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案件檢查工作業務流程與方法2

2021-03-03 21:27:05 字數 4737 閱讀 8081

第一講紀檢監察概述

第一節紀檢監察工作的基本任務,職能與原則

(一)紀檢的基本涵義及其特點

紀檢,是紀律檢查的簡稱,在此推銷中國共產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依據黨的有關紀律規定,對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的違紀行為進行查處的行為。

紀檢的特徵:

1、紀檢的主體,即各級紀律檢查會員會(屬黨內的部門)。2023年初,根據黨的十四大精神,如進一步加強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強化行政監察職能,避免兩者工作的交叉和重複,更好地發揮黨政監督的整體作用,紀檢機關和行政監察機關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名稱,履行兩種職能。

2、紀檢的物件是對中國共產黨黨員的各級黨組織違紀行為的檢查,並給於當事人以相應的黨紀處分。對於違法違紀者既是黨員又是行政監察物件的,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分別按照黨的紀律檢查程式和行政監察程式作為黨紀,政紀處理。

3、紀檢是一項綜合性的監督檢查的行為。所謂綜合性,是指對黨員和各級黨組織各種各樣的違紀案件的檢查。

(二)紀檢的職能

根據《黨章》規定,紀檢機關主要有四項職能,即:

保護職能——依照黨章和黨內其他法規的規定,保護黨員權利不受侵犯的功能。

懲處職能——依照黨章和黨內其他法規的規定,對有關違紀黨員和黨組織進行處罰的職能。

監督職能——依照黨章和黨內其他法規的規定,監督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特別是領導機關,領導幹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貫徹民主集中制和嚴檢執行黨紀情況的職類和功能。

教育職能——依照黨章和黨內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教育黨是遵紀守法,履行義務,發揚黨的優良作風,增強反腐蝕能力的職責和功能。

紀檢機關的四項職能相互聯絡,不可分割的。雖然四項職能都有各自特有的內涵和表現形式,可能相互代替,但又是密不可分的,它們相互聯絡,相互依靠,共同構成紀檢職能這一整體。

(三)紀檢的任務

三項主要任務:

第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的法規;

第二,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

第三,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況。

五項經常性工作:

第一,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第二,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黨員的處分;

第三,受理黨員的控制和申訴

第四,監督同級黨員領導幹部的行為

第五、按照程式監督、檢查、指導下級紀委的工作和向上級紀委,同級黨委報告工作。

三項主要任務是黨的性質所決定,適應於黨的自身建設的需要,它的實現,則要靠五項經常性工作來保障。

(四)紀檢的原則

1、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實事」就是客觀存在的一切事物,「是」客觀事物內部的規律性;「求」就是我們去研究。——案件檢查的基本要求

2、以事實的根據,以黨紀的準則的原則。這就原則就是紀檢工作的核心,也是正確處理違紀行為的重要保證。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式合法。

3、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在適應黨紀上,不允許有任何又有超越黨紀之上的特權,所有物件,不分民族,文化程度,黨內職務高低等,只要違反黨紀,都要不例外地受到查處。

4、獨力行使檢查權的原則,是指紀檢機關對違紀案件進行檢查時,不受其他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干涉,但要依照黨章和黨內其他規定進行,而不是不受任何約束。

除上述原則外,還有堅持分***,各負其責的原則,維護黨員合法權利的原則等。

(五)紀檢監察查辦案件的重要意義

1、2023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恢復和重建紀檢機關。

2、2023年5月,**紀委發布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和例(試行)》。

3、2023年1月28日,經**紀委常委第六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2023年3月對由**紀委正式發布《案件檢查工條例》。

4、查辦案件是黨章和法律法規賦於紀檢監察機關的重要職能,是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一項極其重要的工作任務,是嚴肅黨紀的中心環節,也是反腐案倡廉建設中強化懲處的主要手段,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沒有懲處,教育就失去了說服務,制度就失去了約束力,監督就失去威懾力。

《案件檢查工條例》是檢查黨內違紀案件的基本規則,是一部重要的黨內法規。《條例》有利於紀檢機關查處違紀案件,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通過執紀辦案,嚴肅黨的紀律,加強黨的監督,推動黨風腐敗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深入開展;《條例》必將有力地支援和保護政革開放,促進經濟建設的發展,保證黨的基本路線和貫徹執行;《條例》對於規範紀檢機關的力案程式,使紀檢工作逐步走上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的軌道,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講案件檢查業務流程與方法

第一節受理

1、受理。是紀檢監察案件的第一道程式,是整個查辦違紀案件工作的前提和基礎。

受理,是指紀檢機關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對反映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黨紀的行為和線索和材料,接受並採取恰當方式於以處理的流動。

2、案件受理具有兩個基本條件:第一,檢舉、控告以及組織發現的物件,必須是黨組織或黨員。第二,檢舉,控告以及組織發現的物件實施或認實施了違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內法規的行為。

