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區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

2022-12-06 05:33:02 字數 4331 閱讀 3777

社會穩定是社會和諧的前提和基礎,沒有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就無從談起。然而,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矛盾層出不窮,大量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湧現,做好人民調解工作顯得尤為主要,如何適應改革發展大局的需要,是擺在我們面前亟待深入思考和仔細研究的問題。

一、我區人民調解工作現狀和主要做法

近幾年來,我區通過加強人民調解規範化建設,強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堅持排查在前,防範在先,在預防和化解民間糾紛、群體性突發事件中,較好地發揮了「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作出了重要貢獻。

目前,我區共有人民調解委員會xx個,其中:x鎮調委會x個,街道調委會xx個,社群調委會xx個,村調委會xx個,企業調委會x個,行業專業性調委會x個;人民調解員***人。***x年來,全區人民調解組織共化解各類矛盾糾紛***x件,調解成功***x件,調解率***%,調解成功率基本實現了「小矛盾不出社群、大矛盾不出街道、疑難糾紛不出區」,防止惡性****件發生、防止民轉刑案件發生、防止民轉非案件的發生,越級上訪案件和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明顯下降。

認真組織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以社會熱點、難點和群眾性矛盾糾紛為重點,開展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全方位排查,做到排查無盲區、化解無漏點。在全面排查的基礎上,重點排查越級上訪治安隱患、****件等苗頭線索,做到早介入、早化解。

以司法所為主體,協調街道綜治中心等相關力量,採取聯動化解、包案化解等有效措施,根據矛盾糾紛的不同型別、化解難易程度、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和後果,制定方案及時化解。實行網格化管理力促矛盾糾紛有效化解,將全區共劃分成為若干個網格,實行定人定崗定則走訪摸排。

積極推進「三調聯動」工作。堅持從互動和對接入手,對屬於民間糾紛的,由人民調解組織依據相關法律、政策和程式進行調解;對涉及其他相關部門的,交由對口單位解決,人民調解組織進行協助;對公安派出所處理的輕傷害刑事案件和情節較輕治安案件,派出所徵得當事人同意後,委託當事人居住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對人民法院在受理簡易民事案件時,委託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由聘任的專職人民調解員和法官共同進行調解,法院對達成的人民調解協議書進行確認,賦予人民調解協議書強制執行效力,這樣減少了當事人在情感、經濟等方面帶來的負擔。在x區法院第三調解室設立了 「三調聯動」調解室,聘任兩名專職調解員專門開展了訴前和訴中人民調解工作,緩解了基層法院的工作壓力,降低了處理矛盾糾紛的成本。

我們還在朝陽、人民路等x個派出所和區交警大隊設立了「三調聯動」調解室,做到機制聯動、現場辦公、聯合調處,許多案件通過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的聯合互動得到有效化解和及時處理。

注重調解工作方法多樣化。一是把法制宣傳融入調解之中。堅持調解與法制宣傳教育相結合,在對已發生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處時,達到調處一件,教育一片,教育引導當事人和廣大居民群眾自覺學法守法,通過合理合法的正規渠道反映利益訴求,把調解的過程變為群眾學法的過程;二是把法律服務融入調解之中。

圍繞增強群眾法律意識、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群眾合法權益這一主題,我們積極整合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司法所等各方面的力量,組織司法行政幹部、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經常深入轄區解決突出矛盾糾紛;三是把法律援助融入調解之中。我們堅持人民調解與法律援助相結合,努力促進法律援助機構和人民調解組織的有機銜接。積極利用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村法律援助工作聯絡點的**機構網路和專業優勢,對可能引發矛盾糾紛的爭端,法律援助工作者積極介入提供法律諮詢,引導雙方通過正當途徑解決糾紛。

二、當前我區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區人民調解工作總的情況是好的,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和諧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新形勢的發展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通過走訪調查發現,我區民調解工作在有些方面表現出明顯的不適應,實踐中暴露出的一些問題制約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及其職能的發揮。

專業人民調解員少,調解隊伍總體素質偏低。目前,我區基層人民調解員大多數是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幹部兼任,村幹部肩挑數擔,工作任務十分繁重,無法把主要精力用在調解工作上,專職人民調解員缺少,大多數是兼職,工作容易顧此失彼。並且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大多數學歷較低、法律知識貧乏,政策水平較低,調解技能不高,不少調解員還停留在傳統的「勸架員」水平,較難勝任和應對重大疑難糾紛及新時期出現的新糾紛的調解工作,以致調解效果事與願違者不乏其數。

調解資源力量整合的力度還有差距。儘管我區出台了相關司法調解、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相銜接的意見,也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化解矛盾糾紛的合力,但「大調解」工作體系不完善,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信訪、仲裁和訴訟等多形式、多層次、多渠道的多元化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尚未形成,各種調解資源之間的資訊聯通、糾紛聯排、力量聯動、矛盾聯調的「四聯對接機制」還沒完全角成。缺少分流指派、協調排程、直接調處或與有關部門聯合調處重大疑難矛盾糾紛的職能部門,如果沒有其他職能部門的支援配合,靠單個調委會自己孤軍作戰,確實難度較大。

