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工作目前存在的困惑

2021-03-04 09:30:37 字數 1379 閱讀 8388

人民調解不用花錢、程式簡單、時間又短,糾紛當事人還能握手言和重歸於好,被譽為「東方一枝花」。農村調解主任利用人員熟悉、情況了解就地化解許多民間矛盾糾紛。但經常看到有關報道,中國目前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基層法院受理案件數量激增,法官人手捉襟見肘,疲於應付,導致許多糾紛案結而事不了,形成涉法涉訴上訪,甚至長期越級或赴京上訪,有許多「好事者」針對上述問題經調查研究,認為是農村調委會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究其原因,在實踐中筆者不認為全是他們不作為的問題,而是我們如今的人民調解工作體制問題。

不妥之處請同仁批評指導。

一是人民調解工作確實存在不足之處。主觀方面,確實我們有些調解主任自身素質不高,法律知識不多,工作方法欠妥,導致有些矛盾糾紛不能及時化解;客觀方面,目前農村調解主任本身沒有待遇,有些村里兩委主幹或副職兼調解主任,還有適當的報酬,而單純的系統調解幹部就很少有待遇,另外調解又不收任何費用,遇到糾紛,調委主任搭上時間,賠上工夫,自家活不能幹,磨破嘴皮跑斷腿,盡心盡力將一碗水端平,往往還遭遇不理解、甚至當事人還謾罵,應了農村那句俗話「管閒事,落不是」,這就嚴重影響了調解人員從事本職工作的積極性。

二是人民調解沒有強制力來做後盾,來保障調解協議的強制執行,使人民調解在農村地位逐日下降。就像協議書中沒有違約責任一樣,協議內容說得天花亂墜,違約後怎麼辦卻成了空白,那這份協議還有什麼法律效力呢?實踐中,比如一起因鄰里關係引起的輕微打架糾紛,東家把乙家打傷住院,經村調委會調解,東家願意承擔醫療費等損失,並簽訂協議。

過幾天東家反悔不履行協議,調委會又束手無策,把一起本來很簡單的民間糾紛解決不好,最終導致乙家反過來報復甲家,形成民轉刑案件,有的甚至致人死亡。此類案件比比皆是,而此類案件讓派出所調解就能迎刃而解,是派出所人員法律素質高嗎,也不完全是,關鍵派出所的「殺手鐗」是甲違約後具有強制力,不行把他「抓起來」,那麼甲就乖乖履行協議,付給乙方相關賠償,問題就能消化解決。

三是許多矛盾糾紛發生後根本就不經過村調委會的調解,直接就到法院起訴,村調委會就沒有表現的機會,調委會很是無奈。只要是「對簿公堂」,既使是老人告兒女不贍養的問題,父子也會成仇人。何況矛盾雙方當事人立即產生對應情緒,把本能解決的矛盾激化,最終雙方都託關係,找熟人,抱著能把錢花在「官堂」上也決不給對方的心理,一審打完再上訴,你方告罷我方告,雙方上演「拉大鋸」論持久戰電視連續劇,結果是「兩虎相鬥兩敗俱傷」,雙方互不相讓,互不服氣,再走上訪之路,「路漫漫,踏征程,默默無語兩眼淚」,怨怨相報,何時是了?

那麼八十年代為什麼就很少有這種現象呢?是當時老百姓就沒有矛盾糾紛嗎?不一定。

據了解,當時可能是沒有「提倡保護人權」,農村矛盾糾紛解決有一定程式,首先由村調委會調解,調解不成的然後給鄉鎮調委會開介紹信,當事人才能到鄉鎮去調解,若再調不成,才由鄉鎮調委會給法院開介紹信,法院才能受理案件,這樣以來,大部分矛盾糾紛在一環一環的「關口」中就基本消化,最終走到法院的案件就了了無幾。如今這樣制度已蕩然無存,更多的矛盾糾紛直接湧向法院就順其自然了。

夏縣司法局王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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