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國稅局組織查辦案件工作流程

2021-03-04 09:38:03 字數 4676 閱讀 2220

(修改稿)

為規範安徽省國稅局組織查辦稅務案件的管理,推動稽查管理方式創新試點工作,形成上下級國稅稽查部門運轉流暢、銜接有效的組織指揮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等有關規定,結合安徽省國稅局稅源專業化管理試點工作要求,按照集約稽查「四個統一」的原則,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工作流程概述

本工作流程適用於安徽省國稅局稽查局直接抽調人員組織查辦的各類稅務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一)省局確定檢查的省級重點稅源企業;

(二)省局承擔評估任務的處室,經評估不能排除疑點移交稽查的企業;

(三)稅收分析監控中風險級別特別高的需實施檢查的企業;

(四)需由省局稽查局組織查辦的舉報、督辦、轉辦案件;

(五)總局布置的需由省局稽查局組織查辦的協查、專項檢查。

本工作流程共設定了案源處理、查前準備、稽查實施、案件審理、執行入庫五個節點。

二、工作流程處理及規則

(一)案源處理

省局稽查局綜合選案部門經辦人員負責接收案源資訊並確定具體檢查物件。省局稽查局領導集體研究後確定一名具體經辦人員負責相關組織查辦工作。完成後即進入下乙個節點——「查前準備」。

(二)查前準備

第一步:擬定實施計畫。省局稽查局組織查辦案件人員,應在3個工作日內擬定實施計畫(相關要求見附件)。實施計畫擬定完成後進入第二步。

第二步:審核實施計畫。省局稽查局領導對實施計畫是否可行、是否恰當等方面進行審核,若具備實施條件的,審核通過,進入第三步;否則,退回第一步進行修改。

第三步:審批實施計畫。省局分管領導對實施計畫進行審批,如符合實施條件,進入第四步,若暫不具備實施條件,退回第一步進行修改。

第四步:下達檢查任務。省局稽查局組織查辦案件人員將稽查任務下發被查納稅人所在地稽查局(以下簡稱當地稽查局)。

同時,由省局稽查局或當地稽查局約談被查納稅人,給予5-7天時間要求納稅人自查自糾(重大違法案件、舉報案件等除外),並要求納稅人在自查完成後提交自查情況書面報告。完成後進入第五步。

第五步:確定抽調人員。省局稽查局組織查辦案件人員根據實施計畫提出具體的抽調人員名單,報省局稽查局領導批准後,通知抽調人員所在市局稽查局,並為抽調人員製作臨時檢查證。

完成後進入第六步。

第六步:草擬稽查預案。被抽調的檢查人員中按照《安徽省國稅局競爭式檢查預案管理辦法》的規定草擬檢查預案,完成後進入第七步。

第七步:預案評審。省局稽查局按照《安徽省國稅局競爭式檢查預案管理辦法》的規定,組織預案評審工作。完成後進入第八步。

第八步:印發檔案。省局稽查局組織查處案件人員根據實施計畫和檢查預案,形成最終的工作方案,並按程式下發。完成後進入下一節點——「稽查實施」。

(三)稽查實施

第一步:工作部署。省局稽查局組織召開查前工作部署會議,對具體檢查工作進行布置。完成後進入第二步。

第二步:實地檢查。檢查組使用當地稽查局提供的文書,根據工作方案要求,對納稅人進行檢查。

若檢查程序達到工作方案規定的階段匯報的時限,或檢查組已經完成全部檢查工作,或在檢查過程中發現重大涉稅疑點問題,或出現致使檢查無法繼續進行的情形,確有必要進行匯報的,報經省局稽查局領導批准後,進入第三步。

第三步:檢查情況匯報。省局稽查局組織檢查組匯報檢查情況,或省局稽查局根據實際檢查情況對檢查工作開展督查、督辦。

檢查情況匯報可採取單獨匯報、集中匯報、分批匯報等多種形式;督查、督辦一般採取現場督導的方式。省局稽查局組織查辦案件人員根據檢查組匯報或督查督辦情況,對檢查工作進行跟蹤管理。

若檢查仍需繼續進行的,省局稽查局組織查辦案件人員應收集、分析、整理檢查發現的問題,並反饋給各檢查組以指導檢查工作,完成後返回第二步,繼續檢查;若檢查中發現重大涉稅違法問題需要公安機關提前介入或需直接移送的,向公安機關通報案情,並提請提前介入或移送處理,完成後返回第二步繼續檢查;若檢查工作已經完成,進入第六步;若檢查中出現了造成檢查中止的情形,進入第四步;若檢查中出現了造成檢查終結的情形,進入第五步。

第四步:檢查中止。當地稽查局按規定辦理中止檢查手續,並繼續跟蹤關注被查納稅人情況,若發現造成中止檢查的情形消失,應在2日內向省局稽查局匯報。

檢查組按省局稽查局指令恢復檢查,返回第二步。

第五步:檢查終結。當地稽查局按規定辦理終結檢查手續並向省局稽查局書面匯報。省局稽查局組織查辦案件人員整理有關資料歸檔,並向案源布置單位進行總結匯報後,流程終結。

第六步:告知檢查結果。當地稽查局會同檢查組將檢查發現的違法事實向被查納稅人書面告知,聽取納稅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並接受納稅人提交的陳述申辯證據和書面反饋後,整理案卷資料、製作稽查報告。

