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的受理

2023-01-10 05:00:04 字數 1088 閱讀 2063

人民調解工作受理規程

為了規範人民調解工作程式,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效率,特制定以下人民調解工作受理規程。

一、接待

矛盾糾紛當事人到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人民調解,接待人員要熱情接待,態度和藹,做到一聽、二問、三看。

一聽:認真聽取申請人說明糾紛案件的緣由,必要時作好記錄,以備查考。

二問:仔細詢問申請人姓名、戶籍、居住地等基本情況。

三看:檢視申請人身份證、暫住證、戶口簿等身份證件以及有關案情材料。

二、登記

當事人申請調解糾紛,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受理調解糾紛應當進行登記。

通過接待,了解申請人和矛盾糾紛案件有關情況後,凡可能符合人民調解案件受理條件者,即予登記,申請人憑身份證、戶口簿等有關證件,如實填寫《調解申請書》。

已經到公安部門或法院的糾紛,公安部門或法院認為更適宜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的,移交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的,也應當登記。但是,必須遵循尊重當事人的意願的原則。對於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願意接受調解組織調解的,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

三、審查

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於當事人申請受理的糾紛要進行審查。對於符合以下條件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及時受理調解。

(一)形式要件

1、要求調解的糾紛,應當是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它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

2、有明確的被申請調解人。

3、有具體的要求。

4、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

5、屬於本人民調解委員會管轄。

6、經辦人員認為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全或有疑問的,應一次性通知申請人作必要的補充。

以下兩類糾紛不得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採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解決的。

(二)管轄要件

1、雙方當事人處於同一轄區或單位內的,由雙方當事人所在地(所在單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管轄。「當事人所在地」是指當事人的戶籍所在地。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時,以居住地為準。

如果當事人是未成年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則應以其家長或者監護人的所在地來確定。如果糾紛當事人是企業職工,並且糾紛發生在其工作單位的,則應由雙方當事人所在單位的人民調解組織來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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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集 即收集,做乙個善於收集資料 證據的有心人。收集證據是調解糾紛的關鍵環節,證據是有效調解糾紛的依據,沒有充分的證據,在調解時,難以控制調解局面,難以讓當事人雙方心悅誠服,在調解工作中,需要注意收集以下材料和證據 一是當事人雙方的談話筆錄,即在與當事人雙方接觸交談中,就必須留下筆錄 二是現場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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