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樁基礎在造價工程中的糾紛

2022-08-24 22:18:02 字數 3548 閱讀 2617

目錄1、樁基礎的含義

二、樁基礎的型別

三、在樁基礎工程中造成結算糾紛的原因

4、入巖量和充盈量如何確定?

五、在樁基礎工程中為避免發生糾紛而必須要明確的專案

一、樁基礎的含義

樁基礎由基樁和聯接於樁頂的承臺共同組成。若樁身全部埋於土中,承臺底面與土體接觸,則稱為低承臺樁基;若樁身上部露出地面而承臺底位於地面以上,則稱為高承臺樁基。建築樁基通常為低承臺樁基礎。

高層建築中,樁基礎應用廣泛。

2、樁基礎的型別

常用的樁型主要有預製鋼筋混凝土樁、預應力鋼筋混凝土樁、鑽(衝)孔灌注樁、人工挖孔灌注樁、鋼管樁等,其適用條件和要求在《建築樁基技術規範》中均有規定。貴州省常用型別為人工挖孔樁。

3、在樁基礎工程中造成結算糾紛的原因

1、樁的型別和成樁工藝越來越多,對其技術要求也越來越高,而定額的編制卻相應滯後,且對定額解釋的理解,各方也存在著不一致,當然定額中未解釋清楚的情況也確實存在。所以各方都從有利於已方的角度去理解而造成相互爭執不下的局面。

2、樁基工程雖也屬隱蔽工程,但同鋼筋砼等隱蔽工程相比,它會因施工方法和施工條件的變化而改變其狀態,有的時候我們甚至不能用肉眼去觀察,還必須借助儀器才能確定其變化,來確定原始地貌、正負0.000、樁頂、樁底、客觀、真實的記錄高度,並在收方單上填寫售房內容是是土方或是石方、收方日期、施工方、建設方、監理三方簽字認可,稍有不慎就會在工程量引起爭議。簽於此,國家建設部於2023年7月發布了《建築工程施工旁站監理管理辦法》我認為很有必要。

3、樁基工程是「地下」工程,多少錢都埋得進去,設計樁長8公尺,我施工10公尺,質量***不說,結算時造價還高一些,對施工方來說何樂而不為呢?特別是有的設計樁長是根據實際情況取值的,這更煽動了樁基施工中的某些人拔「樁」助長的熱情,這些都給最終的樁基決算糾紛埋下了伏筆。

4、在樁的工程量計算規則上,有按設計截面乘樁長計算的、有按有效樁長計算的、也有按重量或延長公尺計算的……等等;問題不是這樣計算不行,而是這樣計算會引發另乙個問題,即有關方為了能算出「多」的量(或「少」的量,建設方當然希望能算出「少」的量),會針對如何加大(或減少)樁的截面積,加長(或減少)樁長等方面去想方設法做對自己有益的「文章」。

5、樁基工程施工是一項工程中最先開始的工作,而往往此時,現場的「三通一平」尚不完全具備,諸如場地的硬化,施工機械的進出場,施工產生的泥漿和土方的外運等問題如果事先都沒有解決好,都會為建設雙方在日後的樁基工程決算時的糾紛產生留下「禍」根。

6、樁基如果是由專業的分包單位施工的,而專案施工的總包單位許多是沒有樁基施工資質的,所以樁基施工不是由建設單位指定分包就是由總包單位進行專業分包。而總包單位都是在樁基礎完成後才進場,對樁基礎的施工質量情況是不了解的,特別是對樁基施工單位是否按設計及規範要求施工的情況掌握不夠,總是會有多截(不按規定多留和超灌的要截斷)、接樁(樁頂標高沒有控制好或者上部浮槳嚴重使得必須打掉用鋼筋砼接長)等遺留問題需要後進場施工的單位來解決,而雙方又會因為對質量問題產生的責任不明確而爭執,這時就得要有人來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和由誰來承擔樁基礎處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因此如何防止(主要體現在施工前的預算編製)和化解(重點是專案完工後的結算審核)在樁基工程決算中的造價糾紛顯得越來越迫切。

筆者結合自己十餘年來從事建築工程審計工作的實踐想就這個問題來作番闡述。並希望廣大同仁也能積極地參與此問題的研討。

7、在施工過程中如遇樁基礎已施工至圖紙的設計標高,而與此同時受到樁承檯面加大,同時孔樁要剔除混凝土時,一定要經甲方、監理、施工方三方簽字認可,以免結算時發生資料不齊等糾紛,加大建設方造價、同時也不保障施工方的利益。

5、入巖量和充盈量如何確定?

