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程式

2022-12-14 14:06:05 字數 4954 閱讀 1779

檔案編號gd-hr-201409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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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a-01版人力資源部

生效日期2023年09月03日制定部門

勞動合同管理程式

審核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完善勞動合同管理,保障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使簽訂和解除勞動合同管理規範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勞動合同是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公司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守信的原則。公司不與尚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條公司與員工簽訂的《補充協議》、《崗位說明書》等各專項協議書作為勞動合同書的附件,與勞動合同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條凡公司與所招聘員工簽訂、履行、變更、續訂、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均適用本辦法。第五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內容

第六條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一)勞動合同期限(含試用期限);(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保險福利待遇;(六)勞動紀律;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八)經濟補償與賠償;(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十)勞動爭議處理;

(十一)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簽訂

第七條簽訂時間:員工自入職日起乙個月之內必須與公司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訂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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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時間以公司人力資源部傳送的《簽訂勞動合同通知書》為準【經人力資源部授權(本辦法涉及到的任何類似事件均適用),該通知可由各區經理傳送,不贅述】。如公司在用工前就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條經公司通知後不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部傳送《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書》,相關負責人應及時通知該人員離崗,不得繼續留用)應及時書面通知其離崗,不得繼續留用;如果與非首次就業的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還須要求其提供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非全日制用工除外);不能提供者,不得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並及時通知其離崗。第九條勞動合同與補充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乙份。

第十條實習大學生(未畢業)如學院有要求,則可簽訂三方協議,公司、員工、學院就業辦各持乙份(該協議書由實習生提供)。

第十一條員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直接至總部人力資源部簽訂;

第十二條簽訂勞動合同時員工應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並使用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一致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不是居民身份證的,需在勞動合同書上註明有效證件名稱。本條款所涉證件均應提供相關證件影印件。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期限首次一般為2年。公司與員工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簽訂後經雙方協商需變更勞動合同期限的,只需在原勞動合同基礎上更改(須簽字蓋印)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截止日期不再另簽新的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首次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應執行一定期限的試用期,試用期限按《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執行。試用期一般為兩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及以上的,試用期間表現特別突出的,可適當縮短試用期但不得低於三個月。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文字的提供:所有員工的勞動合同均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提供。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續訂、解除和終止

第十六條公司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

第十七條公司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公司繼續履行。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書或附件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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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住址等個人資訊發生改變的;(二)其它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的。

上述第(一)條發生改變的,。

第十九條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勞動合同應變更相應內容。勞動合同期內,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對勞動合同相關內容作相應變更。經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勞動合同解除。

(經雙方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的,人力資源部傳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並按時完成《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書》的簽訂;經雙方協商需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部傳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按時完成《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的簽訂。)

第二十條公司擬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15個工作日內向員工送達《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員工同意續訂的應最遲在合同期滿前5日內辦理續訂手續,超出規定時間內未做出答覆的按其不再與公司續訂合同辦理。

第二十一條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開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為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第二十二條公司擬與員工終止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10日內向員工送達《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並為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終止前三十天,人力資源部應書面通知員工,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人力資源部傳送《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或《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員工應在一周內書面答覆。如果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必須在合同到期前續訂,按時完成《續訂勞動合同協議書》的簽訂。續訂勞動合同不再約定試用期。

如果公司無意與其續訂合同時,勞動關係即行終止。第二十四條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還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一)自動離職:員工未經公司批准,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天不上班,作自動離職處理,公司予以除名,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二)辭職:任何員工可以任何理由提出辭職申請,經過合理程式批准後,勞動合同自行解除。(三)辭退:

公司因員工自身原因或因公司原因而辭退員工,勞動合同自行解除。(四)退休:員工已到法定退休年齡,公司無意繼續聘用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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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訂立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勞動合同解除。

(六)雙方規定的其他合同終止條款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五條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出離職、自動離職、因自身原因而辭職或因過錯性原因而被辭退的,不享受任何經濟補償。

第二十六條員工辭職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公司發給補償金:(一)公司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損害員工合法利益的;

(二)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公司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員工身體健康的;(三)公司不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工資或給予福利待遇的。

第二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標準根據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服務)年限而定:服務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乙個月的基本薪資,以此類推(累計不超過12個月);不滿一年者按一年計算;試用期不發。

第二十八條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程式:

(一)員工辭職應提前三十天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部門簽署意見後由人力資源部批准並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公司辭退員工應提前三十天通知對方或以相當天數的薪資為補償。

(二)申請辭職員工在獲准離開前,應堅守崗位,服從管理,如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三)員工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同時必須退還所發放公物及證件,填寫「調(離)職移交表」,辦理有關交接手續,經核准後方能離職。

(四)凡未按規定時間辦理手續者,公司不再支付其應得補助,如有拖欠公司財務不交清者,則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五)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辦理。

第五章勞動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公司為符合規定的員工購買基本保險,保險費用的支付按國家和地方相關政策及規定執行。員工個人承擔部分由公司直接於每月薪資中扣除。

第六章違約責任、經濟補償與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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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因公司原因造成勞動合同的無法履行,則按《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予以經濟補償。第三十一條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公司下列損失:(一)公司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三十二條外單位招用我公司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除該員工須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章勞動爭議

第三十三條勞動合同雙方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保障部有關規定和《勞動爭議調解規則》辦理。

第三十四條因辭退、開除等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自公司公布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如對仲裁結果不服,可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章《勞動合同》的管理

第三十五條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人力資源部負責勞動合同的管理,建立各種合同台賬,辦理並記錄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及終止等具體工作,並負責檢查崗位聘任協議執**況,協助處理勞動爭議。第三十七條人力資源部應建立《勞動合同簽收表》,員工領取勞動合同時須由本人領取並在《勞動合同簽收表》上簽字。

第三十八條公司對已經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文字應至少儲存1年。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並修改。第四十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經公司總經理審閱批准後自下發之日起實施。附件:

1、《勞動合同》簽訂須知2、離職交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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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崗位聘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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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簽訂、變更、終止、解除、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5、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6、變更、續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7、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書8、《勞動合同簽收備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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