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糾紛的處理

2022-12-27 19:48:05 字數 1443 閱讀 6610

1.民事訴訟,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裁判、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

1)具公權性2)具強制性3)具程式性

2.仲裁,指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根據其達成的仲裁協議,自願將該爭議提交中立的第三者進行裁判的爭議解決方式。

具有自願性;專業性;靈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經濟性;獨立性。

3.和解,指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並達成協議,自行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

和解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

4.調解,指調解人應糾紛當事人的請求,依法或依合同約定,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居中調停,使其在互相諒解、互相讓步的基礎上解決糾紛的一種途徑。

調解形式:民間調解、行政調解、法院調解、仲裁調解。

5.7種證據: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

6.書證的證據力條件:1)書證是真實 2)書證反映的內容對待證事實能起到證明作用。

7.不能作為證人的幾類人:

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訴訟**人,審判員、陪審團、書記員,鑑定人員,參與民事訴訟的檢查人員。

7.重新鑑定的情況。

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鑑定結論明顯證據不足的,其他情形。

8.保全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

9.舉證責任,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已經不能證明時將承擔訴訟上的不利後果。

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

10.證據交換,指在訴訟答辯期屆滿後**審理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當事人之間相互明示其持有證據的過程。

證據交換制度的設立,有利於當事人之間明確爭議焦點,幾種辯論;有利於法院盡快了解案件爭議焦點,幾種審理;有利於當事人盡快了解對方的事實依據,促進當事人進行和解與調解。

11.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級別管轄,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地域管轄,指按照各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係,劃分同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12.迴避制度指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人事、訴訟**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厲害關係的;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13.當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是因民事權利和義務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進行裁判

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14.訴訟**人--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委託,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代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可分為法定訴訟**人和委託訴訟**人。

15.財產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等。

16.普通程式分為,起訴;審查與受理;審理前的準備;**審理。

17.審查與受理的期限是7日。

18.**審理分為,準備**;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辯論;合議庭評議和宣判。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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