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職務犯罪被告人翻供的成因和對策

2022-11-11 16:54:03 字數 2430 閱讀 9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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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出於種種原因,職務犯罪被告人會出現當庭翻供現象,這將直接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公訴人如何正確、有效地應

串供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一o1

對這類被告人的翻供,成為認定案件的關鍵。本文從翻供成因入手,尋找了解決職務犯罪被告人翻供的對策。關鍵詞翻供非法證據

中圖分類號:d920.5

翻供是指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被告人進行了有罪供述後又推翻其全部或部分供述。實踐中,職務犯罪被告人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的翻供和被告人在法庭上當庭翻供是較為普遍的現象,這直接增加了審查起訴及出庭公訴的難度。一、

職務犯罪被告人翻供的成因初探

我國存在「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刑事政策,但缺乏對被告人做出有罪答辯後的制度保障,沒有明確規定被告人自願認罪後可獲得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認罪後缺乏可預期的利益,趨利避害的本能使職務犯罪被告人選擇翻供,逃避法律制裁。

傳統辦案往往將口供視為「證據之王」,一旦獲得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就忽視了對書證、物證等其他證據的收集庭審階段,被告人或其辯護人發現公訴人掌握的證據不充分,為了逃避法律制裁,選擇翻供。

職務犯罪被告人的合理辯解,容易被偵查人員簡單看作是認罪態度問題和逃避制裁的方式,對此忽視核實,導致認定事實錯誤。在庭審中,被告人往往會提出有利證據來證實這些合理辯解,並藉此對供述的其他事實翻供。

職務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一般具有~定的社會地位和經濟條件,與某些證人間具有共同利益。被羈押後家屬往往會不惜代價,為其奔走,多方動員,被告人在羈押時得到提示,認為有機可趁,就會進行翻供。

二、對職務犯罪被告人庭審翻供的對策

檢察機關公訴工作並不侷限於出庭公訴,更重要的是起訴前的案件審查工作。鑑於職務犯罪被告人翻供的成因複雜,其應對也不應僅侷限於庭審過程,更要注重在庭前審查做好充分準備。

筆者認為,可以從完善刑事訴訟制度和案件審查起訴兩方面來積極應對。

(一)完善刑事訴訟制度,更好地打擊犯罪、保障人權

1.建立~套完整合理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明確司法機關的舉證責任,並制定程式性制裁措施。非法證據的證明責任應由司

法機關承擔,被告人提出在訊問、取證中有違法行為的(明顯不合理的除外),司法機關應證明其取證合法,而不是僅由公訴機關承擔非法取證的敗訴後果。

2.建立辯護律師參與訊問機制。現行刑事訴訟體制中,對訊問被告人具有相對封閉,導致:其一,被告人可隨意藉口翻供,浪費司法資源;其二,司法人員違法取證,侵犯被告人合法權利。新

《律師法》規定,建議辯護律師作為見證人參與到被告人的訊問中,可防止司法人員違法行為和被告人翻供的發生。

3.落實職務犯罪訊問的全程錄音錄影制度。檢察機關自偵部門已經開始實行訊問的全程錄音錄影,這一制度應繼續拓展應

作者簡介:楊雋,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

用範圍,通過全程錄音錄影固定被告人的供述,防止訊問**現違法行為。在被告人提出供述有誘供、逼供時,可以作為司法機關的有利證據出示,以此反駁被告人的翻供理由。

(二)公訴人審查起訴中的具體對策

1.非法證據及根據非法證據取得的其他證據的認定。一是,

被告人提出存在誘供、逼供或者其他變相體罰行為的,公訴人必

須嚴格核實並依法確定證據的取捨;二是,根據英美法的非法證

據排除規則,非法證據本身及根據非法證據取得的其他證據(除少數例外原則)都應當被排除。但筆者認為對於根據非法證據取

得的其他證據應區別對待。被告人供述確實存在誘供、逼供的,

應當予以排除。但根據該供述,偵查部門收集的書證、物證等證

據符合證據要求,且能與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的,仍可採信。

2.公訴人在審查案件證據時,不能過分依賴被告人供述,應

當注重其他相關證據的收集。言辭證據是最不穩定的,被告人供述容易受心理變化、外界環境等因素影響而發生改變。偵查部門、公訴機關在收集證據時,應以沒有被告人供述仍能證明案件事實為標準,收集相關證據形成證據鏈。

這樣,即使被告人翻供,

公訴人也可以做到「手中有糧,心中不慌」。

3.從第一次訊問至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要經過多次供述,會出現辯解、翻供等不同情況。公訴人需要提高自身業務素質,

認真甄別,區別對待。對於被告人的合理辯解不能輕易否定或置之不理,經過調查核實,如果辯解確實成立的,應當依法處理。另

外,對於被告人供述中屬於非經親身經歷不可知的內容,被告人先供後證的,被告人翻供理由明顯不合理的情況,按照經驗法則和生活常識,予以採信和排除

4.前述對於職務犯罪被告人翻供成因中曾提到串供問題,對

於這類問題的應對之法,建議對被告人進行異地關押,相應增加串供的難度,減少被告人受外界環境影響的程度,降低被告人翻

供的機率。

職務犯罪被告人翻供有其複雜的被告人心理原因、案件本身

疑點、缺乏認罪激勵機制等成因,公訴人應對被告人庭審翻**

當從受理案件開始,發揮檢察機關公訴監督職能,從審查案件證據事實入手,減少因被告人翻供導致影響案件認定的可能,提高

公訴人庭審能力,最終實現懲罰犯罪,保障人權的刑事訴訟目的。

[1】劉林祥主編.檢察機關刑事訴訟業務全書.甘肅文化出版社.200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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