對調解工作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有的地方和部門對人民調解在新形勢下的地位、作用認識不充分,重視和支援力度不夠;有的地方對人民調解的宣傳力度不足,以致社會普遍關心、認可、支援人民調解工作的氛圍相對缺乏,人民調解的作用與社會大眾的認知程度相差懸殊;還有不少群眾認為人民調解沒有強制力、調解工作起不了大作用,以致出現矛盾糾紛時不是訴訟就是上訪;一些部門沒有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意識,以致調解組織、調解人員孤軍作戰,難以處理一些複雜的矛盾糾紛。

三、建立健全「大調解」工作體系的設想

加快推進人民調解隊伍建設。一是在人員隊伍**上要有新的突破。除繼續依託基層幹部外,根據不同的矛盾糾紛,公開選任,廣泛吸納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法學教育工作者、青年大學生志願者以及退休老幹部、老教師、老工人、老專家等方面的人員加入人民調解隊伍,採用頒發聘書、動態管理的方式,動員有識之士參與這項公益性的社會活動。

二是在調解人員素質上取得新突破。對各級各類調解組織選聘的調解員,完善人民調解員培訓體系,採取多種形式進行調解業務培訓,提高專業化水平和調解技能。適時印發各種學習輔導材料,為調解員的政策法規學習提供各種條件。

三是全面推行專職人民調解員制度。要全面總結經驗,積極推進人民調解員隊伍專業化建設,走調解專業化路子,確保調解隊伍相對穩定。要探索建立專業性專家諮詢委員會,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調解或出具專業意見,提高調解的質量、權威性和公信力。

規範聯動,強化責任考核。當前的社會矛盾糾紛具有很強的綜合性和聯動性,不僅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內容,而且許多問題單靠個別部門是解決不了的,必須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上下聯動,左右配合,齊抓共管。

一是建立領導責任機制。在鎮兩級成立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的基礎上,建立由黨政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綜治牽頭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和成員單位各負其責、相互配合,狠抓落實的工作機制;賦予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分流指派、協調排程、檢查督辦、管理監督許可權,實行轄區社會矛盾糾紛統一登記、統一受理、統一排程、統一管理。明確規定各級各部門調解工作的職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分級負責、歸口調處,積極主動地做好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和案件的移送、交辦工作,要建立健全工作聯絡制度,增強各部門的全域性意識,形成互相支援、互相配合化解矛盾糾紛的工作機制。

二是建立獎懲激勵機制。區委、**每年對調解工作進行總結表彰,通過表彰激勵、通報批評等獎懲制度的兌現執行,從制度上保障我區調解工作落到實處,收到實效。三是進一步在調處聯動上下功夫。

要在初步形成「公調」、「訴調」「訪調」「援調」對接機制的基礎上,進一步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對接機制、豐富對接形式、提高對接成效,努力形成各種調解資源之間有效整合和無縫對接。不斷完善對接機制。定期開展形式多樣的交流活動,暢通資訊交流、工作協調渠道,努力形成資訊資源共享。

通過工作例會、專人聯絡、資訊通報等形式,努力形成矛盾糾紛聯合預防機制。強化多渠道、多層次、多主體參與化解重大、突發矛盾糾紛機制,努力提高聯合調處的效果。聯合開展矛盾糾紛的調研,不斷增強對系統矛盾糾紛演變發展規律的把握。

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宣傳,營造調解工作的良好氛圍。各級調解組織和有關部門,要以《人民調解法》頒布實施為契機,充分利用各種傳媒,採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調解制度在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認識、了解、理解矛盾糾紛調解工作,支援、參與、配合調解工作,使人民調解成為公民解決矛盾糾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選擇,努力營造有利於矛盾糾紛調處工作順利開展的良好氛圍。

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促進人民調解穩步開展。通過財政保障、以案定補、以獎代補等多種途徑落實人民調解工作經費。按照每年調解成功案件數乘以xx元的保障標準,每年為人民調解工作指導中心安排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補助經費,確保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日常工作正常運轉。

專業人民調解員聘任期間最低勞動報酬,按人均每月***x元標準列入區財政年度預算。切實調動專業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保證專業人民調解員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根據調解員調解糾紛的難易程度、社會影響大小,給予***-***元的案件經費補貼,在「以案定補」基礎上,實行「以獎代補」。

在新形勢下,矛盾糾紛日益增多、涉及領域廣泛,調解難度增大的情況下,我們要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的組織網路和隊伍建設,強化人民調解的機制體制建設,完善預警防範機制、排查調處機制、獎懲激勵機制、銜接配合機制、物質保障機制,不斷提高人民調解的法律效力和社會公信力,把人民調解打造成化解矛盾的「消委會」、解除困惑的「急診醫生」、群眾維權的「綠色通道」、社會穩定的「減壓閥」,為我區和諧穩定發展進一步提供的良好的法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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