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職務犯罪偵查強制取證制度探析

2022-11-16 21:12:06 字數 4582 閱讀 8481

近幾年,國家對腐敗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大,如何有效行使職務犯罪偵查權,實現對職務犯罪強有力的打擊,是當前檢察機關應當著重探索的問題,其關鍵在於如何實現合法、有效的取證。筆者將以此為出發點,就強制取證制度在職務犯罪偵查中的運用略陳管見。

一、職務犯罪偵查強制取證權的內涵與域外考量

(一)職務犯罪偵查強制取證權的內涵

職務犯罪強制取證權是指法律賦予職務犯罪偵查機關的,以刑事處罰措施為後盾和保障手段,用以督促證人、犯罪嫌疑人等提供證據的特別偵查權。其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法定性。法定性是強制取證權最為根本的特點,強制取證權是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賦予職務犯罪偵查機關,即使在判例法國家也普遍以成文法的形式對強制取證權加以規定。

第二,特定性。這包括:適用犯罪的特定性,即只適用於職務犯罪偵查;享有機關的特定性,即只屬於職務犯罪偵查機關,在我國即是由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部門所享有;適用物件的特定性,即適用物件主要是職務犯罪偵查過程中所涉及到的證人和犯罪嫌疑人等;適用手段的特定性,即強制取證權以刑事處罰措施為後盾,所能採取的刑事處罰措施必須是法律規定的特定的刑事處罰措施。

第三,強制性。強制性是強制取證權最為顯著的特徵,尤其是在取證過程中的強制性,在證據的收集過程中以強制措施為後盾和手段,保障取證的順利性是強制取證所特有的。

(二)職務犯罪偵查強制取證權的域外考量

第一,美國的職務犯罪偵查強制取證權。在美國,偵查職務犯罪的大陪審團是行使強制取證權的法定機關,行使的方式主要是通過大陪審團傳票,有的地方則是將這項權力配置給檢察官。大陪審團和檢察官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以強制獲取言辭證據以及實物證據,而且為了排除律師等方面的干擾,《聯邦訴訟規則》還賦予了大陪審團秘密審訊的權力。

為了有效保障強制取證權的順利實行,法律規定可以對不配合取證的行為以藐視法庭的名義進行民事拘禁和刑事處罰;如果證人做出虛假證據,將面臨偽證罪的指控;同時賦予大陪審團和檢察官以特別的刑事豁免權。

第二,英國的職務犯罪偵查強制取證權。在英國,強制取證權是專門負責職務犯罪偵查的反嚴重欺詐局專屬的權力。為了打擊複雜且嚴重的欺詐和腐敗犯罪,英國《2023年刑事司法法》賦予了反嚴重欺詐局以強制取證的權力,明確其享有強制訊問和詢問的權力,可以強制調取資料等其他證據,同時法律以監禁和罰金的處罰方式來保障強制取證權的實施,如《2023年刑事司法法》第2節第13條規定:

任何人沒有合理理由而未能按本節規定的要求提供證據的,構成犯罪,判處6個月以下監禁,單處或並處第五標準以下的罰金。

二、我國構建職務犯罪偵查強制取證權的意義及其原則

(一)構建職務犯罪偵查強制取證權的意義

第一,打擊職務犯罪案件形勢日益嚴峻。當前的反腐敗形勢依然嚴峻,職務犯罪依舊多發高發。檢察機關作為打擊腐敗的職能部門,能否履行好職能,關係到反腐敗事業的成敗。

然而,檢察機關要承擔起這項職責必須具備足夠的措施與手段。賦予檢察機關以強制取證權,對於解決當前職務犯罪偵查過程中較為棘手的取證問題十分必要。

第二,打擊職務犯罪手段單一且取證手段匱乏。當前,職務犯罪不斷衍生出新特點。一方面,隨著現代科技手段的發展以及犯罪分子反偵查能力的不斷增強,職務犯罪的表現形式也複雜多樣;另一方面,隨著社會管理形式複雜性的不斷加深,新型職務犯罪不斷出現。

這給職務犯罪偵查機關帶來了越來越多的挑戰,以往的辦案方式和手段已遠遠不能適應當前反腐形勢的需要。雖然刑訴法賦予檢察機關使用技術偵查措施的權力,但仍然面臨諸多障礙;傳喚時間雖然也最長可以延長到24小時,但並不能從根本上改變突破口供的難題。這些都意味著檢察機關在偵查方式和手段上必須有所突破。

第三,非法證據排除規給傳統職務犯罪偵查取證方式帶來巨大挑戰。職務犯罪偵查過程中的取證不規範、甚至是違法取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乙個不容忽視的原因就是,相對於職務犯罪的複雜性,職務犯罪偵查機關所擁有的取證手段太有限,遠遠不能滿足職務犯罪偵查取證的需要。因此,借鑑其他國家做法,適當採取特殊偵查行為以彌補常規偵查行為的不足在我國厲行反腐的現狀下非常有必要。

(二)構建職務犯罪偵查強制取證權應當遵循的原則

第一,跨越原則。在我國構建法律制度的過程中,較有特色的一點即是踐行群眾路線,其在刑事法律中的表現就是在案件的偵破過程中充分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及時發動人民群眾提供線索,協助偵查機關獲取證據等,但這也使得對於證人作證的強制性難以存在,導致強制取證權一時難以為大眾接受。這就要求推進強制取證權時必須有跨越式的心態,在司法文化建設中不僅要宣揚群眾路線,也要強調責任意識。

第二,漸進原則。強制取證權作為一種特別偵查權,無論在我國的司法理論研究中,還是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都尚處於起步階段,各方面都不成熟,必須遵循漸進式的步伐,不能走的過快,做到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的權衡。