完成後進入下一結點——「案件審理」。

(四)案件審理

第一步:省局初審。省局稽查局按照《安徽省國稅局組織查處案件初審工作意見》的規定牽頭組織案件初審工作,形成初審意見。完成後進入第二步。

第二步:當地稽查局審理。當地稽查局參考省局初審意見,按規定進行審理。

如經審理認為沒有稅收違法行為的,進入第三步;如經審理認為應補稅款大於200萬元(包括本數)或存在虛********等涉嫌犯罪行為的,應將案件提交當地國稅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進入第四步;如經審理屬於一般稅務違法問題的,進入第五步;如在審理中發現新的違法事實的,當地稽查局向省局稽查局書面匯報並經省局稽查局同意後,對新發現的違法事實自行補證後審理。

第三步:稽查結論。當地稽查局審理部門擬制《稅務稽查結論》交執行部門送達納稅人。

當地稽查局將審理、執**況向省局稽查局書面匯報,省局稽查局組織查辦案件人員整理有關資料歸檔,並向案源布置單位進行總結匯報後,流程終結。

第四步:重大案件審理。當地國稅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參考省局初審意見按規定對案件進行審理。完成後進入第五步。

第五步:反饋結果。當地稽查局按規定將擬處理意見、處罰意見向被查企業進行反饋,並告知納稅人的有關權利。

經告知後,納稅人放棄陳述、申辯或聽證的,將審理情況書面報告省局稽查局,直接進入下一節點——「執行入庫」;經告知後納稅人申請陳述、申辯或聽證的,進入第六步。

第六步:陳述申辯。擬作出處理、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受理納稅人的陳述、申辯或聽證申請,並按期舉行。

經陳述、申辯或聽證後,對納稅人的理由未予採納的,將審理情況書面報告省局稽查局,進入下一節點——「執行入庫」;經陳述、申辯或聽證後,對納稅人的理由傾向採納或部分採納的,應收集有關證據材料,並書面報告省局稽查局,按照省局稽查局意見,返回第二步進行審理。

(五)執行入庫

第一步:送達執行文書。當地稅務機關負責審理的部門擬制相關文書交執行部門送達納稅人。如稅收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同時按規定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完成後進入第二步。

第二步:解繳稅款。被執行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了處理、處罰事項後,若未在規定時限內申請行政復議及提起行政訴訟的,當地稽查局向省局稽查局書面報告執**況,省局稽查局組織查辦案件人員整理有關資料,登記台賬,並向案源布置單位總結匯報後,流程終結;若被執行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當地稽查局向省局稽查局書面報告執**況,省局稽查局組織查辦案件人員整理有關資料,並向案源布置單位書面報告後,案件進入政策法規部門負責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流程,本流程終結。

被執行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處理、處罰事項的,當地稽查局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省局稽查局書面報告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附被執行人分期繳款書面計畫,經省局稽查局審查確定後執行。當地稽查局在執行完畢後上報執行結果,省局稽查局組織查辦案件人員整理有關資料,並向案源布置單位總結匯報後,流程終結。

被執行人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履行處理、處罰事項的,當地稽查局可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若被執行人未申請或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進入第五步;若被執行人申請了行政復議的進入第三步;若被執行人提起行政訴訟的進入第四步。

若執行過程中出現造成中止執行的情形的,進入第六步;若執行過程中出現造成終結執行的情形的,進入第七步。

若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有涉嫌犯罪行為的,應按規定移送公安機關。

第三步: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期間,一般不停止執行措施,進入第五步繼續強制執行。

若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停止執行的情形,進入政策法規部門負責的行政復議流程,當地稽查局按規定中止執行,進入第六步。

第四步: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期間,一般不停止執行措施,進入第五步繼續強制執行。

若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停止執行的情形,進入第六步;若法院判決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當地稽查局向省局稽查局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若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返回第一步重新執行,若不再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進入第七步。

第五步:強制執行。當地稽查局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措施尚未執行或未執行完畢,若被執行人申請行政復議的進入第三步;若被執行人提起行政訴訟的,進入第四步。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稅款、滯納金、罰款後,若被執行人未在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當地稽查局向省局稽查局書面報告執**況,省局稽查局組織查辦案件人員整理有關資料,向案源布置單位總結匯報後,流程終結;若被執行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當地稽查局向省局稽查局書面報告執**況,省局稽查局組織查辦案件人員整理有關資料,向案源布置單位書面報告後,進入政策法規部門負責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流程,本流程終結。

若強制執行過程中出現造成中止執行的情形的,進入第六步;若強制執行過程中出現造成終結執行的情形的,進入第七步。

若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有涉嫌犯罪行為的,應按規定移送公安機關。

第六步:中止執行。當地稽查局按規定辦理中止執行手續。

若造成執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後,需恢復執行的,應及時按規定返回第二步或第五步繼續執行;若中止執行後經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需終結執行的,進入第七步。

第七步:終結執行。當地稽查局按規定辦理終結執行手續,並向省局稽查局書面報告,省局稽查局組織查辦案件人員整理有關資料,並向案源布置單位書面報告後,流程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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