獲取一定證據後再接觸被查物件;在初查**賄賂案件時,一般不接觸被查物件。經必要的調查和審查從外圍難以獲取證據而有接觸必要的,經科、處、局長同意,檢察長批准,也可以直接接觸被查物件。

第十八條初查工作不得對被查物件採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查物件的財產。

職務犯罪偵查辦案工作流程試行

四 單位 案 第387條 五 行賄案 第389條 六 對單位行賄案 第391條 七 介紹賄賂案 第392條 八 單位行賄案 第393條 九 巨額財產 不明案 第395條第1款 十 隱瞞境外存款案 第395條第2款 十一 私分國有資產案 第396條第1款 十二 私分罰沒財物案 第396條第2款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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