先說入巖量的確定:入巖的方法無非是兩種,人工和機械,其效率與岩石的硬度有關,越硬鑽進越難,為了便於計算,可對岩石類別和入巖的方法進行綜合。僅分人工和機械二種情況予以區別即可。

人工入巖和機械入巖分別按設計要求嵌巖部分的體積乘以規定的單價,一般來說:機械入巖的單價高於人工入巖的單價,因為使用機械的綜合施工成本要高於人工。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其**。

其次講充盈量我認為這樣來解釋更便於為大家所接受:

充盈量=實際施工的發生量-設計要求的量;

充盈量永遠是個正值,其量的大小也是同土壤類別和施工方法相關的,可以對其進行綜合取定。即不論採用什麼方法,在哪類土壤中進行樁基施工,充盈量統一按20%計。此量的增加名義上是材料的增加,但實際上也會引起人工和機械費用的增加。

如果對此分析比較麻煩,不如都不計取,全在材料上綜合考慮。即計算充盈量時,只對相應定額進行換算,按設計要求的量套用定額,而材料乘以1.2的係數。

5、在樁基礎工程中為避免發生糾紛而必須要明確的專案

一、關於空孔部分的計算.空孔是施工中不可避免要產生的。對這部分如何計算,現行的方法是對預製類樁按送樁工程量計算,對現澆類樁只計空孔部分的人工和機械費用.

這樣計算不是不可以,而是在工程量的確定上不易把握。有的施工對在施工中為了增加工程量,不惜想方設法做空孔。那麼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則就必須弄清設計底標高與自然地面的關係。設計底標高是室內地面到樁承檯底的標高(注意不是樁承臺墊層底的標高)而樁基施工一般是從自然地面開始計算的。而自然地面如果與設計室外地面標高不一致,那麼計算樁長的長度就會由此變化而變化,這對計算設計樁長不會帶來影響,但會影響空孔部分的工程量計算。

所以關於空孔部分的計算應明確界定為「設計樁承檯底標高至室外自然地面之間的高度」。注意不是設計室外地面的標高,因為設計室外地面高度是工程竣工時按設計要求必須達到的標高,但工程在樁基施工時只能在原始的自然地面上進行,如果建設方的場地平整工作未完成,建設雙方應針對自然地面狀況進行共同確認。並由施工方通過繪製開工前的自然地面狀況由建設放簽證認可,作為今後計算樁基空孔工程量的依據。

二、關於設計樁長的計算。設計樁長是設計單位根據工程單樁承載力並結合地基的地耐力進行計算後確定的。其長應嚴格按設計要求確定,其上下限應是按設計規定中伸入樁承臺的部分的頂至按設計規定嵌入岩層部分的底。

而不是實際樁長、有效樁長或其它什麼界限模糊不清的樁長概念。

三、關於超灌工程量的計算。在樁基施工中,有的型別的樁,確因施工工藝和地質條件的影響會產生一定的超灌量。問題是我們可以通過採取措施盡量避免或盡可能的少超灌。

有的施工人員會說那採取措施要不要發生費用?會發生,但這部分費用比發生超灌及今後處理這樣的超灌所產生的費用要小得多。所以施工方應盡量避免超灌量的發生,萬不得已有少量的超灌量發生了,應及時處理,由此發生的費用需報建設方簽證認可且按實際發生的量計算,發生多少計多少,而不是平均按每根都發生了多少的超灌量來計算。

四、關於由樁基施工場地條件引起的費用計算。由於樁基施工是工程最早開始施工的。如果是鑽孔灌注樁,現場更是泥濘一片,機械行駛困難,而此時,垂直運輸機械大都還未安裝,砼澆灌很困難,大部分是靠機械來完成的。

場地的硬化和施工機械行駛距離的確定等問題也隨之而來,施工時為了搶工期,建設雙方也顧不了那麼多,幹著再講。事後坐下來算帳。如果雙方對工程量的確認不能統一意見,糾紛就產生了。

筆者認為施工方在編制施工組織說明時應充分考慮到這一點,並盡可能地視這部分投入是後續工程所必須發生的一部分。這樣就不會額外增加工程造價。

五、關於樁基施工中因為質量問題造成的處理樁基礎而發生的費用,應該由通過「六方會審」的辦法(建設單位、總包單位、專業分包單位(或建設單位指定分包單位)、監理單位、地勘單位、設計單位)分清責任,再按責任的大小由前面三家協商確定承擔費用(是一方出?二方出?還是由三方按比例來分攤?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認為要防止和化解在樁基工程決算中產生的造價糾紛是完全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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