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業務培訓

2021-08-01 23:10:34 字數 3067 閱讀 1623

一、 什麼是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依據法律、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對民間糾紛進行規勸疏導,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解決糾紛的群眾自治活動。

二、 發生矛盾糾紛,如何申請調解?

發生矛盾糾紛,糾紛當事人去其居住地或糾紛發生地的社群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申請調解可以用口頭形式,也可以用書面形式,但涉及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應用書面形式。

三、 不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主動調解嗎?

糾紛當事人自願接收調解是人民調解工作的基本原則。

當事人沒有申請調解,調委會可以主動調解,但當事人表示反對的除外。

四、 哪些民間糾紛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民間糾紛包括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

公民與公民之間的糾紛,一般是發生在家庭成員、鄰里、同事等社會成員因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發生爭議而引起的糾紛。公民與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涉及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糾紛十分廣泛,例如:施工擾民、醫患糾紛等等。

五、 哪些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受理

1、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採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包括:①已構成犯罪的刑事案件 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 ③具體行政行為引發的,例如工商管理引發的糾紛、稅務糾紛等。

2、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解決的;

3、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六、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民間糾紛的條件是什麼?

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於當事人申請受理的糾紛要進行審查。符合受理糾紛的條件包括: 1、有明確的被申請調解人 。

2、有具體的要求。3、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 。4、申請調解的糾紛必須屬於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範圍。

七、一般民間糾紛該怎樣確定受理的人民調解組織?

一般民間糾紛由糾紛當事人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所在單位)或者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當事人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時,以居住地為準。糾紛發生地包括以下情形:

1、因侵權行為發生的糾紛,可以由侵權行為地的人民調解組織受理; 2、因不動產產生的糾紛,可以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調解組織受理; 3、因遺產繼承所產生的糾紛,可以由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的人民調解組織受理; 4、因合同產生的糾紛,可以由合同締結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調解組織受理。

八、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收費嗎?

不收費。

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需要多長時間?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一般在乙個月內調結。

十、**調解的主要步驟是什麼?

1、告知權利義務

2、雙方當事人陳述

3、進行調解

4、達成調解協議

十一、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公開嗎?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可以公開進行,允許當事人的親屬、鄰里和當地群眾旁聽。但涉及當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糾紛和當事人表示反對公開進行調解的糾紛不宜公開調解。

十二、調解糾紛的人民調解員和當事人一方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糾紛結果的公正時,應該怎麼辦?

遇到此類情況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員迴避,即更換調解員。

十三、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結的糾紛,是否必須製作調解協議?

不是。糾紛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或當事人要求製作的才製作調解協議。

十四、調解協議有什麼作用?

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協議。

十五、調解協議都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嗎?

只有滿足以下條件的調解協議才具有民事合同性質:

1.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

2.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

3.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

十六、簽訂調解協議的一方不履行協議時,應該怎麼辦?

簽訂調解協議的一方不履行協議時,另一方可以要求人民調解委員會督促對方履行調解協議;對經督促仍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履行調解協議。

十七、哪些調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消?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調解協議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調解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消。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消。

十八、依據調解協議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嗎?

只有具有債權內容的調解協議,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人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十九、簽訂調解協議後,能否就原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

可以。簽訂調解協議不影響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對方當事人可以以調解協議抗辯,即將調解協議書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供,請求原告履行調解協議。法院只審查調解協議是否有效,不再審查糾紛事實。

二十、調解協議簽訂後,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是否就此結束?

不是。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況進行回訪,並就履**況做出記錄。

二十一、調解糾紛工作程式有哪些?

1、受理糾紛

調解會受理糾紛有兩種方式:一是當事人申請調解,二是調解會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口頭或書面向調解小組或調解會申請調解,申請受理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有明確的對方當事人。申請受理一方,必須說明與誰發生爭議,誰侵犯了他的權益。

(2)要有具體的請求目的。申請人必須說明請求調解要達到什麼目的,解決什麼問題。

(3)要有基本事實依據和理由。申請人必須提出發生糾紛的基本事實及相應的證據、理由。

(4)糾紛屬於調解會主管和管轄。即符合上述民間糾紛受理範圍,且在調解會管轄地段之內。

2、調查分析

糾紛受理後,調解會進行調查,充分掌握材料,弄清糾紛情況,判明糾紛性質和是非曲直。

3、調解斡旋

調解員在了解糾紛事件的真實情況後,找糾紛關係雙方當事人,就糾紛的事宜進行調解、斡旋。

4、履行協議

調解協議書是調解會組織主持協商、認可和製作,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具有一定權威性和約束力的一種法律文書。

調解會對不履行協議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認為反悔有理,調解協議確有錯誤,經雙方當事人請求或同意,可以重新調解。

(二)認為反悔無理,當事人提不出新的事實、證據和理由,則應再次說服教育,講明反悔後果、責任,勸導其履行協議,同時勸告當事人不要擴大糾紛,作出違法、犯罪行為,必要時可以提請當地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員協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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