這種違紀行為,既包括實施了黨紀禁止實施的行為,也包括依法或職責應當實施,而故意不去實施的行為。

3、受理的範圍

(1)同級黨委委員,紀委委員的違紀問題。

(2) 屬上級黨委管理基本地區,本部的工作的黨員幹部的違紀問題。

(3)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幹部的違紀問題。

(4)下一級黨組織的違紀問題。

(5)領導交辦的反映其他黨員和黨組織的違紀問題。

「領導交辦」的必須經分管紀檢室領導閱批後,才予以受理。

屬下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和黨組織重大,典型的違紀問題,必要時也可以受理。

4、受理的線索和材料的**(附:流程圖)

(1)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檢舉的;

(2)領導交辦的;

(3)有關機關移送的其他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工作法律處理,或不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有關紀檢監察物件違紀違法的條件、線路和材料,應當於以受理)。

(4)違紀者自述的

(5)紀檢監察機關發現的(如黨風檢查、糾風工作、執法執紀監察、幹部陳核等)。

(6)新聞**揭露的

5、檢舉與控告的區別

檢舉,控告是案件材料**的重要途經之一,也是最普遍,最主要的材料**。但是,對檢舉,控告的更重要具體分析,區別對待。

檢舉,是指人們對違法違紀事項及其行為人的情況向紀檢監察機關或其他機關進行揭發的行為。

控告,是指被害人就自己所遭受違法違紀者的損害的事實,而紀檢監察機關進行揭發,控訴的行為。

檢舉與控告的主要區別:(1)兩者的行為主體不同。檢舉人一般是與違紀案件沒有直接關係的人,既不是同案人,也不是犯案人,而告不則是直接或間接的受害人,或是受害人的法定**人及其它等。

(2)兩者的目的不同,檢舉人一般出於義憤,或是如了維護公共利益,而先一般是也是保護自己的權益。(3)兩者揭發問題的真實程度有所不同,檢舉的情況除檢舉人受主客觀條件的限制外,大多比較客觀,真實,而控告的情況,往往帶有控告人的主觀因素,有時容易擴大事實或情節,因此,在作認定事項根據時,特別要注意審查和進行重要的調查。

6、受理工作程式

(1)認真仔細地分析材料。去偽存真,篩選出真正的案件線索。

按照「六要求」,即時間、地點、人物、情節、後果、責任。從所提供的材料分析,有的僅是了解一些情況,有的則完全是傳聞所得,甚至是完全虛假不真實的。因此,反映的線索有的是似是而非,有的是違反常規,有的過於籠統,有的則非常具體。

(2)閱登主要問題。應由紀檢監察機關管轄的問題,予以受理;不屬於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問題,應及時轉交有關機關或部門處理;對基本案件不詳實,又無實際內容的暫不受理或不予受理,予以登記存檔。

(3)初步核實。由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應填寫《初步核定呈批表》,註明案件線索**,被反映人的自然情況、反映的主要問題,承辦紀檢監察室意見,連同受理的材料一起,報分管紀檢監察部門的領導閱批後,進行初步調查核實。

第二節初步核實

1、初步核實,是指在立案之前按照規定對受理物件違法違紀行為的線索和材料,進行初步核實(審查)並予以證實的活動。

2、初步核實的任務,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問題是否存在,為立案與否提供依據。其目的是為了判明和掌握問題的真假,虛實和大小,以便決定能否立案,從而避免立案的盲目性,維護立案的嚴肅性和準確性。

3、判定初步核定(審查)方案

核查方案的內容:(1)核查的依據,分管領導或紀檢監察負責人的批示;(2)需要核查的主要問題;(3)核查的方法、步驟、時間、範圍、程式等;(3)核查組織組成,確定主辦人、協辦人等。

4、初步核查的時限規定

初步核查的時限為兩個月,必要時可延長乙個月。重大或複雜的問題,延長期內仍不能初核完畢的,經批准後可再適當延長。

5、初步核查的方法

根據《案件檢查工作案例》規定,初步核查可採用條例第二十八條(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證據。即:

(一)查調、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賬冊、票據,會議記錄、工作筆記等書面材料。

(二)要求有關組織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以及其他重要的情況;

(三)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時間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證明;

(四)分類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和事項進行錄音、拍照、攝像。

(五)對案件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提請有關的專門機構或人員作出鑑定結論。

(八)收集其他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證據。

比如「查閱,複製票據,賬冊」等財務方面的書面證據,可採取:

(1)核對法。即對一種記錄或資料用另一種相關聯的記錄或資料進行查對,包括原始憑證與記賬憑證的核對,記賬憑證與賬簿的核對,賬簿與賬簿等的核對,賬簿與報表的核對等。

(2)審查法。即審閱賬簿,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會計報表等,通過仔細第審查,可以初步確定憑證和賬目的錯誤,是否合理合規合法,是否符合會計原理。

①詳查對與違紀行為有關的賬目進行全面檢查。

順查法審查逆查法(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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