第三,重罪原則。重罪原則也稱必要性原則,即強制取證不能應用於所有案件之中,採取強制取證措施的職務犯罪案件必須是明確的,且必須是關係到國家、社會根本利益的案件或者是對重特大職務犯罪偵查認定本身具有不可逆性的實質影響的案件。

三、構建職務犯罪偵查強制取證權制度面臨的問題

(一)法律依據缺失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作為一種涉及限制相對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措施,強制取證權必須由法律作出規定,但我國尚未有法律對此有所涉及。

(二)程式缺失

由於強制取證必然涉及到對相關證人採取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剝奪某些權力、給予經濟處罰等在內而現行法律尚未規定的措施,因此,強制取證的適用必然要遵守嚴格的法定程式。但目前有關強制取證如何啟動、哪些機構享有強制取證的啟動權、審批權以及啟動程式和審批程式如何設定等問題都是空白。同時,強制取證程式啟動後,對於不配合強制取證的行為應當採取何種處罰措施也沒有相應規定。

(三)監督保障缺失

由於強制取證適用於證人等,如果不能給予嚴格監督,很容易淪為職務犯罪偵查的附庸,成為隨意侵害證人合法權益的理由。因此,強制取證必須有健全的監督體系,才能保障強制取證措施的適用在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前提下進行。此外,證人被採取強制取證措施後,如何有效保障其本人及相關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都需要加以考慮。

同時,強制取證的監督由誰負責也存在爭議。如果由檢察機關進行監督,可能會因屬於內部監督受到詬病;如果採取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則如何協調內外部監督以及外部監督主體的確定等都需要進一步考慮。

四、構建職務犯罪偵查強制取證制度的建議

(一)明確賦予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強制取證權

考慮到強制取證權是在證人權益對偵查權讓渡的基礎上產生的,是在合法前提下對證人部分權益的剝奪和限制,因此,有必要在作為刑事基本法律的刑事訴訟法中對職務犯罪偵查強制取證權加以明確規定。考慮到《刑事訴訟法》第二章第十一節專門對人民檢察院管轄案件的偵查進行了規定,因此,可以考慮將有關職務犯罪偵查強制取證權的規定設定在該節內,即在第166條增加一款: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的證人等人員,在涉及到國家利益、有重大社會影響或可能產生嚴重後果的情況下,可以對不予配合的證人或相關人員等採取強制取證措施。

同時,考慮到刑事訴訟法只對相關刑事訴訟權力進行原則性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司法解釋對職務犯罪偵查強制取證權的相關內容進行具體規定。

(二)合理構建職務犯罪偵查強制取證程式

一是可以啟動職務犯罪偵查強制取證程式的職務犯罪案件範圍。由於強制取證權是對證人等權力的限制和剝奪,因此必須嚴格控制,明確對以下三類案件,檢察機關可以啟動強制取證權:(1)涉及重大國家利益的職務犯罪案件,主要是與****、保密專案等有關聯的職務犯罪案件;(2)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職務犯罪案件,主要是造成重大事故的瀆職類犯罪、正處級及以上地方負責人或部門負責人涉案的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等;(3)重特大職務犯罪案件中的關鍵證據無法取得可能導致案件無法認定的,且有證據證明證人等相關人員知悉或掌握該證據的。

二是職務犯罪偵查強制取證的主體及其審批程式。我國職務犯罪偵查強制取證權的主體及其審批者應該是檢察機關。對於符合強制取證條件的職務犯罪案件,應當由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部門提起,經檢察委員會討論之後提交檢察長批准。

考慮到監督問題,乙個地區內(以地級市為單位)職務犯罪偵查強制取證程式的啟動均應當由市級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部門或基層檢察機關向市級檢察機關提出,經市級檢察機關檢察委員會討論通過並報市級檢察機關檢察長批准,並報省級檢察機關備案。

三是建立職務犯罪偵查強制取證的證據規則。檢察機關根據法律授權啟動職務犯罪偵查強制取證程式的,只要強制取證程式符合法律規定,所取得的證據即屬於合法有效的證據,法庭應予以採信。反之,則屬於非法證據,在不能通過相應手段補救的情況下,法庭可以依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予以排除。

被強制取證人提供的證言在庭前會議中被法院認可的,法庭上被強制取證人無合理理由做相反證言的,法庭不予採信,並根據實際情況追究被強制取證人的法律責任。

(三)建立職務犯罪偵查強制取證保障機制

一是完善證人保障機制。對於重要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全方位保障其個人及親屬等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對於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嚴重危害的證人或者不宜暴露身份的秘密線人類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改為在庭前會議中解決證據證明力和作證問題;對於賄賂案件中屬於汙點證人的行賄人等,可以明確只要其如實作證且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不追究其行賄責任。

二是建立證人處罰制度。被強制取證人如果不予配合或者做虛假供述的,可以對其採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對於故意做虛假供述的證人,可以追究其偽證罪的責任,單位故意不提供或銷毀相關證據,可以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刑事責任,並對單位進行處罰。

強制取證物件的家人或近親屬阻礙取證的,可以根據需要採取相應的行政處罰措施,情節惡劣的可以妨害公務罪追究責任。對於不予配合情節較重的,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單處罰金等經濟處罰措施。

三是限制律師會見。對相關證人進行強制取證並採取相應強制措施的,應當限制律師會見,律師需要會見被強制取證物件的,需要徵得辦案機關的同意。

(四)建立職務犯罪偵查強制取證監督及救濟機制

一是建立強制取證監督機制。首先,建立內部監督機制。地級市級檢察機關享有對本地區內強制取證措施的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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